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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暂停结构性存款业务

 咬峙 2018-10-10

理财新规落地当晚,就有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中小银行接到“通道行”通知,暂停与其合作发行结构性存款。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原标题:理财新规显效 部分银行暂停结构性存款业务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郭梦迪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理财新规落地当晚,就有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中小银行接到“通道行”通知,暂停与其合作发行结构性存款。部分城商行和农商行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今年以来,被视为保本理财接棒者的结构性存款的发行较为火热。数据显示,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突破10万亿元。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监管规定。业内人士表示,要在竞争中抢占先机,商业银行必然要发展“真”结构性存款。当前,商业银行需要逐步提高金融研究能力和市场交易能力。

  

部分中小银行暂停相关业务

  

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理财新规发布当晚,我们就接到‘通道行’通知。考虑到理财新规的规定,‘通道行’不敢再让我们借其通道发行结构性存款了,所以我们紧急叫停手头的结构性存款新增项目。不过,存续产品还在继续发行。”华北一家小型商业银行相关业务负责人李明(化名)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其所在银行因暂不具备发行理财产品资格,而发行一般性存款又不具备竞争力,便将发行结构性存款作为变相“高息揽储”的方式之一。

  

不过,理财新规第七十五条规定,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此前,一些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会同具备资格的银行合作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如果某小银行不具备资质,且要发行一款结构性存款产品,那么就会与具有该项资质的大型银行签署委托协议,将前端手续费按本金一定比例支付给大银行,由大银行进行投资。产品到期日,小银行把后端手续费和期权费支付给大银行,大银行将期权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返还给小银行,再由小银行将本金与投资收益一起支付给客户。

  

李明表示,暂时还不知道其他小银行是否也接到“通道行”通知。不过,一位外资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一般情况下,“通道行”会把所有同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的银行合作的业务全部暂停。他所在的银行具备衍生品交易资质,年初时与近三四十家银行有业务合作。在理财新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该业务就被全部叫停了。目前,只有自己发行的结构性存款还有新增规模。

  

规模增速有望放缓

  

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一度发行火热。除6月结构性存款环比增速为负以外,截至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环比均有所增加。央行数据显示,1-5月结构性存款规模环比增速分别为14.69%、4.84%、5.18%、4.05%和1.21%,7月和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环比增速分别为5.44%和3.21%。截至8月末,中资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总计为10.02万亿元。具体而言,8月中资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3.26万亿元,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6.76万亿元。

  

民生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李锋表示,在新型理财产品尚未规模化推广前,企业与居民有较强的理财需求,银行结构性存款较好地平衡安全性与收益性,成为理财替代品。

  

银行揽储压力亦成为结构性存款走俏原因之一。业内人士介绍,小银行在存款市场上竞争力较弱,而如果存款利率偏离度过高,又会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关注,只能靠发行高收益的结构性存款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因而结构性存款也成为一些银行变相“高息揽储”的一个途径。

  

东吴证券报告表示,考虑到成本过高对银行净息差冲击较大,结构性存款放量增长空间有限。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可有效防止银行客户流失。但值得注意的是,结构性存款成本较高。短期内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将抬升银行负债端成本,对净息差负面影响较大,压低银行整体利润。在监管规范下,预计结构性存款放量增长空间有限。

  

发展合规结构性存款

  

在结构性存款规模激增背后,也存在一些不合规的地方。部分银行人士透露,目前市场上很多结构性存款实为“假”结构性存款。具体而言,银行为产品设定一个较低收益率和一个较高收益率,再为较高收益率购买一款期权,该期权的触发条件几乎是不可能发生的,银行以期权费为损失给高息存款嵌套一个假的“结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青岛银行博士后高绪阳曾撰文指出,在“假结构”模式下,结构性存款利率不是“隐性”刚兑,而是“显性”刚兑。2018年4月之前,其到期收益率通常高于当地利率自律组织约定的最高利率上限。此外,商业银行可能还需要付出产品构建成本。对于客户来说,它其实就相当于一款高息存款,收益率接近理财产品、但名义上仍是存款,对普通存款具有极大替代效应。因此商业银行负债成本没有得到实质性降低。

  

此外,高绪阳表示,尽管结构性存款为商业银行提供诸多便利,但是在运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问题。一方面,银行借道结构性存款名义突破利率自律组织对存款利率上限约束;另一方面,在实现较高收益替代保本理财同时,规避理财产品对于额度管理、产品报备、数据报送等监管要求。由于产品性质比较特殊,个别商业银行在核算和统计方面还容易出现不规范问题。

  

上述外资行人士表示,由于不可能所有的结构性存款都行权,因而业内都比较期待监管进一步明确真、假结构性存款的形态及合规性,这样业务才能更好开展下去。

  

高绪阳提出,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发展“真”结构性存款不仅是短期盈利需要,更是长期战略需要。因此,想要在未来的竞争中抢占先机,商业银行必然要发展“真”结构性存款,当前须要逐步提高自己的金融研究能力和市场交易能力。


延伸阅读——

一文看懂结构性存款

原标题:新资管时代结构性存款的发展与变革——华创债券专题报告20180225

来源:屈庆债券论坛  华创债券团队 


一、前世——结构性存款在我国的发展


结构性存款,从定义上来看是指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将投资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股票篮子价格)、商品价格(石油、黄金等)、信用、指数(股价指数、商品价格指数)及其他金融类或非金融类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尽管挂钩的衍生品不尽相同,但其基本结构即为“存款 期权”,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则与标的资产的价格波动挂钩,因此在基础收益之上获得了较高投资报酬率的可能。


但结构性存款并不是一定保证本金,具体视衍生品交易合同规定,如果只是把存款未来收益或是未来收益其中一部分挂钩投资衍生品,则本金没有损失。从公式看:


