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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强:“小”“大”之间——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

 無情360 2018-02-28


张 荣 强

摘要


战国后期的秦国以身高、年龄并用的标准划定课役身分,按身高划分的“小”“大”只是一级课役名目;“小”之下设有按身高划分的“能作”和“未能作”,“大”之下则有按年龄划分的“睆老”和“免老”。大概秦王政十六年后不久,秦国开始采用完全按照年龄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方式,构建了一套可以并容“老”“小”的新型课役身分体系。汉代存在两套课役身分体系,一套是以“小”“小未傅”“丁”“睆老”“免老”(“小未傅”“丁”,非法定名目)构成的徭役身分,另一套是承袭战国时期的课役结构,以“小”“大”构成的口算身分。汉代与战国户籍上标注或体现出的“小”“大”,表面上名目相同,但无论性质还是指代的年龄范围都有很大差异。西晋出现的“小”“次丁”“丁”“老”等法定名目,都可以在汉代找到相应的阶段和称谓。

关键词:丁中制  课役身分  身高标准  年龄标准

中国古代最早的丁中制度,起源于西晋。根据《晋书·食货志》的记载,晋武帝制定了“小”“次丁”“丁”“老”一整套丁中制度。这套丁中制度是如何演变来的?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就必须对战国以降的课役身分做一番历时性的考察。从清代沈家本撰述《丁年考》[1]开始,尤其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学者对战国秦汉时期的课役身分展开了持续而深入地讨论。[2]但不是说,这方面的研究已题无胜义;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例如战国后期秦国的课役标准究竟是按身高还是年龄,张家山汉简提到的“小未傅”指什么,汉代的课役身分体系有哪些,汉代与战国的“大”“小”身分在年龄范围和性质上有何不同等,学者仍是众说纷纭。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再做深入探考,并试图就战国至西晋课役身分的演进路径做出一番合理的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西晋时期出现一整套丁中制度,《晋书·食货志》载晋武帝平吴后,又制户调之式:

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3]

前一部分规定了不同丁中身分的课役负担,后半部分对民众丁中身分做了年龄上的划分。根据《晋书·刑法志》及《大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记载,晋武帝泰始四年(268)颁布的《晋令》40卷中就有“户调令”;所以学界普遍认为,《晋书》这段史料不过是在原《晋令》的基础上,又斟酌了平吴之后的新制。[4]


《晋书》规定的丁中名目有丁、次丁、老、小四项,湖南郴州苏仙桥出土的西晋简记载不太一样。郴州简中除了有“●凡丁男二千六百七”(1-21)、“口二千一百九十六丁女”(1-51)、等资料外,还可以见到以下统计:

 第一、二组资料中的“老男”“小男”各自被分成了两类:径称“老男”“小男”者,指的是户调式中“老”和“小”的身分;“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还老男”和“十三以上十五以还小男”,对应的实际上是分别介于“丁”与“老”、“小”与“丁”之间的“次丁男”。三、四组未对“老女”“小女”做进一步划分,并非是简牍残缺失载所致。按照户调式的规定,当时民众的课役负担是“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前一个“女”指丁女,后一个指“次丁女”。次丁女没有课田的义务,做户主也无需交纳户调;这就和老女、小女一样,属于“不事”的人群。所以简文只对“老女”“小女”做了笼统统计,没有再细分出“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还老女”和“十三以上十五以还小女”来。类似的现象也反映在对奴婢的统计上,郴州简中有“口七百八十三老小奴”(2-130)、“三百九十八老小奴”(2-376)等记载,对不承担国家义务的贱口索性连“老”“小”都不分了。


郴州简为什么没有使用“次丁男”这个法定称谓,反而采用了在老男(小男)前加诸年龄限定的繁琐表示呢?凌文超从《晋书》编撰的背景考虑,怀疑整个两晋时期都没有“次丁”的名目,“次丁”称谓是在刘宋王弘上书之后才定型的。[6]这种推测没有什么道理。即使不考虑《晋书》这段史料的来源,上引户调式中连续三次出现了有关“次丁男”的令文:(1)“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2)“次丁男为户者半输”,(3)“次丁男(课田)半之”。很难想象在当时的法令中,只对“老”“小”“丁”做出专门规定;提到“次丁”时,都用13-15或61-65岁者来代替。更何况,第(1)条本身就是规定名目的。事实上,我们在吐鲁番出土的《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籍》[7]尤其是《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宁县都乡安邑里籍》[8]中,也见到了《晋书》记载的包括次丁男在内的整套丁中名目。从《前秦籍》登录的年龄范围看,当时的次丁标准很可能与西晋规定的一致,[9]前秦和西凉的丁中名目沿承的只能是西晋制度。


如何看待郴州简对“次丁男”的独特表述呢?西晋公布的一整套课役身分中,相对于“丁”“老”“小”这些由民间称谓转化来的法定名目,“次丁”是政府创设的新身分。郴州简记载的最早年号是“太康五年”(284),最晚是太安二年(303);[10]前者是西晋刚刚占领吴地不久,后者距离占领的时间也不过二十年。了解这批简牍的时代背景,再联系简文对“老女”“小女”的处理方式,我们认为,原吴地的官吏在不影响赋税征纳的前提下,基于传统的认知习惯,将“次丁男”按实际情况分别写作“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还老男”“十三以上十五以还小男”也是可以理解的。[11]


郴州简将“次丁”分别视做“老”“小”之下的二级名目,民众的课役身分因此被划成了“老”“丁”“小”三大类,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战国以来的传统。

二、课役身分从“二分”到“三分”

古代课役身分的名目,绝大多数是从民间称谓转化而来。上古时期先民在不知纪年的情况下,只能根据一些外在表征判断人的生长阶段。被认为是周代礼制文章汇编的《礼记·曲礼下》记载这样一段话:

问天子之年,对曰: 闻之,始服衣若干尺矣。问国君之年,长,曰: 能从宗庙社稷之事矣;幼,曰: 未能从宗庙社稷之事也。问大夫之子,长,曰: 能御矣;幼,曰: 未能御也。问士之子,长,曰: 能典谒矣;幼,曰: 未能典谒也。问庶人之子,长,曰: 能负薪矣;幼,曰: 未能负薪也。

清人解释这段话时认为“凡问人之长幼,皆不斥言其年者,敬也”,[12]吕思勉指出,这其实反映的是古者不知纪年的遗俗。[13]在上述回答中,除天子的情况有点特殊外,对包括国君、大夫、士及庶人之子在内的各类人等,实际上都是以是否具备与之身分相应的劳动能力为标准,将其划分成了“长”“幼”,也就是成年、未成年两个阶段。《礼记》说法比较含蓄,考虑到身高是年龄以外判断劳动能力最直接、有效的标准,当时民间的普遍做法就是以身高为依据,将民众分为成年与未成年,只不过使用的并非“长”“幼”而是“大”“小”称谓。


