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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流程

 我就是那条鱼 2018-02-18

来源:武汉市城管委  发布日期:2014-06-21 17:40:04   文号:  访问次数:75次

一、案件受理

城管执法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查属于违法建设应及时受理,同时经办人对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填写《举报记录表》。核查后如认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二、立案

经城管执法部门检查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经办人应当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及时制止当事人继续施工,并填报《立案审批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予以立案。

三、调查取证

经办人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与核实。案件调查必须收集证据,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取证。调查完成后如实、详细填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证物照片》、《调查笔录》,记录反映当事人违法建设事实情况。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将相关资料移送规划部门进行核查认定,由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

四、案件处理

案件调查取证后,经办人填写《案件审批表》,提出上报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署意见,报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违法建设案件一般有如下四种处理意见:

(一)查封施工现场。已经责令停工的违法建设继续施工的,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施工现场。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的强制措施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清单,同时填写执行笔录,并对查封过程拍照、摄像,保存证据。

(二)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需要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下达《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限期改正。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需经规划部门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同时移送规划部门补办规划手续。

(四)没收。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又不能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五、案件执行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城管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六、强制执行

(一)强制拆除。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城管执法部门发布拆除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自行拆除的,下达《强制拆除事先催告书》;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实施强制拆除前,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和风险评估预案,开展法制宣传,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实施强制拆除时,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到达现场,清理现场物品和无关人员,拍照录像,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填写执行笔录后交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执行笔录上签名。

强制拆除完毕后,城管执法部门应责令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费用;拒不承担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没收实物或非法收入等行政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归档

案件处理执行完毕后,经办人填写《结案报告》,经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结案,案卷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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