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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餐发病死亡,公司却说无劳动关系!他的死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天助我顺 2018-02-14

早餐发病死亡,公司却说无劳动关系!他的死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

存在劳动关系是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及基础。本案中,施工工人在工地上吃早餐时,突发疾病医治无效死亡,赔偿难以落实,他的家属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公司却说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的死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情回顾】

2016年,A工程公司将其公司承接的某项目的预埋管道工程的施工任务全部交由甲个人承包,双方约定甲以该公司的名义实施工程施工活动,但投入资金、设备、人力雇佣、生产管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责任由甲个人负责。这明明就是违法分包呀!不是违法分包也是挂靠资质违法经营!甲雇佣了胡某从事工程车驾驶及部分辅助性杂工。2016年9月6日5时40分许,胡某在集中住宿点吃早餐时,突发疾病,经送当地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7日0时2分死亡。2016年10月18日,胡某的老婆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工伤责任。A公司认为死者是甲个人雇的人员,公司与甲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当地人社部门最终认定A公司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随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早餐发病死亡,公司却说无劳动关系!他的死还能认定为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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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A公司不服当地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明知甲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仍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甲,虽然双方约定人力雇佣、生产管理、安全等责任由胡定鼎个人负责,但该约定内容仅系内部约定,不能及于对外责任的承担,A公司仍应是承担本案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胡某在工程驻地的食宿、工作均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没有外出自行进餐的选择权,因此,对用人单位统一规定的进餐时间、地点,应当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当地人社部门据此认定胡某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亡并无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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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一、胡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违法分包目前在我国建筑行业还普遍存在。施工单位承揽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后,不是自己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再由实际施工人招收工人完成施工。那么,承包工程的公司与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工作是不存在劳动关系还存在争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时,建筑施工单位应由工伤责任。因此,劳动争议委员会依据该条认定A公司与胡某这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2015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对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该规定否认违法分包的建筑施工单位与其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雇佣的工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该规定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是有一定的矛盾。目前的主流观点是不在劳动关系,但是有的法院也会判决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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