古人年龄意识出现得很早。我们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能见到诸如“小”“幼”“大”“老”“耋”等与年龄相关的称谓。《礼记·曲礼上》对时人一生的各个年龄段做过概括:“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礼记》成书时间较晚,不清楚周代是否会出现这么一整套严密而有系统的年龄称谓。不过,从现有史料看,至少春秋时期的人已经有强烈的年龄意识。《春秋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过一个故事:

三月癸未,晋悼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有与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纪年。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吏走问诸朝,师旷曰:“鲁叔仲惠伯会郄成子于承匡之岁也。是岁也,狄伐鲁。叔孙庄叔于是乎败狄于咸,获长狄侨如及虺也、豹也,而皆以名其子。七十三年矣。”

“绛县老人疑年”的典故后来成为一道著名的数学题。这个故事的真实性暂不置论,但我们可以据此了解当时人的年龄观念。绛县老人自称不知道年龄,却清楚地记得自己的出生日期以及活在世间的天数,最后精通历法的师旷帮他算了出来。绛县老人记不住年龄的事毕竟是个例,从众人纷纷询问他年龄这一细节看,可以肯定当时的庶民也普遍有了年龄概念。


《礼记》划分的年龄段过于繁复,我们在春秋战国典籍中,经常见到的是将民众划分为幼年、壮年、老年三个阶段。例如《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对冉有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夫”就是“丈夫”或“丁夫”,壮年男子承担官府徭役,老人和小孩都是免役的。这里说的是国家征役情况,所以只提到男子的分类。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商君书·去强》篇强调统治者要管理好国家,必须掌握一些基本数据:

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之数,马牛刍藁之数。

“仓口”,蒋礼鸿释作“仓府”;[14]“利民”,高亨解释为“靠营取利润以谋生的人,指商人及手工业者”。[15]“利民”“官士”和“以言说取食者”,是政府对各种职业人群的统计;正常的民众统计,就是分为老、壮、弱三类。同属秦人作品的《墨子》“兵守”“号令”诸篇多次提到了守城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其中“壮女”又被称作 “丁女子”, [16] “弱”称为 “小”。成年人无论男女,身体发育成熟后,身高通常不会再有大的变化,故“丁(壮)”和“老”的界限无法用身高衡量,只能以年龄来判断。与以前纯粹采用身高制划分的“小”“大”相比,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小”“丁”“老”三分法,就以年龄为标准的“老”“丁(壮)”两种身分取代了原来泛指成年人名目的“大”。


学界通常认为,古代官府划分课役身分的标准经历了身高——身高、年龄并用——年龄的转换。这种说法也并非绝无可疑。官府在不掌握年龄的情况下,遵用民间习俗,以身高衡量民众是否达到成年服役的标准确是简单易行的办法;但用身高只能将民众分成“小”(未成年)、“大”(成年),无法分出“老”来。我们无法想象,在单一按身高划定课役身分的时代,官府征发民众赋役尤其兵役时,怎样剔除那些年老体衰者?无论如何,我们最早见到的战国史料中,就是以身高与年龄相结合的方式来征发课役的。《周礼·地官》载卿大夫职掌:“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起役即成年标准用身高,免役即老的标准用年龄。《战国策·楚策》楚襄王使昭常守东地,昭常应齐使曰:“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至六十,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五尺”和“六十”,分别是楚国能够征发士兵的最低身高和最大年龄。既如治史者熟知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

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

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17]

傅是成年服役的标志。[18]不仅刑徒,当时的百姓也是按身高标准划分“大”“小”。表面上看,这里承袭的是身高制下的“大”“小”二分法;实际上,睡虎地秦简中不乏刑徒、百姓称“老”的例子。《行书律》规定传送文书时,“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仓律》要求赎免隶臣,“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龄)者一人赎,许之”。这两例说的是刑徒,[19]平民的例子则有《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之环不?”下引《傅律》中也提到了有关百姓“老”的规定。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秦国掌握百姓的年龄是从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书年”[20]开始的;而睡虎地记载的秦律时代下限约在秦昭王晚期,最早甚至可推溯到秦孝公时期。[21]在官府“书年”之前,有可能制定百姓入“老”免役的措施吗?我们不妨再回头看一下“绛县老人”的例子。《左传》记载师旷算出老人的年龄是73岁,接着说:

赵孟问其县大夫,则其属也。召之,而谢过焉,曰:“武不才,任君之大事,以晋国之多虞,不能由吾子,使吾子辱在泥涂久矣,武之罪也。敢谢不才。”遂仕之,使助为政。辞以老。与之田,使为君复陶,以为绛县师,而废其舆尉。

服虔云:“舆尉,军尉,主发众使民。”[22]就这件事的原委看,绛县老人因为不知道自己的年龄,才被官府征发去修城;而小吏因为不懂历法无法计算出老人的年龄,最后不得不求助于师旷,种种迹象表明当时官府并没有记载老人年龄的档案。舆尉最后被撤职,是因他役使孤老,这说明早在春秋时期就有禁止役及老人的规定。从上引《周礼·地官》的记载,我们也可以推知当时国人61、野人66以上免役的结论。那么,官府在不掌握年龄的情况下,又该如何判定民众是否到了免役阶段呢?《秦律杂抄·傅律》提到当时百姓有“请老”的制度:

匿敖童,及占𤵸 (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

与小吏手拿尺子直接测量民众身高以确定其“大”“小”身分不同,百姓到了“老”的年龄,首先要向官府“请老”亦即进行申报,再由官吏审核确认。对百姓年龄最了解的,除了其家人就是周围邻居,所以百姓未属实申报,还要罪及什伍组织。


秦简整理者认为上引《傅律》中的“老”就是“免老”,我怀疑这里的“老”是指一个更宽泛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免老”。睡虎地秦简有两处明确提到“免老”的律文,除上引《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的案例外,《秦律十八种·仓律》还有一条:

隶臣欲以人丁粼(龄)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龄)者一人赎,许之。

“当”是符合的意思,“其老当免老”与下文分析的岳麓秦简“老如免老”以及张家山汉简“老如睆老”的表述如出一辙。应该同样说的是,“免老”只是“老”身分中的一种。这里也可以提供一个佐证。最近公布的岳麓秦简《徭律》中,除“免老”之外,也提到了“睆老”:


(徭)律曰: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 [23]

