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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错综其数”之“综”的某些认识--张延生

 願隨身 2018-02-18

对“错综其数”之“综”的某些认识   张延生


摘要

通过“易理学”对“叁伍以变,错综其数”的“‘综’其数”卦理数理种类的分析与讨论,由“义理”过去从未涉及到的某些自然科学领域的角度,来认识“综卦”变化的一般“对称性”规律,特别是对事物或物质在相“综”过程中的相遇、相应、相生、更替、取代等诸方面的“易理学”的规律的创建与充实,做好“易理”形理数理理论方面的准备。也为《周易》卦序的某些“非覆即变”的“综”排规律的可能性,寻找某些“易理”方面的象数理论根据。



关键词  综  绝对对称  非绝对对称  数级  量级  能量与质量的守恒



正文如下:







由数理的角度来分析:

“综”,有(综合)统一的相同之理。



“综卦”之间的数,“阳爻”用“1”和“3”进行表述。

即用得到的阴阳爻的“和数”的“叁”和“伍”,来对“综卦”(对称卦)间的“以变”规律与关系进行表述。



⑴、“绝对对称”条件下的“综卦”间的数理关系与规律。

①、【六阳爻】卦相“综”

例:乾为天(  )卦。

乾为天(  )卦的“综卦”(“反卦”)仍然是乾为天(  )卦。

此二者处于绝对的对称状态下。

二者将“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其卦的爻之中,均为:

1+1+1+1+1+1=6。

二者各自爻数之和,均得到的是6。

将“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二者其卦的爻之中,均为:

3+3+3+3+3+3=18。

二者各自爻数之和,都得到18。

由于二者在对称的“综卦”关系里,乾为天(  )卦两卦之间在相“综”的转化、更替、取代、相反的过程中,其各自所得到的“和数”,是相同的6或者18。也是说,处于“绝对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反卦”的相反、转化或取代过程中,二者都是处于能量或质量级相同的状态下。也可以说,由于只是从相反的方向来观察或组合及构成同一“绝对对称”的事物,事物本身并没有受观察者位置相反或组合构建完全相反变化的影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绝对对称”地相“综”的过程中,仍是处于原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此种类型,在64卦中,只有乾为天(  )卦一种状态。即《周易》“上经”中的第一卦

②、【四阳二阴爻】卦相“综”

例、风泽中孚(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4个“阳爻”,两个“阴爻”,故而得8。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4个“阳爻”,两个“阴爻”,故而得16。

与其对称的“综卦”仍为风泽中孚(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4个“阳爻”,两个“阴爻”,故而得8。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4个“阳爻”,两个“阴爻”,故而得16。

由以上两个对称的“综卦”转变的计算结果,可知:

“阳爻”为1与“阴爻”为2代入“中孚”与“中孚”卦中,其两卦的总(和)数,都是相等的8数。

“阳爻”为3与“阴爻”为2代入“中孚”与“中孚”卦中,其两卦的总(和)数,都是相等的16之数。

由于以上二者在对称的“综卦”关系里,风泽中孚(  )卦,两卦之间在相“综”的转化、更替、取代过程中,其各自各爻数所得到的总“和数”,是相同的8或者都是16。也是说,处于“绝对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反卦”的相反、转化或取代过程中,二者都是处于能量或质量级相同的状态下。也可以说,由于只是从相反的方向来观察或组合及构成同一“绝对对称”的事物,事物本身并没有受观察者位置相反或组合构建完全相反变化的影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绝对对称”地相“综”的过程中,仍是处于其原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此种类型,在64卦中,只有风泽中孚(  )、泽风大过(  )与离为火(  )卦三种状态。三者在《周易》的“上经”中有“大过”、“离”两卦,“下经”中一卦。

③、【二阴四阳爻】卦相“综”

例、泽风大过(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两个“阳爻”,4个“阴爻”,故而得10。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两个“阳爻”,4个“阴爻”,故而得14。

与其对称的“综卦”仍为泽风大过(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两个“阳爻”,4个“阴爻”,故而得10。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爻中,因为共有两个“阳爻”,4个“阴爻”,故而得14。

由以上两个对称的“综卦”转变的计算结果,可知:

“阳爻”为1与“阴爻”为2代入“大过”与“大过”卦中,其两卦的总(和)数,都是相等的10数。

“阳爻”为3与“阴爻”为2代入“大过”与“大过”卦中,其两卦的总(和)数,都是相等的14之数。

由于以上二者在对称的“综卦”关系里,泽风大过(  )卦,两卦之间在相“综”的转化、更替、取代过程中,其各自各爻数所得到的总“和数”,是相同的10或者都是14。也是说,处于“绝对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反卦”相反、转化或取代过程中,二者都是处于能量或质量级相同的状态下。也可以说,由于只是从相反的方向来观察或组合及构成同一“绝对对称”的事物,事物本身并没有受观察者位置相反组合构建完全相反变化的影响而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绝对对称”地相“综”的过程中,仍是处于其原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此种类型,在64卦中,只有山雷颐(  )、雷山小过(  )与坎为水(  )卦三种状态。此三卦,在《周易》的“上经”中有“颐”、“坎”两卦,“下经”中一卦。

