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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成功批捕案例

 anyyss 2018-02-18


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在检察改革中,通过介入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方式,对侦查取证工作进行引导的一种创新机制。从根本上不改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也不改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从实践上看,密切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诉犯罪中的联系和配合,有利于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到侦查活动之中,改变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空间相分离的状况,实现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就如何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检察机关尚无明确的规定,只能在工作中不断的探索和实施。


下面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警三大队办理的案件做如下分析:

在该刑警大队于2011年11月18日向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报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经过审阅案卷材料,核实了相关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证据单薄,完全达不到批准逮捕的条件,经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将涉嫌抢劫罪零口供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批准逮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临桂县四塘乡腊村村委会腊村29号。住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西一里653号。自谋职业。199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11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1月13日因重要鉴定结论未做出被延长拘留至2011年11月18日。

2011年11月10日,桂林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民警通过技侦手段,查获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线索,在桂林市叠彩区群众路出现,该大队民警即于当日在该路段的“金豪网吧”将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对其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1年11月4日7时许,被害人苏某某(女)徒步从桂林市桂北新区前往铁路始发站,准备搭乘开往南宁的火车出差,当其走过两条铁路之间,经过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身边时,被龚某某强行拖入附近的树林中,并将被害人的衣裤脱光,刀割被害人的背包带,并将背包内的财物(白色贝多芬手机及神州行卡,价值人民币294元)抢走。当日,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使用抢来的手机卡放进自己的手机内,冒充被害人苏某某给其亲戚、朋友打电话、发信息,让他们汇钱至自己嫂子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内,未果。

三、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

1、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身上缴获的被害人苏某某的神州行手机卡:这是一条重要的证据。

2、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处缴获其嫂子潘某某的交通银行卡一张。这也是一条重要的证据。

3、被害人苏某某的朋友、亲人杨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词:只能证实,曾收到被害人苏某某(后正证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利用被害人苏某某的手机号码)向其发送借钱信息,但在查证被抢劫后,没有向短信里要求的潘某某交通银行卡内汇钱。并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而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诈骗未遂的事实。

4、公安机关在移动公司调取的通话、短信记录:只能证实被害人苏某某被抢劫后,被抢的手机卡曾打过的电话和发送信息的电话号码记录,并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系抢劫苏某某的事实。

5、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自己被犯罪嫌疑人脱光衣服后欲对其进行强奸,因无法插入而在其体外射精(其接到爱人送来的衣服后,即回家洗澡,无法证实强奸事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捆绑被害人苏某某的双手后无法抢背包,于是刀割背包带,抢走背包内的财物。只有被害人的报案,没有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自证材料。故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罪行。

6、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供述: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只承认其曾在网吧内捡到手机卡,随后向手机卡内的电话发送信息,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手机卡内的朋友借钱,并要求将款打进潘某某交通银行卡内,但无人汇钱,即涉嫌诈骗未遂。拒不供认其抢劫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诈骗(未遂),不能证实其涉嫌抢劫罪。本案中,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自己被抢劫,而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称手机卡是自己在网吧捡到的(那就不排除是别人抢劫后,将手机卡丢在网吧内的可能),自己只是诈骗(未遂),并没有抢劫,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要证实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抢劫罪,只有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罪行,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将证据间的矛盾加以排除,方可对案件进行定性。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消除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产生误解,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到侦查机关了解情况,并对被害人苏某某进行询问,了解到被害人苏某某自己被抢劫后,不是自己报案,而是借用他人的电话先叫爱人拿衣服,穿上后,又回家洗澡,由爱人在现场向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报案陈述被抢劫的经过。现场没有留下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涉嫌强奸和抢劫的任何作案证据,只有一根电线和被害人苏某某被脱下的衣物。

于是,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与该大队的办案民警沟通后,做出补充证据提纲,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固定证据,指控犯罪。随后,公安机关补充了被害人苏某某较为详细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10余份。如:其一,被害人苏某某陈述被抢劫后,因衣服被拨光,在早上人烟稀少时,遇见铁路巡查工作人员(而公安机关并未对铁路巡查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并向其中的一女工作人员借电话打给爱人(未做笔录),几名男工作人员也可以证实其事实,遂补充铁路巡查工作人员韩某某、其爱人杨某某及单位同事、朋友的证词8份。补充后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害人出门坐火车的时间及经过的路线、被害人苏某某被抢劫后衣服被剥光,且没有手机向他人借用,其爱人拿衣服穿上后报警的事实。其二,根据被害人提供的信息,引导公安机关补充提取被害人被刀割提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的证据。其三,补充潘某某交通银行卡的来源等证据。其四,补充被害人苏某某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因为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辩解说自己没有到现场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被害人苏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素不相识,补充被害人苏某某对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很有必要。补充证据后,使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得以排除,证据之间链衔接完整,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使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攻自破。

补充证据后,于2011年11月25日涉嫌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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