这里的“睆老”要从事“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陂池、堑奴苑”等劳作,显然属于“免老”之前的课役身分。岳麓简反映的时代大致在秦统一六国前后,“睆老”一词出现的应当更早。我们有理由相信,睡虎地秦简所说的“老”实际上已经包括了“睆老”和“免老”两个阶段。


睡虎地简表明,秦国因应征免课役的需要,在“小”“大”名目之外,还设有“老”的身分;而这个“老”只能是附丽于“大”之下。为什么当时的官府没有接纳民间“丁”或“壮”的概念,从而使“老”摆脱“大”的束缚,成为一级独立的课役身分呢?我想,这不仅是因为当时的傅籍标准仍采用身高制,更在于秦国傅籍身高相对应的年龄(17岁,详下)还达不到民间称“丁”或“壮”(20岁)[24]的阶段。前引睡虎地《傅律》提到“匿敖童”“典老赎耐”,《法律答问》解释“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时说,“匿户弗 (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匿敖童”和“敖童弗傅”都是官府要打击的逃役行为。当然,这并非说“敖童”全部要傅籍,只是说新傅籍者尚处于民间眼中的“敖童”阶段。[25]所以,《秦律十八种·内史杂律》规定“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说明当时人很清楚“傅”是有别于“壮”的。缘于此,睡虎地秦简的课役身分仍以“小男(女)”“大男(女)”名之,“老”不过是“大”之下的二级名目[26]。


关于战国后期秦的课役身分,睡虎地《仓律》记载官府廪食刑徒的标准时,有一段比较完整的表述: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27]

给廪中没有列出“免老”的情况,也应该是包含在“隶臣妾”亦即“大”的标准内了。除“小”“大”身分外,这里提到“小”之下又分“能作”和“未能作”两个阶段。《仓律》规定男女刑徒大小的标准,是否也适用于庶民百姓?陈明光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有“人丁龄”之语,推测当时的官府已经掌握了庶民的年龄;进而认为庶民与隶臣妾的傅籍标准有别,前者用年龄,后者才用身高。[28]但“丁龄”与“免老”一样,只能反映出当时官府已经具备了通过某种途径掌握百姓年龄的能力,并不能因此就得出官府已经建立了登记民众甚至刑徒年龄的制度,遑论采用以年龄作为傅籍标准了。睡虎地秦简提到庶民以身高区分大小的材料有两条:一是《封诊式·封守》记载查封某的家口中,“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二是《法律答问》提到的案例,“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身高“六尺五寸”仍被称为“小”,但到“六尺七寸”就是成年人了。张金光由此认为,庶民的傅籍标准比隶臣的六尺五寸高,可能是六尺六寸。[29]我们知道,秦制一尺约今23.1厘米,六尺五寸和六尺六寸相差不过2.31厘米。在古代测量工具简陋、观察结果误差大的情况下,[30]官府能否做出这么细微差异的规定,非常值得怀疑。我们不妨分析一下《封守》篇记载的被查封子女的情况:

子大女子某,未有夫。

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

对比大女子与小男子的记载,可以看出身高并非爰书著录的必备项目。那么,小男子的身高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被著录的呢?爰书没有登录女子的身高,但是指出其“未有夫”。古代女子通常15岁就要出嫁,先秦典籍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墨子·节用上》《孔子家语·本命解》等对此都有明确记载,汉惠帝时甚至出台了“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31]的惩罚措施。女子某已经是“大”的身分,早就到了出嫁的年龄,但仍没有出嫁,所以爰书特别注明了这一情况。同样,爰书记载的“高六尺五寸”也应该看作是对小男子的特殊说明。正常情况下,这样的身高是不应该称“小男子”的。我曾指出秦汉时期官方的增年标准是以八月著籍为定,《封守》篇中某高“六尺五寸”之所以被称为“小”,应该是其未到傅籍时间的缘故。[32]按照当时身高与年龄的大致对应关系,六尺五寸相当于十六七岁,[]这也与我们根据《编年记》推算出来的“喜”十七岁傅籍的结果一致。


睡虎地《仓律》记载的官府廪粮标准,是根据男女刑徒不同的身体成长阶段制定的。根据《仓律》的说法,成年男刑徒每月廪食数额是禾两石,里耶秦简也记载了廪给戍卒的口粮标准,简8-1545:

丙廥粟米二石。令史扁视平。卅一年十月乙酉,仓守妃、佐富、稟人援出稟屯戍士五(伍)孱陵咸阴敝臣。富手。

简8-2246:

径廥粟米四石。卅一年七月辛亥朔朔日,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稟罚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长利士五(伍)甗令史逐视平。壬手。[34]

睡虎地简说的是禾,这里记载的是粟米;但石是容量单位,粮食品种的差异对其影响不大。秦国廪给戍卒的口粮与隶臣的数额完全一样,也是每月二石,[35]这也暗示了庶民与刑徒傅籍标准的一致性。因此,以上《仓律》的记载不仅是对刑徒,也应视作对庶民课役身分的规定。[36]我们可以据此并结合前面对“老”的分析,将战国后期秦的课役身分制成以下表格:

与年龄制相比,身高制也有一个明显优点,就是其更能直接反映出个人的身体发育程度和健康状况。[38]所以秦国在有条件掌握民众年龄的前提下,仍保留了很长一段时间以身高作为起役的标准。到了制定睡虎地秦律的时期,秦国在征派徭役的过程中,越来越关注年龄因素。前引《仓律》规定,两名“丁龄”的自由民可以赎回一名成年隶臣;一名“丁龄”的自由民能够赎一名“免老”的隶臣,或者一名五尺以下的小隶臣或者隶妾。律文特别标出“丁龄者”,无疑看重的是其年龄背后蕴藏的实际劳动力。


山东六国可能比秦国早进入全面按照年龄标准征发劳役的阶段。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39]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年七十”。按《田法》所载,年七十以上、十三以下“食于上”,六十至六十九、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九岁“全作”。《汉书·食货志上》追述井田制下的课役身分:“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40]这种说法出自后世儒家的想象,但其虚拟的课役身分结构与《田法》大致相同。两者都是将民众的课役年龄分为五个阶段,只是具体划分的年龄段、名目有所差异。不过,《田法》《汉书·食货志》中的“全作”“半作”“食于上”云云,都不能算是法定名目。


表面上看,《田法》《食货志》将民众的课役年龄分成五个阶段,但《田法》除“全作”外,每种课役身分包含了两个年龄段。《食货志》记载每个年龄段的课役身分似乎不一样,但“长,谓畜养也”,[41]10岁以下的“上所长”和70岁以上的“上所养”涵义相同。我怀疑61-69岁也是如11-19岁“上所强”类似的表述。这样,《田法》《食货志》按照课役身分分类就是:

三、汉代的课役身分体系

史籍有关秦代情况记载不多,随着张家山汉简的公布,我们对汉代初年的课役尤其是徭役[42]身分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二年律令·傅律》有云: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


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43]

“免老”是免除全部徭役,“睆老”“半其爵徭”,也就是半役。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征发标准都是针对男子而言,并不包括女子。[44]根据简文的记载,汉初徭役身分至少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但能确定名目的只有“免老”和“睆老”;“傅”作为成年服役的标志,傅籍之前以及傅籍后到“睆老”间这两段名目叫什么?律文没有明言。但《二年律令·徭律》提到了一个“小未傅”的称谓: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45]

委送输传是傅籍男子服行的正役,所以律文规定,不得征及“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我以前鉴于汉代“小”指代的年龄范围,提出“小未傅”应该包括“小”和“未傅”两种徭役身分;[46]最近随着几批西北汉简的公布,看法有了变化。2009年出土的悬泉汉简有两例“小未傅”的记载:

张俊民则指出,《居延新简》E.P.T58:30“·口口荣小未传为译骑,皆小家子,贫急不能自给实”的“传”实际上也是“傅”字。[48]以上简文中的“小未傅”或许还可以解释成几个不同身分的人,《肩水金关》(肆)73EJT33:41A就不同了:

黄龙元年六月辛未朔壬辰,南乡佐乐敢言之,杨里公乘泠□年廿岁,小未傅,为家私市居延,乏彭祖,告移过所县道毋苛留/六月壬辰,洛阳守丞殷移过所毋苛留,如律令/掾良令史阳[49]。

“泠□”个人身分就是“小未傅”。我现在同意一些学者的看法,“小”“未傅”之间不能断开。但“小未傅”究竟是指什么身分,它与汉代的“小”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汉代14岁以下称“小”,“小”下又分“使”(7-14岁)与“未使”(1-6岁)两个阶段。徐世虹从汉代“小”的概念入手,提出“小未傅”就是15岁(实为14岁)以下者;[50]凌文超认为“小未傅”与“使小男”“使小女”等构词法相同,意指“小未傅”即为“未傅中的小者”。[51]两个人的说法实际上大同小异,但“小未傅”的涵义恐非如此。


上引《二年律令·徭律》提到官府不得征用“免老、小未傅者”从事委输之役,但接着说“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如果遇到运输粮食等特殊事务,就可以征发公大夫以下年十五岁以上的未傅子。这就说明,“小未傅者”包括15岁以上的男子,上引悬泉汉简中从事杂役以及居延新简担任译骑的“小未傅”照例不会是在14岁以下,而《肩水金关》(肆)73EJT33:41A中“泠□”的年龄就是20岁。故无论如何,都不能将“小未傅”理解为“未傅”中的“小”者。事实上,“小未傅”并非汉代创设的身分用语,岳麓秦简就有一条“小未傅”的材料:

免老ㄥ、小未傅ㄥ、女子未有夫而皆不居偿日者,不用此律。(058)[52]

“此律”指的是“亡律”。考虑到岳麓秦简的时代,这里的“小”显然是沿用战国旧称;前引睡虎地秦简《仓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小”就是未达到傅籍标准的身分。岳麓秦简有“小男子年未盈十八岁”一语,也可以为证。除“小未傅”外,《二年律令》中还有“小”用战国旧称的例证。上引《傅律》记载汉代初年的傅籍标准有两个系列,除根据父辈爵级傅籍之外,还可以按“小爵”即自身爵级傅籍。所谓“小爵”,整理者解释是“指有爵的青年”,刘敏理解成“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53]王子今进而修订为“未成年人所有的爵位”。[54]学者表述的准确性略有差异,但都是将“小”理解为未达到傅籍标准的未成年人。[55]


实际上,汉代史籍有一个和“小未傅”同义的词。《史记·项羽本记》载汉二年,“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赴荥阳”,如淳注:

《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汉昭帝以后男子的傅籍年龄是23岁。按照如淳的说法,“老弱未傅”实际包括两类人:一类是56岁以上的老年男性,另一类是不足23岁即尚未到傅籍年龄的男子。所以这里的“老”“弱未尝傅”之间也应该断开。“弱”“小”是一个意思,“弱未傅”其实就是“小未傅”,如淳也把它解释为未傅籍的男子。


行文至此,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小”和“未傅”是同义复指,“小未傅”就是泛指未达到傅籍年龄的男子的结论。问题是:既然“小未傅”和“小”最初的涵义完全一致,秦律在用“小”这个法定名目的同时,为什么还要新造一个同义的“小未傅”呢?我认为“小未傅”作为一种课役身分,可能还有具体所指。上引《二年律令·徭律》规定官府不得征用免老、小未傅者从事委输,岳麓秦简与之对照的相关律文是: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倳(使),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𤵸(癃)病母居者,皆勿行。(简157-158)[56]

汉初的“小未傅”“未傅年十五以上”,在秦律中原本是写作“敖童未傅”“敖童年十五岁以上”。这实际上就对“未傅”做了限定。同样,岳麓简提到在学室学习且可以被征发运粟的未傅史子,也应该具有与敖童相当的年龄。[57]敖童即成童,指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样说来,“小未傅”并非泛指未成年男子,而是指其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人。当然,我们可以认为汉初法令规定得比秦律全面,比如《二年律令》提到“县道勿敢徭”的还有“女子及诸有除者”,岳麓秦简就没有。但如果联系肩水金关简、悬泉汉简以及居延新简记载的“小未傅”情况,再考虑到萧何征发的从军者也不可能役及毫无战斗力的儿童,秦汉时期的“小未傅”就应该特指15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未傅籍男子。[58]


银雀山汉简《田法》《汉书·食货志》记载“半作”有两个年龄段,但《二年律令》只提到了超出丁龄的“睆老”,“小未傅”就应当是傅籍之前的另一个“半役”阶段。当然,这个半役阶段的起役年龄最初也与爵位有关,大概在汉景帝二年后,就统一成15岁了。


上引“小未傅”的几枚汉简中,肩水金关简记载的黄龙是汉宣帝年号,居延新简和悬泉置简的时代主要集中在西汉昭宣至东汉初年;看来整个西汉时期,一直在沿用“小未傅”这个徭役身分。但因其不见史籍记载,很难说是法定名目。


