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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如果没有工会呢

 tuzhanbei2010 2018-02-24

本公众号分享的劳动争议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裁判文书网》年度推荐案例,由“劳资在线”改编。

本文1703字,预计阅读需要10分钟。

案例索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17民初745号

基本案情

张某2015年9月26日进入某物业公司处在工地担任物业保安,双方定有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6月30日,某物业公司通知张某次日起原工作地点的岗位取消。

2016年7月12日,某物业公司向张某发出《员工工作调动函》,要求张某7月15日到另一保安岗位报到。

7月14日,张某至某物业公司处表示不接受调岗方案。同年7月20日,某物业公司以张某连续旷工4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6年8月8日,张某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1、支付2016年7月1日至7月30日工资3,500元;2、支付2016年7月高温费200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6)办字第3593号裁决书裁决:张某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张某不服,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某物业公司主张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末页手写:“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工作岗位的调动及调整……本人知晓《员工手册》”。

某物业公司另主张其《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工作岗位报到者为旷工,当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辩称其对某物业公司主张的《员工手册》内容并不知晓。

某物业公司另主张欲对张某前往另一岗位工作给予交通补贴,但既无明确补贴方案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张某将给予合理交通补贴。

某物业公司另确认其有集团工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未经过工会程序。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8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物业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维护,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方应在对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变更过程中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外,亦应考虑必要的合理性;

在双方因岗位变更产生争议的情形下不应以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作出固执己见、无可商榷的方案,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结合劳动者合理诉求的情况下妥善安排劳动者的岗位变更。

某物业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调动未到新岗位报到连续旷工4天为由解除张某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应从岗位调动是否合理、协商调岗过程中有无按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合理的磋商义务及解除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予以考量。

关于某物业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岗位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某物业公司主张因张某原工作岗位工地项目到期而于6月30日取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于7月12日快递通知张某7月15日到岗,张某曾于7月14日与某物业公司沟通关于岗位调整的附随问题比如交通和住宿问题如何解决,某物业公司虽辩称其考虑将给予张某交通补贴,但就具体补贴方案及是否已告知张某有合理交通补贴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故在双方就调岗问题产生意见不一的情形下,本院难以采信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尽到合理的诚实磋商义务。

关于某物业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的程序性问题,本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以张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经过工会程序,然某物业公司在有集团工会的情形下,未经必要程序决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难以确认某物业公司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张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及工作年限,本院确定某物业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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