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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无业老人受伤,主张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柳林1211 2022-07-02 发布于湖南

生活中如果遭受人身损害,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各项赔偿,其中就包括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那么,一个没有工作的老年人,因受伤而主张误工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本期法官说法,通过槐荫法院民四庭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了解详情。

某日,朱某驾驶的小型客车A与张某驾驶的中型客车B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A车上的乘客林大娘受伤住院。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大娘住院治疗35天,经专业司法鉴定所鉴定,林大娘构成八级伤残。张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林大娘向槐荫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2万元。

审理过程中,林大娘提交了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历、诊断报告、住院发票、鉴定意见书、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材料,证明受伤住院及治疗花费等事实。林大娘主张的损失在某保险公司保险限额范围内,该保险公司对其他赔偿事项及数额基本无异议,但不认可林大娘主张的误工费。认为林大娘年龄已达67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林大娘并无职业,因此其不存在误工损失。庭审过程中,林大娘提交了小区物业公司的证明,证明其每天买菜做饭、接送孩子上下学,承担照顾怀孕的儿媳妇、上小学的大孙子等家务活儿。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本案中,林大娘虽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工作,但其主要从事照顾家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性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务工收入而言,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故应当支持林大娘主张的误工费。根据上述《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林大娘主张误工费按照每天10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林大娘的误工费请求。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人在家庭中,不仅能给子女带来精神上的慰藉,现如今很多老人也承担着照看孩子、料理家务的重要作用,为年轻人安心工作奠定了基础。

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如受害人无劳动能力,则无权请求误工费的赔偿。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包括家庭主妇、退休老人、待业人员等。家庭主妇、承担家务的退休老人虽无收入,但其所承担的家务具有经济价值,对其它家庭成员的正常工作具有支持保障作用。待业人员虽然暂时无收入,但仍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而因侵权人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将使这种利益获得的可能性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实现。因此,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收入受害人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标题:《法官说法丨无业老人受伤,主张误工费能否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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