汉代将傅籍之前的半役阶段称作“小未傅”,傅籍以后到“睆老”之间的成年男子叫什么?张家山汉简记载汉初的傅籍标准视爵位而定,“不更以下子年廿岁”;最低的傅籍年龄也达到了时人心目中的丁壮阶段。所以在张家山汉简中就有把这一年龄段的人称作“丁”的例子。[59]两汉史籍中将服兵役和更卒之役的人称为“丁”的事例就更多了,《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记秦始皇“发天下丁男以守北河”,《汉书·贾捐之传》说汉孝文帝行仁政“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东汉史游《急就篇》有“长乐无极老复丁”一语,颜师古注:“老复丁者,家有高年,则蠲其子孙,免赋役也,老者复丁,年老者复卒,亦复除兵役。”[60]但汉代史籍同时能见到“丁男被甲,丁女转输”之类的话,[61]傅籍本来只是男子的事,女子称“丁”的现象说明两汉时期的“丁”仍是习惯称呼,并非法定的课役身分。


战国时期的“小”本来指未傅籍前的身分,但汉代的“小”专指14岁以下;这样,汉代傅籍以前的身分就被分成了“小”“小未傅”两个阶段。从字面上看,“睆老”与“免老”也应该是“老”下面的两个阶段。张家山汉简也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二年律令·徭律》: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𤵸(癃)者,皆勿行。[62]

父母“居老如睆老”或者“罢癃”的情况下,不能征发家中的单丁。“居老如睆老”,整理者解释为“居老,当指免老;如,或”,意思是包括父母“免老”或“睆老”两种情形。这种理解值得讨论:一是,我们找不到语言学上将“居老”解释成“免老”的证据;二来,“睆老”是“免老”前的徭役身分,律文既然说父母只要达到“睆老”的条件就可放免单丁,似无需再提标准更高的“免老”。前引岳麓秦简也有与此类似的律文:

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𤵸(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58-159)

此处“居”“老”断开,“居”作同居解,“如”可解释为“当也”[63]。同样是“寡子独与父母居”免役的条件,岳麓简要求同居的父母必须到了“免老”的年龄,张家山汉简则放宽到“睆老”的年龄就可以了。显然汉初的规定要较秦宽松。“老如免老”“老如睆老”,说明“免老”与“睆老”都属于“老”下面的一个阶段。


由此看来,汉初的徭役身分实际上也分为三个大的阶段:傅籍以前、“丁”(民间称谓)、“老”。其中,傅籍以前下设“小”“小未傅”两个阶段,“老”下则有“免老”和“睆老”。


汉初徭役身分与爵位有关,但随着此后爵位走向轻滥,徭役身分就不再考虑爵位因素。《史记·孝景本纪》“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64]即言“天下男子”,则此后傅籍不再因爵而异,一律视年龄而定了。这里说的是傅籍,相信“免老”“睆老”等标准也会如是变化。此后,汉昭帝把傅籍的标准提高到了23岁,我讨论过汉昭帝之后男子“免老”“睆老”的年龄标准,[65]兹将这一时期徭役身分与年龄的对应关系列表如下:

汉代除徭役外,基于人身交纳的还有口算赋。赋的起源很早,最初指兵役,以后逐渐演变成军事费用。《周礼·天官·太宰》:“以九赋敛财贿。”郑玄注:“赋,口率出泉也。今之筭(算)泉,民或谓之赋,此其旧名与?”[66]认为按口征赋始于战国时期。秦代的人头税情况不详,汉代开征口算赋始于高祖四年(前217)。卫宏《汉旧仪》记载: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67]

卫宏是东汉光武帝时期的人,《汉旧仪》这种不考虑爵位、完全按照年龄征收口算赋的记载,或许也和徭役一样,是西汉景帝之后的事。我曾根据贾公彦注引郑玄的说法以及孙吴简交纳算赋的实例,怀疑汉代民众交纳算赋的截止年龄是60岁,而非56岁。[68]这样,民众交纳口算赋的年龄也被分成了四个阶段:1-6岁、7-14岁、15-60岁以及61岁以上。汉代称15岁以上为“大”,14岁以下为“小”;“小”下又分7-14岁的“使”和1-6岁的“未使”,61岁以上就是徭役中的“免老”身分,它同样是被包含在“大”之内的。我们将汉代的口算身分列成表格就是:

对比就会发现,汉代因征纳口算而制定的课役身分,无论其名目还是结构,基本上仍承袭的是秦国的课役身分体系。这样,自汉初以来,官府就存在两套课役身分系统,一种是徭役身分,由未傅前、“丁”(?)、“老”构成,仅指男子;一种是口算身分,由“小”、“大”构成,包括男、女。需要说明的是,这两套课役身分有二处重合:1-14岁的“小”和61岁以上的“免老”既是口算身分,也是徭役身分。三国时期,曹操率先以户调代替口算,口算身分就从曹魏的课役身分体系中消失了。江南情况不太一样。从走马楼吴简可以看出,孙吴一直在征收口算钱,其户籍类简中标注的民众身分仍为“小”“大”。大概到西晋统一后,作为口算身分的“小”“大”才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


对照西晋的课役身分与汉代的徭役身分,西晋除了新设“次丁”名目以命名半役阶段外,调整的不过是各名目对应的年龄范围罢了。

四、从课役身分到户籍身分

战国时期,在兼用身高、年龄为标准划分课役身分的情况下,“小”“大”是作为一级课役身分出现的;官方制作的旨在征发赋役和统计人口的户籍上,登录民众时也应注明或表示出“小”“大”身分。我们目前所见最早的户籍实物,是2005年湖南里耶北护城壕出土的秦代户版。这批户版没有登载年龄、身高等信息,但我们可以透过其分栏方式推测出民众的课役身分。这批木简通常以墨线分为5栏,整理者从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入手对五栏的内容做了归纳;[69]我此前根据户主与家庭成员的爵位、身分注记及婚姻情况等,提出这五栏应该是按壮男、壮女、小男、小女及老男、老女等课役身分排列。[70]随着秦汉简牍特别是反映户口统计内容的资料不断出土,我意识到这种说法也有问题。2008年江陵松柏汉墓出土的48号木牍,记载了汉武帝早期江陵县西乡某年的户口簿:“大男九百九十一人,小男千卌五人,大女千六百九十五人,小女六百卌二人……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71]同出53号木牍则有南郡下辖各县的户口统计,“江陵,使大男四千七百廿一人,大女六千七百六十一人,小男五千三百一十五人,小女二千九百卅八人”“宜成,使大男四千六百七十二人,大女七千六百九十五人,小男六千四百五十四人,小女三千九百卅八人”“临沮,使大男二千三百六十人,大女四千廿六人,小男二千四百一十一人,小女千九百七人”等[72]。县、乡的分类统计中,只有“大男”“大女”“小男”“小女”四项,而统计“大”意味着不会再统计“壮”和“老”。县、乡的户口数据显然建立在里乃至每户的人口统计上,我们在里耶一号井新出的简牍中,也见到了与里耶户版同一时期的家庭人口统计。简9-1531:

每户严格按照“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的顺序分类统计家庭人口。《管子·度地》篇记载齐国户籍制度,谓“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里耶秦简和松柏汉简的统计方式完全符合“别男女大小”的说法。


里耶秦简记载的家庭人口分类和次序决定了里耶户版的著录格式。我当初之所以提出户版第5栏登录的是“老男”“老女”,主要是受了简牍释文的影响。整理者公布的户版中,有三处涉及到“母”的记载。其中简8(K30/45):

这两例的母亲都记在第四栏,我此前怀疑这两户是因为没有“小男”或“小女”的家口,就将“母”提前了一栏,原本“母”是应该写在第五栏的。正是基于这种判断,我做出了第五栏登录老男、老女的结论。现在看来,里耶简7及简11“母”字的释读是错误的。我们知道,“母”、“毋”形体相近,传世文献中这两个字就经常混淆。如胡毋是复姓,秦朝有胡毋敬,西汉有胡毋生,东汉有胡毋班,但史籍中经常将上述人名写作胡母敬、胡母生、胡母班等。除整理者释读的“母”字外,这批户版中也出现了“毋”字,简4(K28/29):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妻曰负刍    子小上造□   子小女子女祠    毋室

此处“毋”写作,前引简8“母”字是。从写法上看,“母”内是两点,“毋”内是一斜线;简7和11所谓的“母”字则作,虽有木纹扰乱,还是能看出该字是斜线而非两点。更明显的是,由于“母”“毋”在户版中有不同的含义和性质,两者书写方式差异很大。从图版可以看出,凡户版中登录的家庭成员皆是紧接在栏线下书写,简8的“母”字也是如此;而简4的“毋室”与“伍长”属于备注项,是二次书写,故其书写的位置距栏线较远,字体也偏大。简7、11所谓“母”字体现的正是后一种特征,故也应释成“毋”。[75]


现在可以指出,里耶秦代户版的著录格式实际上是:第一栏大男,第二栏大女,第三栏小男,第四栏小女,第五栏为伍长、毋室及奴婢之类的备注项目。[76]


我们知道,战国时代的户籍是写在木板上的,故曰“户版”。[77]但《史记·秦始皇本纪》说秦始皇“十年,为户籍相伍”,表明至少从这个时候起,秦国的户籍就开始书写于简册,而非木板上了。[78]著录户口的木版与简册做成的户籍不仅在形制上有很大差异,著录格式也有明显不同。两者最大区别就是,户版是将一户所有家口著录在同一木板上,这样整个家庭的人口资料因为不会发生散乱,所以户版上每位家庭成员的称谓都是以户主为中心书写的。对于户籍来说,通常一户家口写在多枚竹简上,为了防止简册脱落,家庭成员的称谓体现的是与上一名家庭成员的关系。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会知道,秦占领楚地后制作的这批户版无论在形制、书写格式还是著录内容上,都很难说是反映了当时秦国户籍的典型特征。


里耶户版的著录格式反映了民众的课役身分。从前揭松柏汉简的户口统计内容看,汉代户籍上也会登录民众的“大”“小”身分。湖北荆州高台汉墓出土过一件模仿阳间户籍的木牍:

户主和奴婢的身分都注明了“大”。户籍上既然要标明“大”,自然也会注出“小”。东汉时期的户籍资料不多,但《耿勋碑》说耿勋为武都太守,“发荒田耕种,赋与寡独王佳、小男杨孝等三百(余)户”,[80]长沙东牌楼简有“中部督邮掾治所檄曰民大男李建自言大男精张、精昔等”[81],五一广场简也见“妻以元所有大婢婴送纳(CWJ1③:325-4-25)[82]等记载。这些都是官府的正式公文,说明当时的户籍仍在使用这些课役身分。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孙吴户籍类简也可以证实这一点。


汉代和战国后期的“小”“大”是一回事吗?现代学者往往不加论证,就将二者等同起来。王子今认为:居延汉简资料所见“小男”“小女”,应当是与里耶简的“小上造”、“小女子”(或“小女”)相对应的。[83]彭卫等人也说:按照汉代政府对各个年龄层所赋予的责任,大男和大女属于成年人,小男和小女属于未成年人。[84]前引刘敏探讨张家山汉简的“小爵”时,一方面指出其是指未成年人的爵位,同时又认为这里的“小”就是14岁以下。[85]事实上,汉代的“小”指14岁以下,“大”为15岁以上;但战国时期“小”“大”是以男子身高六尺五寸(150厘米)、女子身高六尺二寸(143厘米),相当于标准年龄的17岁为界限。我们可以根据官府的给粮标准,进一步观察战国与汉代“大”“小”年龄上的差异。前述睡虎地《仓律》记载刑徒每月口粮:

前已说明,秦国刑徒与吏卒的廪食数额一致。睡虎地简说“稟禾”,但参考下揭孙吴的给米标准,秦国给的也应该是米,不是原粮。大概月食两石米,是古代官府核定的成年人的基本口粮。[86]所以战国秦汉时期,官方傅籍年龄在17-23岁之间移动,官府廪食吏卒的标准都是每月两石(小石三石三斗三升少)。孙吴成年标准大概沿袭汉代,走马楼简中也多见给廪“人月二斛”的记载。[87]但居延汉简戍卒家属廪食名籍中的记载就不同了:

汉代庶民的给粮数额普遍要比战国时期同一课役身分的刑徒少,这也佐证了汉代“大”的起始年龄比战国时期低的事实。


明确了汉代与战国“大”“小”起始年龄上的差异,我们再来看两者的性质。战国时期的“小”“大”以傅籍为标准,达到“大”的标准就要服行正式的徭役和兵役,因此这一时期的“大”是国家法定的成年人,“小”属于未成年人。汉代的傅籍标准经过一系列变化,但无论从汉初最低20岁傅籍,还是经汉景帝统一成20岁再到昭帝提高至23岁傅籍,都远远高于汉代“大”的起始年龄15岁,这时期的“大”不再是国家法定的成年人。在汉人心目中,15岁不过是刚刚进入“成童”的阶段。[89]分析至此,我们就会知道,从战国到汉代,虽然户籍上的标注和分类统计同样是以“大”“小”名之,涵义大不相同。