④、【六阴爻】卦相“综”

例、坤为地(  )卦。

坤为地(  )卦的“综卦”(“反卦”)仍然是坤为地(  )卦。

此二者处于绝对的对称状态下。

二者将“阴爻”为2,代入其卦的爻之中,均为:

2+2+2+2+2+2=12。

二者各自爻数之和,均得到的是12。

由于二者在对称的“综卦”关系里,坤为地(  )卦两卦之间在相“综”的转化、更替、取代过程中,其各自所得到的“和数”,是相同的12。也是说,处于“绝对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反卦”相反、转化或取代过程中,二者都是处于能量或质量级相同的状态下。也可以说,由于只是从相反的方向来观察或组合及构成同一“绝对对称”的事物,事物本身并没有受观察者位置相反组合构建完全相反变化的影响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可知事物在其“绝对对称”地相“综”的过程中,仍是处于原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此种类型,在64卦中,只有坤为地(  )卦一种状态。即《周易》“上经”中的第二卦。



由上面的例子可知,在“绝对对称”条件下的表述同一事物的“综”卦(相反观察或组合构建条件下)间,在其相“综”的变化中,由其爻数的“和数”的“叁”“伍”爻数的变化里,并不能也不会明显地表现或反映出事物量化的总体的变化及其变化过程与状态。



⑵、“非绝对对称”条件下,对称的“综卦”间的数理关系与规律。

①、【五阳一阴爻】卦相“综”

例、天风姤(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 得:

1+1+1+1+1+2=7。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 得:

3+3+3+3+3+2=17。

其“综卦”为泽天夬(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1+1+1+1=7。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3+3+3+3=17。

由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阳爻”为1与 “阳爻”为3代入组成为“综卦”对称条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总“和数”,都是相同的7或17。说明不是完全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其互相相“综”地转化、更替及取代过程中,其始终是处于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这种类型状态,在64卦中,计有6种。它们是“上经”中的“小畜”、“履”、“同人”、“大有”4卦及“下经”中的“夬”、“姤”两卦。这6种卦在相“综”的过程里,其卦爻数在爻数的“和数”的“叁”、“伍”之间的变化中,始终是符合以上的数理及量化变化的(7或17)定量规律的。

②、【四阳二阴爻】卦相“综”

例、天水讼(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 得:

1+1+1+2+1+2=8。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 得:

3+3+3+2+3+2=16。

其“综卦”为水天需(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2+1+1+1=8。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2+3+3+3=16。

由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阳爻”为1与 “阳爻”为3代入组成为“综卦”对称条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总“和数”,都是相同的8或16。说明不是完全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其互相相“综”地转化、更替及取代过程中,其始终是处于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这种类型状态,在64卦中,计有12种。它们是“上经”中的“需”、“讼”、“无妄”、“大畜”(“大过”、“离”绝对对称状态)4卦,以及“下经”中的“遁”、“大壮”、“家人”、“睽”、“革”、“鼎”、“巽”、“兑”(“中孚”绝对对称状态)8卦。这12种卦在相“综”的过程里,其在爻数的“和数”的“叁”、“伍”爻数的变化中,始终是符合以上的数理及量化变化的(8或16)定量规律的。

③、【三阳三阴爻】卦相“综”

例:泽雷随(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1+1+2+2+1=9。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2+3+3+2+2+3=15。

与其对称的“综卦”(“反卦”),仍为山风蛊(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1+2+2+1+1+2=9。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得:

3+2+2+3+3+2=15。

由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阳爻”为1与 “阳爻”为3代入组成为对称条件下的“综卦”二卦之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总“和数”,都是相同的9或15。说明不是完全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其互相相“综”地转化、更替及取代过程中,其依然是处于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以上这种类型状态,在64卦中,计有20种。它们是“上经”中的“否”、“泰”、“随”、“蛊”、“噬嗑”、“贲”6卦,以及“下经”中的“咸”、“恒”、“损”、“益”、“困”、“井”、“渐”、“归妹”、“丰”、“旅”、“涣”、“节”、“既济”、“未济”14卦。这20种卦在相“综”的过程里,其在爻数的“和数”的“叁”、“伍”爻数的变化中,始终是符合以上的数理及量化变化的(9或15)定量规律的。

④、【二阳四阴爻】卦相“综”

例、泽地萃(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 得:

2+2+2+1+1+2=10。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 得:

2+2+2+3+3+2=14。

其“综卦”为地风升(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1+1+2+2+2=10。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3+3+2+2+2=14。

