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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实施快速查处强制拆除的操作规程参考

 一言之美 2023-03-23 发布于北京

【词条】在建违法建设;是指尚未完工、还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居住、生产、生活、使用等功能的违法建设工程所涉的建筑物、构筑物。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文件。

二、执法主体。

各县(市)区城管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规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牵头实施拆违行动。

三、查处拆除工作程序。

查处拆除在建违法建设工作流程一般包括五个步骤:1、发现受理;2、调查处置;3、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5、实施强制拆除。

(一)发现受理(发现、受理当日)。

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理在建违建案件后,应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入查处程序。

(二)调查处置(发现、受理之日起1日内完成)。

1. 现场检查。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到达现场后,当事人在场的,要求其提供规划许可等资料。当事人无法提供规划许可等资料的,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进行现场拍照、录像、测量,确定违法建设地点、层数、面积、高度、性状结构以及与参照物(四至道路、相邻建筑物等)间距等建筑状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勘察图。

现场检查时,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通知社区(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到场。居民住宅等取证现场难以进入时,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上报县(市)区拆违办或司法局执法协调监督科协调解决。

2. 联合执法。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在建违法建设时,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损毁公私财物等情况的,应向消防、公安等部门发出告知书,开展联合执法。对占用耕地、公路、河道、堤坝等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可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查实后1日内完成)。

1.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对于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文件,现场可以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当场制作、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根据建筑物、构筑物体量确定X日内(一般不超过3天)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对于现场无法直接认定的违法建设行为,经规划部门进行违法认定后,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在1日内向当事人制作、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节后违法建设成为既成事实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当事人制作、送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

2. 责令限期拆除的履行。(1)自行拆除。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24小时后,对违法现场进行复查,进行拍照、录像,制作现场笔录。(2)帮助拆除。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拆除且愿意委托拆除的,需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设委托书》。委托书签署后1日内,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组织帮助当事人完成违法建设拆除工作。拆除过程中,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制作现场笔录,并全程进行录像。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

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授权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通知、通告、回复等形式一次性授权责成当地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政府(管委会)也可以刻制“XX县(市、区)拆除违法建设专用章”,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要求具体承担强制拆除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强制拆除。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基层组织和相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当事人转变思想,主动拆除违法建设。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 制定强制拆除预案。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前,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拆除工作预案,明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协助部门及职责分工等。

3、通知当事人搬出财物。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使用人在强制拆除前自行搬出违法建设内的财物,当事人或使用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经当事人或使用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使用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社区等代为临时保管。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除、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实施强制拆除。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会同公安等相关执法管理部门,按照拆除工作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共同到现场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拍照、制作现场笔录,进行全程录像。

6、 拆除后结案。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整理卷宗结案归档。

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送达法律文书,对当事人避而不见的,可以采取张贴的方式送达,同时进行电话告知并录音,或发送短信(把文书关键内容告知)进行告知,亦可通过彩信把文书内容直接传送。

四、相关要求。

(一)充分听取陈述申辩。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财产遭到损害或扩大损害。对于当事人声明异议,城管执法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为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的行为。

(二)遵循比例原则。城管部门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所采取的手段、方法应适当、必要和合理,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尽可能考虑使当事人受最少侵害。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并不影响权益人对该建筑材料享有合法权益,因此不得以野蛮的方式实施强制拆除,不得以停水、停电、停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拆除决定。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陈述申辩、行政决定、文书送达、强制执行等每项活动都要进行相应的记录,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城管执法人员或街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充分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做到过程可回溯。


对文中观点三点说明: 1、本文所指的立即(快速)强制拆除;指依照规划法68条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2、县级政府责成程序;从一事一责成,一般已是普遍统一授权,一次性责成。 3、文中所指城管或乡镇负责所辖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规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工作,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应遵照法条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应在职权内分属行使(40、41、64、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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