前辈学者讨论过“使男”“使女”之“使”的涵义。陈槃认为,“使”字和使役有关;夏鼐主张“使”虽源于使役,然已成为当时户籍中之专门名词。[90]但无论在战国还是汉代户籍中,民众的身分只标注“大”“小”,并不详注“使男”(使女)、“未使男”(未使女)。“大”“小”皆是因课役身分而成为户籍身分,但无论在战国时期的课役身分系统还是汉代的口算身分系统下,“大”“小”都不过是一级课役名目,实际上与是否承担课役并无直接关系。如战国时期的“小”中包含了“能作”者,“大”身分中也有年老免役者;而汉代“小”之下的“使男”要交口钱,“大”之下的“免老”却不纳算赋。正因为“小”“大”不具有区分课役的功能,户籍上标注“小”“大”并据此进行户口统计的做法也就逐渐失去了实际意义。我们注意到,前揭松柏汉简的户口统计还在区分“小”“大”,但到西汉后期东海郡《集簿》登载的户口数中,统计的只有“男子七十万六千六十四(?)人、女子六十八万八千一百卅二人”,[91]似乎就不再关注“小”“大”了。至少走马楼孙吴户籍简中,每户结计简记载的是“右某家×人男×人女×人”,明确不再分“大男”“大女”“小男”“小女”。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孙吴户籍类简标注“大”“小”的现象为什么比较混乱了。[92]西晋颁布新的丁中制度后,户籍就随之改以“丁”“次丁”“老”“小”等名目标注民众课役身分,并据此进行家口分类统计。


由于文献资料的缺乏与记载零散,我们很难对西晋之前的课役身分做出详尽分析;这里也只是就前人聚讼纷纭或者我认为比较重要的问题,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同时尝试梳理一下战国至汉晋课役身分演进的轨迹。中国古代的主要课役身分,无论战国时期的“小”“大”,还是从西晋开始成为法定名目的“丁”,最初都来源于民间称谓。在上古时期不知纪年的情况下,民间最普遍的做法是按照身高,将民众分成“小”“大”两个年龄段。随着年龄意识的普及,战国典籍中出现将民众划分为“小”“丁”“老”三个年龄段的做法。睡虎地简揭示出秦国的课役身分表面上是采用按身高划分的“小”“大”,实际上,“大”之下尚设有以年龄为标准划分的“老”的阶段。随着战国末年官府全面采用年龄划分的标准,“老”最终摆脱了对“大”的依附,成为独立的一级课役身分。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可以看出,汉初的课役身分实际上有五种,除了“小”“免老”“睆老”等法定名目外,还有“小未傅”“丁”这两种与课役身分相关的称谓。所以西晋出现的“小”“次丁”“丁”“老”等一整套法定名目,我们都可以在汉代找到相应的阶段和称谓。


无论在战国还是汉代的课役身分系统下,“小”“大”作为一级课役身分,本身不具有区分课役的功能。这一时期户籍中原本作为课役身分标注的“小”“大”,事实上就成了单纯的户口统计用语。到西汉后期,官方的户口统计大概就不再区分“大男”“大女”“小男”“小女”了;而在孙吴时期的户籍类简中,不仅见不到“大”“小”的分类统计,甚至“大”“小”身分注记也变得混乱起来。西晋建立后,作为户籍注记的“小”“大”遂被新的丁中身分所取代。

注解

*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课题“孙吴基层社会管理与控制”(SKZZY2015048)的

  阶段性成果,文中主要观点曾在2014、2015年春季研究生课上做过集中阐述,文章撰成后又蒙杨际平、马怡等先生及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邓经元、骈宇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331-1341页。

[2]代表性的论著有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山田勝芳:《秦漢財政の收入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3章《秦汉的租、赋与力役制度》(陈明光撰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凌文超《秦汉魏晋“丁中制”之衍生》,《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

[3] 《晋书》卷2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90页。

[4] 有关户调式制定时间的讨论,张学锋做过详细梳理,参见《西晋占田、课田、租调制研究》,收入氏著《汉

唐考古与历史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13年,第197-203页。

[5] 本文所引郴州简材料,主要见于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处:《湖南郴州苏仙桥遗址发掘简报》,《湖南考古辑刊》第8集,长沙:岳麓书社,2009年,第93-117页。个别材料系笔者参加“纪念走马楼三国吴简发现二十周年长沙简帛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 2016年8月26-29日,长沙)时,承蒙张春龙先生提示并补充,谨致谢意!

[6] 凌文超:《汉晋赋役制度识小》,《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7] 录文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录文”

第3-5页。

[8] 原录文见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76-179页;笔者修订文见《<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

[9] 张荣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历史研究》2009年第3期。

[10] 如简2-293:“邸阁督湛晏,守监文阳、雷弨领大(太)康五年、六年、七年”, 1-19:“大(太)安二年六月十日计吏持还并诸侯由帛羡支相连在内”。

[11] 事实上,与“老”“丁”“小”这些身分唯一、课役明确的概念不同,“次丁”本身是一个涵义不明确的术语,其不仅涵指了“小”与“丁”、“丁”与“老”之间这两种身分,人们仅从名称上也很难判明其应当承担的赋役义务。所以,刘宋时期根据“次丁”的服役特点,有时将其称为“半丁”或“半役”(《宋书》卷42《王弘传》,第1321页)。但“半役”(半丁)的叫法更不准确,它不是一个表示年龄段的词语,而且按服役轻重命名也体现不出其与一些群体如残疾人的区别。北齐将其改易为具有年龄意义的“中”,并限定仅指从“小”到“丁”之间的这段年龄(《通典》卷7《食货·丁中》)后,这一身分才固定下来。

[12] 孙希旦:《礼记集解》卷6,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9页。

[13] 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266页。

[14]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34页。

[15] 参见高亨:《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50页注释第45。

[16] “丁”“壮”同义,《释名》“丁,壮也,物体皆丁壮也”,《史记‧律书》“丁者,言万物之丁壮也”。

[17]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33、32页。以下所引睡虎地秦简,皆出此书,不再做注。

[18] 《汉书》卷1上《高帝纪上》颜师古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北京:中华书局,

1962年,第37页)

[19] 当时刑徒中有一类身分称为“仗(丈)城旦”,见诸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以及里耶秦简[壹]8-686、8-801等简文(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03、229页)。“仗(丈)城旦”也就是老年城旦。

[20]《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32页。

[21] 黄盛璋:《云梦秦简辨正》,《考古学报》1977年第1期。

[22]《春秋左传正义》卷40“鲁襄公三十年”孔颖达疏引,《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2012页上栏。

[23]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18页。

[24] 古人对丁或壮的年龄有不同说法,但战国秦汉时期的人通常认为是二十岁。如《礼记‧曲礼上》“男子二十冠而字”,郑玄注“成人矣,敬其名”;《盐铁论‧未通篇》:“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