由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阳爻”为1与 “阳爻”为3代入形成为“综卦”对称条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总“和数”,都是相同的10或14。说明不是完全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其互相相“综”地转化、更替及取代过程中,其仍然是处于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这种类型状态,在64卦中,计有12种。它们是“上经”中的“屯”、“蒙”、“临”、“观”、(“颐”与“坎”绝对对称状态)4卦,以及“下经”中的“晋”、“明夷”、“蹇”、“解”、“萃”、“升”、“震”、“艮”(“小过”绝对对称状态)8卦。这12种卦在相“综”的过程里,其在爻数的“和数”的“叁”、“伍”爻数的变化中,始终是符合以上的数理及量化变化的(10或14)定量规律的。

⑤、【一阳五阴爻】卦相“综”

例、雷地豫(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 得:

2+2+1+2+2+2=11。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的爻中, 得:

2+2+3+2+2+2=13。

其“综卦”为地山谦(  )卦。

将每个“阳爻”为1,“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2+2+1+2+2=11。

将每个“阳爻”为3,“阴爻”为2,代入卦之爻中,得:

2+2+2+3+2+2=13。

由以上的计算可以看出,二者的“阳爻”为1与 “阳爻”为3代入形成为“综卦”对称条件下的二卦中,其二者各自所得到的爻(卦)的总“和数”,都是相同的11或13。说明不是完全对称条件下的两卦(两事物)间,在其互相相“综”地转化、更替及取代过程中,其仍然是处于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这种类型状态,在64卦中,计有6种。它们是“上经”中的“师”、“比”、“谦”、“豫”、“剥”、“复”6卦。这6种卦在相“综”的过程里,其在爻数的“和数”的“叁”、“伍”爻数的变化中,始终是符合以上的数理及量化变化的(11或13)定量规律的。



从以上5种类型的例子可知,同一个事物由其不完全对称的(相反的)“综”向(前后)观察,其(前后)两种方向上观察到的同一卦(事物)的数量值,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单从(事物正、反两个方向)“反象”卦爻(是爻数而不是卦数)变化的过程中看,事物内部或外部,始终都是处于能量或质量的守恒状态下。也就是说,内外“对称”性完全相颠倒的两事物间,在其相互转化、更替、取代等过程中,其内外的变化,始终是处于能量或质量守恒的状态下。

由于“综”卦的不完全“对称”的关系,如同是站在二个不完全对称的“综”向角度上,来观察同一个事物。就像是处在同一个横向轴线上来看同一个事物一样,故而其状态(数)值不变。这是因为如同是处于地球同一“纬”度上,同一“纬”度上的气候、性质等,基本是相同性的。而“错”卦二者,就如同是处在同一“经”度上,由“竖”向上看两个不同的事物,说明二者是处在不同的同一“经”度轴线上,所以得到二者的状态(数)值,可同,可不同。如同地球南北半球“经”度相同的区域,其对应的南北半球的气候状态与性质,却是相反的;又如地球不同“纬度”上的气候,其性质、特征也会不同一样。

由“易理”中易卦的性质、类型来看,我们还可知,以上“随”“蛊”;“否”“泰”等两卦间,按我们的“反对”之象的概念来归类,它们是既有“综”又有“对”的一对“反对卦”。

从上面构成“综卦”关系的两卦间的互相转化、更替及取代过程的分析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一、处于“综卦”关系下的两卦之间“以变”的数量级,是完全相等与相同的。二、该两卦间,无论其是“绝对对称”还是“非绝对对称”(相对对称),甚至是“不对称”,可是二者在相互转化、更替及取代“以变”过程中,却始终是处于数量及数量级等同守恒的状态下。

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易理学”认为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对应”地产生与存在着。它们之间是受“对应统一”规律所制约的。事物间的完全“对立”的现象与规律,按“易理”与“易卦”规律认为,它们只是占“对应”现象与规律中的8分之1(64卦中,完全对称、互补的卦,只有8种“无反有对”的卦)。也就是说,用“对立”的概念与现象来认识宇宙,即使达到了完全“对立统一”的结果,其最多也只能认识到宇宙中8分之1事物的(特殊性)规律。这也是当今科学方法基本以“绝对对称”且“绝对互补”的事物,作为认识世界一切事物的基础与出发点的缺憾。因为“绝对对称”并“绝对互补”的事物,基本用线性方法往往就可以得以表述,而那些“非绝对对称”并“非绝对互补”的事物间的复杂性现象及本质规律,除了以“先天”八卦及64卦排序分布方法外,是完全靠线性的表述功能,所无法予以充分正确及准确地表述的。而我们“易理学”的方法,最起码也可依据“易理”及“义理”的某些“极化”、“穷化”、“类化”、“群化”、“集化”、“合化”、“概化”、“拟化”、“和化”、“通化”等分类及归纳的思想和方法,将非线性问题,归结为线性问题进行处理,籍以达到认识、把握及处理非线**物问题的目的。我想,这也是我们“易理学”当前以“易理数理”为其至要研发课题的主要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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