结构性存款到期本息=本金部分(全部) 约定存款利息-衍生品交易成本 衍生品投资收益(或有)


(一)结构性存款已在国内发展接近20年


国外金融机构的结构化产品发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国内起步相对较晚,于本世纪开始发展,但至今也有将近20年的发展历史。从90年代末开始,无论是外币还是人民币存款利率均处于低位,银行正是在吸收储蓄的压力下,开始推行结构性存款。2002年9月,光大银行首先开始推行结构性存款业务,2003年,外资银行开始推出一些外汇结构性存款,随后工农中建四大行相继推出了汇利通、汇利丰、汇聚宝、汇得盈等结构性存款产品,主要是以美元为基准货币,但收益率一般高达美元存款利率的3-5倍。2004年开始结构性存款已形成蓬勃发展之势,多种结构性存款产品逐步涌现,结构性存款的挂钩标的也快速扩充,2005年12月,银监会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境内的主要内、外资银行立刻掀起了新一轮发行股票挂钩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浪潮。此后,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也相继出现,尽管就产品结构而言,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与以外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大同小异,但正是由于以人民币为投资币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到来,使得国内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市场的交易量和影响力都有所放大,结构性存款也不再只是外资银行和国有大型银行的专属产品,而惠及到中小银行。



(二)结构性存款产品类型丰富


从挂钩的标的来看,实际操作中比较典型的结构性存款有:利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汇率挂钩型结构性存款、信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股票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和商品挂钩型结构性存款。另外,根据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流动性、收益率类型、本金是否存在风险等还能继续进行细分。



(三)结构性存款并不是“无法可依”


尽管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法规,但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并不是毫无章法可言。


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修改),该办法首次从监管法规的角度为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品交易部分给出了规范和指引。


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并且办法中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及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同样适用于结构性理财产品。


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鼓励商业银行在管理技术、业务流程和产品研发上进行创新。


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要求“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实际操作中,各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产品也均参照该办关于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


2014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做到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和分类管理。”其中对结构性存款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


除此之外,银监会曾在2014年向各家银行下发了一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因市场反应巨大,并未及时出台,后又在2016年修订后再次下发并征求意见,但至今也尚未正式公布。在2016年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了划分,但并未明确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类别。


二、今生——新资管时代下结构性存款面临的变革


(一)资管新规下,银行表内理财存在向结构性存款转化的内在需求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两大类。保本理财产品应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银监会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去年年底,随着一行三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资管新规)的下发,关于“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的规定对银行表内理财,也即保本理财业务形成冲击,各大银行已经开始未雨绸缪,为表内理财业务谋求转型,结构性存款作为替代品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从规模上看,今年1月,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已出现一定幅度扩张,达到将近8万亿元。无论是大型银行还是中小型银行,对公的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规模扩张较为明显,说明已有银行主动发力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应对表内理财规模逐步缩小带来的冲击。具体分类别来看,目前中小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规模领先,截止今年1月已接近3万6千亿,中小银行个人结构性存款及大型银行个人、单位结构性存款余额则较为相当,均分别在1万5千亿左右。



截至2017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中,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22.1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75%;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7.37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25%。其中,国有大型银行、全国股份制银行及城市商业银行保本产品占其全部产品比例均在24%左右,农村金融机构为33%,外资银行的保本产品占比较高,达到73%。未来若表内理财产品均向结构性存款进行转型,结构性存款规模还将翻倍,其中外资银行调整压力较大。



(二)在严监管趋势下,结构性存款也需适应监管环境的改良


对于银行来说,资管新规出台后,表内保本理财可通过结构性存款这一途径来替代,但并不意味着结构性存款是监管留出的口子,甚至是可钻的空子。尽管目前国内尚无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相关监管文件和细则,但是参考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发达金融市场经验来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显著严格于普通存款业务,且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不受存款保险的保障,同时为显示结构性存款显著不同于普通存款的风险特征,“结构性存款”法律文本上的名称多为“结构性投资产品”。从前文我们对设计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法规中也可以看出,监管态度一直是将结构性存款类比于理财产品进行管理的。因此,我们预测,资管新规正式下发后,在目前严监管背景下,结构性存款的业务管理规则也将很快落地,交易方面或将延续此前《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销售端则接近于现有理财业务,而非存款业务。


(三)银行下一步面临哪些调整?


首先,由于结构性存款对衍生品投资交易有较高要求,在资金运作模式上,银行基本上是采用“分行销售-总行集中管理并投资运作”这一模式来进行运营的。未来,在监管对这一模式不进行约束的前提下,随着结构性存款规模的扩大,总分行之间的责任需更加明确,由于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存款的特殊性,更适宜采用“由上至下”的产品设计、管理模式,即由总行统一确定产品结构,再分发到分行由分行进行销售。但由于结构性存款目前利率普遍偏高,大规模发行势必会缩小银行存贷利差,银行要在考虑规模和利润的双重前提下,合理设定分行的考核指标。


其次,在总行层面,结构性存款统一归集的资金需与其他资金进行隔离,本金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要做到“专户专管,专款专用”。


再次,在销售流程、协议文本及投资者风险提示等方面,在结构性存款相关监管细则尚未落地前,继续按照理财产品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展业,监管细则落地后,银行也将面临相关流程、文本甚至是系统方面的调整。


最后,尽管资管新规对表外理财也存在较大影响,但我们认为银行并不会将所有理财产品回归表内并用结构性存款进行替代。一方面结构性存款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另一方面,回归表内意味着受到MPA考核限制。因此我们认为,表内保本理财会向结构性存款转型,而表外非保本理财在净值化管理和资金偏紧大环境下,或有一部分向表内回流,但大部分仍将按照资管新规在表外进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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