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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战胜诉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案

 敬亭山168 2018-02-19

(2017)京0101民初14673号

原告:高战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祥,北京老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锐雪,总裁。
被告:史锐雪。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伟。
原告高战胜与被告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万国公司)、被告史锐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战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祥,被告万国公司、被告史锐雪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万国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签订的购房预订单于本案首次开庭之日即2017年9月20日起解除;2.万国公司归还原告美元160000元及可得利息美元96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每月美元1600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按照2017年7月20日的汇率6.77计算合计为人民币1149430元);3.史锐雪对万国公司上述债务中的美元86852元承担连带责任(按照2017年7月20日的汇率6.77计算为人民币588622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中旬,原告通过万国公司宣传得知美国加州洛杉矶棕榈泉项目。万国公司宣传该项目总金额约为美元400000元,首付40%,其余60%贷款,包租20年,每月固定收益可达到总房款的1%,20年后以美元400000元回购,同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保障资金安全。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参加了万国公司的宣传活动后,即向万国公司交纳订金人民币49000元,预订了万国公司推介的棕榈泉二期B102房,总金额为美元400000元,首付款为美元160000元。原告为凑齐首付款,多方筹措,部分款项使用信用卡刷卡支付,付款过程中依万国公司指示,将部分款项付至了史锐雪个人账户及境外资金监管账户,最终于2016年5月31日付清了首付款美元160000元。万国公司针对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先后开具了数份收款收据,并承诺会将收到的首付款统一汇至境外监管账户。后原告发现万国公司当初宣传的很多内容都没有兑现,如房屋开工时间一拖再拖,至今仍未正式开工;原约定2017年1月1日开始支付租金却未能依约支付,后称房屋建成前每月先付已付房款1%即美元1600元的补偿,等等。尤其是2017年初万国公司称待开发房屋所属土地已变更持有人,原购房合同已无法履行,需要原告与变更后的开发商另行签订购房合同,且原来约定的资金监管协议也没有了。原告没有同意另行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或退款,而且万国公司的身份似乎不仅是中介而是房屋开发商。从目前万国公司的履约情形看,原告通过购买房屋进行投资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请求确认解除合同,万国公司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史锐雪作为其中美元86852元的实际收款人,应对该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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