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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关于60岁以上受害人是否赔偿误工费的裁判理由

 图书馆1jjds612 2018-02-14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内民申455号

法院认为,第二,关于费用的认定。60岁以上的老人,一般推定为无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法院可酌情判定误工费。通过审查,原审康治国确未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依然具备劳动能力,因此原审驳回其误工费诉请并无不当。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724号

关于成保申误工费的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成保申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0周岁,而村委会又不是证明居民收入的单位,成保申请求赔付误工费缺乏法律支持,对成保申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本院再审认为,虽然村委会不具有证明村民收入的资格,且证明形式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在事故发生前无证据证明成保申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成保申发生交通事故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评残前治疗和恢复的一段时间内,会给其造成一定的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成保申作为农民,其误工费损失,应当按照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赔付。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160号

经查,魏明光是农村居民,虽然年龄在60岁以上,但其为了自身的生存,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在无确凿证据证明魏明光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该认定其还在从事农业生产。魏明光因伤住院治疗,耽误了农活减少了农田收入,其误工损失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认为超过60岁的人不应该计算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魏明光该用何种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收入有高有低,收入高的农民甚至会超过城镇居民的收入。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影响,即农村青壮年人基本上全部进城打工的影响,留在农村的中老年农民反过来成为农村的主力劳动力,受害人魏明光的子女均已进城打工,全家的农田全部由受害人魏明光负责耕种,因此,原审对魏明光按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420号

关于上诉人韩春山所持上诉人李有财已年满65岁,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其不应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这只是退休制度,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60岁以上的人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势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因无法劳动而减少收入。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劳动收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依法应予赔偿。上诉人李有财在受到伤害时,正在从事装卸工作,表明其虽年逾60,但仍然从事较重的体力劳动,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律规定支持上诉人李有财自受伤之日起至正式定残日的前一天的误工费与法不悖,并无不当。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随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8号

年满60周岁能否计算误工费,如何计算?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劳动者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超过该退休年龄的人就不能称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第七十一条规定鼓励老年人从事劳动,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都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都应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可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误工费求偿权。误工费是受害人在误工时间内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具有补偿受害人应得利益的性质。本案魏德清年龄虽然超过60岁,但在现有生活条件下,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通过劳动获得了实际收入,那么在误工期间内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填补。如单位内的退休职工如果退休后被返聘到其他地方上班,提供了自己的劳动,即便有退休金,也不能因其已退休而排斥因返聘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故对于该部分的损失应在误工费中予以填补。来宝公司辩称(2010)随中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魏德清年近60岁,已丧失劳动能力,需依靠其三个子女扶养,这是依据法律规定确认魏德清应享有的权利。但本案中魏德清是在建筑工地劳动中受伤,证明其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故对魏德清诉请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核定魏德清的误工费=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平均工资(天/元)×误工时间=33670元/年÷365天×509天=46953.5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6008号

国家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保护,退休并不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一种待遇,且我国对劳动者年龄的限定,仅规定了下限而未规定上限。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六十以上的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由此可以看出,60岁以上并不完全标志着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60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应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计算其误工费。本案中,童玉芳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在郫县项目部从事街道清扫工作,高建环卫公司和郫县项目部均认可童玉芳在2014年5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在回郫县项目部上班,郫县项目部亦停发了童玉芳的劳务报酬,上述事实可以证明童玉芳因本次交通事故确实产生了误工损失。原审法院按照童玉芳的住院天数加上医嘱载明的休息天数,作为童玉芳的误工天数恰当,本院对高建环卫公司主张童玉芳已年满63周岁,不应支持其误工损失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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