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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管时代结构性存款的发展与变革——华创债券专题报告20180225

 郭仕琦Gavin 2018-02-25



从本世纪初开始,结构性存款在我国发展了已近20年,早期多是外汇结构性存款,挂钩汇率和利率衍生品,随着国内人民币存款利率及外币存款利率的持续低迷,各家银行相继推出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类型也愈发丰富。从挂钩的标的来看,典型的结构性存款包括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信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新性存款。另外,根据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流动性、收益率类型、本金是否存在风险等还能继续进行细分。尽管目前国内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法规,但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并不“无法可依”,《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品交易部分给出了规范和指引,销售端则参照银行理财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资管新规下,银行表内理财存在向结构性存款转化的内在需求,从规模上看,今年1月,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已出现一定幅度扩张,表明已有银行主动发力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应对表内理财规模逐步缩小带来的冲击。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中,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5%,未来若表内理财产品均向结构性存款进行转型,结构性存款规模还将翻倍,其中外资银行由于保本理财占比较高,存在较大调整压力。


监管方面,对于银行来说,资管新规正式下发后,在目前严监管背景下,预计结构性存款的业务管理规则也将很快落地,交易方面或将延续此前《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销售端则接近于现有理财业务,而非存款业务。从近期发行的产品来看,各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也存在偏差,由于资管新规下发后过渡期的存在,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在名称、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上的区分尚需由结构性存款相关细则在监管层面进一步进行明确。


银行业务也将面临相应调整。一是银行对结构性存款采取“分行销售-总行集中管理并投资运作”的资金运作模式,但由于结构性存款目前利率普遍偏高,大规模发行势必会缩小银行存贷利差,银行要在考虑规模和利润的双重前提下,合理设定分行的考核指标;二是总行层面需对本金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进行“专户专管,专款专用”;三是,随着具体监管细则落地,结构性存款销售流程、协议文本、投资者风险提示、系统等方面都将面临变更。


最后,我们认为,尽管资管新规对表外理财也存在较大影响,但银行并不会将所有理财产品回归表内并用结构性存款进行替代。表内保本理财会向结构性存款转型,而表外非保本理财在净值化管理和资金偏紧大环境下,或有一部分向表内回流,但大部分仍将按照资管新规在表外进行转型。


一、前世——结构性存款在我国的发展


结构性存款,从定义上来看是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股票篮子价格)、商品价格(石油、黄金等)、信用、指数(股价指数、商品价格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尽管挂钩的衍生品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结构即为“存款 期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则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因此在基础收益之上获得了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可能。


但结构性存款并不是一定保证本金,具体视衍生品交易合同规定,如果只是把存款未来收益或是未来收益其中一部分挂钩投资衍生品,则本金没有损失。从公式看:


结构性存款到期本息=本金部分(全部) 约定存款利息-衍生品交易成本 衍生品投资收益(或有)


(一)结构性存款已在国内发展接近20年


国外金融机构的结构化产品发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国内起步相对较晚,于本世纪开始发展,但至今也有将近20年的发展历史。从90年代末开始,无论是外币还是人民币存款利率均处于低位,银行正是在吸收储蓄的压力下,开始推行结构性存款。2002年9月,光大银行首先开始推行结构性存款业务,2003年,外资银行开始推出一些外汇结构性存款,随后工农中建四大行相继推出了汇利通、汇利丰、汇聚宝、汇得盈等结构性存款产品,主要是以美元为基准货币,但收益率一般高达美元存款利率的3-5倍。2004年开始结构性存款已形成蓬勃发展之势,多种结构性存款产品逐步涌现,结构性存款的挂钩标的也快速扩充,2005年12月,银监会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境内的主要内、外资银行立刻掀起了新一轮发行股票挂钩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浪潮。此后,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也相继出现,尽管就产品结构而言,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与以外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大同小异,但正是由于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到来,使得国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市场的交易量和影响力都有所放大,结构性存款也不再只是外资银行和国有大型银行的专属产品,而惠及到中小银行。



(二)结构性存款产品类型丰富


从挂钩的标的来看,实际操作中比较典型的结构性存款有: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信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另外,根据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流动性、收益率类型、本金是否存在风险等还能继续进行细分。



(三)结构性存款并不是“无法可依”


尽管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法规,但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并不是毫无章法可言。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修改),该办法首次从监管法规的角度为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品交易部分给出了规范和指引。


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并且办法中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及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同样适用于结构性理财产品。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鼓励商业银行在管理技术、业务流程和产品研发上进行创新。


