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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二十)“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时宝官 2023-09-08 发布于河北

最近几篇文章都是在讲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种类,有读者提出对“责令改正”的理解上有歧义,故本篇专门就“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如何适用“责令改正”撰文阐述。

一、“责令改正”的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和使用指南》( 2021 年修订版)中第33项:“《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文书。”;“特殊情况下,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此种情形的责令改正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不必单独制作本文书。”

二、“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先说结论:“责令改正”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决定。

1、概念区别

关于行政处罚,之前的文章已经作了详细的介绍,有需求的读者自行考古。简而言之,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要求作为的决定。

2、形式不同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除立法设立的种类外,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会因不同的行为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不同形式。

3、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具有惩戒性,会对行为人设定新的义务(财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限制等)。

“责令改正”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因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不相同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但其仍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故,对“责令改正”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执法普法知识 (二十)“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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