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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benben1677 2018-02-22

近期,针对有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责令恢复绿地原状作为处罚种类,个人认为 “责令改正”不是处罚种类。理由如下:

1.《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注意:要归入“其他行政处罚”需要法律、行政法规明文作出规定,而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是处罚种类。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文义解释的方法,可以从此条推断出责令改正不是处罚行为。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0]134号),内容为: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3.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物业管理中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有关问题解答》:“责令限期改正”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了制止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而责成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或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2002年,我庭以沪高法行(2002)1号《关于当前行政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解答》曾就“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还是在处罚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纠正问题作出答复:“可以行为是否终了为界限,即如行政机关所作是终了的行为或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处罚的种类的行为,应认定为行政处罚;如果是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求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则不作为行政处罚”。同时,我们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是行政处罚,还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属性,即行政处罚是对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制裁。

4.责令改正严格讲并没有对当事人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如果不改正而采取的下步处罚措施才对当事人权益产生实质影响。

建议处罚依据确定的法律责任部分中有责令恢复原状部分并可处以罚款的,可选择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之一:(一)建议处罚决定书表述如下:作出如下决定:1. 责令恢复绿地原状;2.处以XX罚款;(二)单独出具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在处罚决定之前作出的,如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可将改正情况在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部分列明,并根据改正情况按照处罚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三)建议处罚决定书表述如下: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XX罚款。(江东区法制办供稿、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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