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要求“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实际操作中,各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产品也均参照该办关于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


2014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做到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和分类管理。”其中对结构性存款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


除此之外,银监会曾在2014年向各家银行下发了一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因市场反应巨大,并未及时出台,后又在2016年修订后再次下发并征求意见,但至今也尚未正式公布。在2016年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了划分,但并未明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类别。


二、今生——新资管时代下结构性存款面临的变革


(一)资管新规下,银行表内理财存在向结构性存款转化的内在需求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两大类。保本理财产品应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银监会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去年年底,随着一行三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的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的规定对银行表内理财,也即保本理财业务形成冲击,各大银行已经开始未雨绸缪,为表内理财业务谋求转型,结构性存款作为替代品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从规模上看,今年1月,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已出现一定幅度扩张,达到将近8万亿元。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中小型银行,对公的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规模扩张较为明显,说明已有银行主动发力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应对表内理财规模逐步缩小带来的冲击。具体分类别来看,目前中小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规模领先,截止今年1月已接近3万6千亿,中小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及大型银行个人、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则较为相当,均分别在1万5千亿左右。



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中,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5%;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5%。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保本产品占其全部产品比例均在24%左右,农村金融机构为33%,外资银行的保本产品占比较高,达到73%。未来若表内理财产品均向结构性存款进行转型,结构性存款规模还将翻倍,其中外资银行调整压力较大。



(二)在严监管趋势下,结构性存款也需适应监管环境的改良


对于银行来说,资管新规出台后,表内保本理财可通过结构性存款这一途径来替代,但并不意味着结构性存款是监管留出的口子,甚至是可钻的空子。尽管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相关监管文件和细则,但是参考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发达金融市场经验来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显著严格于普通存款业务,且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受存款保险的保障,同时为显示结构性存款显著不同于普通存款的风险特征,“结构性存款”法律文本上的名称多为“结构性投资产品”。从前文我们对设计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法规中也可以看出,监管态度一直是将结构性存款类比于理财产品进行管理的。因此,我们预测,资管新规正式下发后,在目前严监管背景下,结构性存款的业务管理规则也将很快落地,交易方面或将延续此前《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销售端则接近于现有理财业务,而非存款业务。


由于结构性存款此前监管不够明确,各银行对其的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也存在偏差。我们选取市场上近期发行的两个产品——农行的“金钥匙·本利丰”及招行“挂钩黄金两层区间结构性存款”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在资管新规正式下发及结构性存款相关细则落地前,市场上产品从名称到统计口径上,均未能形成统一。


“金钥匙·本利丰”是农行从2008年开始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从“金钥匙·本利丰”2018年第1022期产品发行要素中可以看到,其名称仍为“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类型为“保证收益”型,并且没有说明具体挂钩标的。



而招商银行则是直接大量产品发行名称为“挂钩黄金区间XX月结构性存款”,说明挂钩标的,并明确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尽管如此,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仍然具有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前,仍然归类于“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而非“存款”。



由于资管新规下发后过渡期的存在,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在名称、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上的区分尚需由结构性存款相关细则在监管层面进一步进行明确。


(三)银行下一步面临哪些调整?


首先,由于结构性存款对衍生品投资交易有较高要求,在资金运作模式上,银行基本上是采用“分行销售-总行集中管理并投资运作”这一模式来进行运营的。未来,在监管对这一模式不进行约束的前提下,随着结构性存款规模的扩大,总分行之间的责任需更加明确,由于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的特殊性,更适宜采用“由上至下”的产品设计、管理模式,即由总行统一确定产品结构,再分发到分行由分行进行销售。但由于结构性存款目前利率普遍偏高,大规模发行势必会缩小银行存贷利差,银行要在考虑规模和利润的双重前提下,合理设定分行的考核指标。


其次,在总行层面,结构性存款统一归集的资金需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本金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要做到“专户专管,专款专用”。


再次,在销售流程、协议文本及投资者风险提示等方面,在结构性存款相关监管细则尚未落地前,继续按照理财产品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展业,监管细则落地后,银行也将面临相关流程、文本甚至是系统方面的调整。


最后,尽管资管新规对表外理财也存在较大影响,但我们认为银行并不会将所有理财产品回归表内并用结构性存款进行替代。一方面结构性存款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另一方面,回归表内意味着受到MPA考核限制。因此我们认为,表内保本理财会向结构性存款转型,而表外非保本理财在净值化管理和资金偏紧大环境下,或有一部分向表内回流,但大部分仍将按照资管新规在表外进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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