[25]“童”是对未成年人的泛称。《周易》卷1《蒙卦》“童蒙”,郑玄注“童,未冠之称”;《毛诗注疏》卷3“芃兰序”,孔颖达疏“童者,未成人之称,年十九以下皆是也”。“敖”训“豪”,有大、壮之意,“敖童”应是儿童年龄段中的大者。

[26] 里耶秦简也有六、七十岁的人为“大男”或“大女”的例子,如简8-894“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吴骚,为人黄晳色,隋(椭)面,长七尺三寸年至今可六十三、四岁”,简8-2098“丹子大女子巍(魏)婴姽,一名年可七十岁,故居巍(魏)箕李”。参见《里耶秦简牍校释》,第244、429页。

[27]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2页。

[28] 郑学檬主编:《中国赋役制度史》第3章《秦汉的租、赋与力役制度》(陈明光撰写),第36页。

[29] 张金光:《秦制研究》第4章《租赋徭役制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1页。

[30] 例如,战国一尺长23.1厘米是学界根据“商鞅量尺”的长度得出的结论。但中国历史博物馆现存两把被认为是战国时期的尺子,其中的骨尺长23.05厘米,铜尺长22.52厘米;而1986年甘肃天水放马滩墓地出土的秦尺长24厘米,比“商鞅量尺”就长出了近1厘米。有关资料见丘光明编著:《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8页。

[31]《汉书》卷2《惠帝纪》,第91页。

[32] 张荣强:《从“岁尽增年”到“岁初增年”——中国中古官方计龄方式的演变》,《历史研究》2015年第2期。

[33] 一般而言,身高与年龄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对应关系,《周礼·地官·乡大夫》贾公彦疏“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后汉书‧班超传》“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句,李贤注亦同(《后汉书》卷47,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585页)。

[34] 参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354、450页。

[35] 不仅戍卒,吏佐廪给标准也是每月二石。里耶秦简8-1550:“稻三石泰半斗。卅一年七月辛亥朔己卯,启陵乡守带、佐冣、稟人小出稟佐蒲、就七月各廿三日食。令史气视平。冣。”(《里耶秦简牍校释》,第356页)两个人23 天廪稻30,计算下来,每人日给斗,合每月二石。

[36]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代初年民众的傅籍年龄视爵位而定;但在以身高划定课役身分的战国时期,不可能做出如此细密的划分。

[37] 起役用身高、止役用年龄。

[38] 刘宋王弘上疏中就提到体质与年龄不相称的问题,“体有强弱,不皆称年”(《宋书‧王弘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第1321页)。事实上,既使在战国以后单一按年龄划分课役身分的时代,也并非完全不考虑民众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二年律令‧傅律》就规定:“当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乌者,以为罢𤵸(癃)。”(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 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8页)伤病造成的残疾更不用说了。日本古代的明法家曾就体质严重不达标情况下,在户籍上如何标注丁中身分专门做过讨论,参见国史大系编修会编:《令集解》卷九《户令》,东京:吉川弘文馆,1982年,第285页。

[39] 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释文·注释”第145页。

[40]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第1120页。

[41]《汉书》卷51《贾山传》颜师古注,第2337页。

[42] 这里说的徭役是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兵役在内。

[43]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58、57页。

[44] 并不是说秦及汉初的女子不服役。岳麓秦简《亡律》说“免老ㄥ、小未傅 ㄥ、女子未有夫而皆不居偿日者,不用此律”(058),张家山汉简《亡律》则谓“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   𣪠(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联系“女子比夫爵”的相关规定,颇疑秦及汉初女子的服役年龄也是根据丈夫的爵位而定。汉景帝之后男子一律按照年龄征发徭役,大概此后女子就只服半役了。

[45]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64页。根据文义,标点略有改动。

[46] 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原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后收入《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

[47] 录文见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第一章第三节《悬泉汉简中的悬泉置》,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30页。

[48] 张经久、张俊民:《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出土的“骑置”简》,《敦煌学辑刊》2008年第2期。

[49] 甘肃简牍博物馆等编《肩水金关(肆)》,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中册,第6页。

[50] 徐世虹:《汉律中有关行为能力与责任年龄用语考述》,《简帛研究2004》,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51] 凌文超:《汉晋赋役制度识小》,《简帛》第6辑。

[52]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8页。

[53] 刘敏:《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54] 王子今:《秦汉称谓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92页。

[55] 岳麓秦简《肆》如简136、210中已见“小爵”之称,汉初律令自然也是沿袭旧称。

[56]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0页。

[57] 《二年律令·史律》规定,“史、卜子年十七岁学”。(《张家山汉墓竹简》,第80页)

[58] 岳麓秦简除了将“小未傅”称作“敖童未傅”,同出《徭律》还有不可擅使“小敖童”的说法。“小敖童”和“小未傅”构词方式相同,涵义也应该一致。

[59] 《二年律令‧复律》有“丁女子”一称,整理组注:“成年女子。西汉时期成年的规定,请参阅《傅律》。”(《张家山汉墓竹简》,第47页)

[60]《急就篇》卷4,长沙:岳麓书社,1989年影印本,第321页。

[61]《史记》卷112《平津侯主父列传》,第2958页;《汉书》卷64下《主父偃传》,第2812页。

[62] 《张家山汉墓竹简》,第64页。

[63]《战国策》卷32《宋卫策》“夫宋之不足如梁也”,高诱注。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86页。

[64] 《史记》卷11《孝景本纪》,第439页。

[65] 参见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66]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80年,第647页下栏。

[67] 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0页。

[68] 张荣强:《<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2期。

[69]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第2章第4节,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8-209页。

[70]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后收入《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一书。

[71]图版见朱江松:《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博物馆编著《荆州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11页。彭浩录文见《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36、338-339页。

[72] 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

[73] 张春龙:《里耶秦简中户籍和人口管理记录》,收入《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年。

[74]《里耶发掘报告》第2章第4节,第204-206页。

[75]与之相应,简7“毋”下面的字也非“睢”;虽然墨迹晕散,但目验原简,仍可以看出是一“室”字。我此前将“毋室”解释成“未出嫁”,杨际平评论说:“如果是成年女子,注‘毋室’或可推测其为未嫁,但这种推测似乎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成年女子出嫁了,自然就要削籍,或注明于某年刚出嫁,而未削籍、未注明于某年刚出嫁者自然就是毋室。‘小女子’未嫁应属正常现象,更无出注之必要。”(《评<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4期)杨先生的批评是对的。我现在倾向于认为,这里的“室”就是指房舍。睡虎地《日书》多见“营室”“起室”的记载,《封诊式·封守》查封的“甲室”则是“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9页。) “毋室”,也就是没有住宅的意思。

[76] 如果戶內上一栏缺少相应的家庭成员时,下一栏家庭成员理应依次上提,以保证户版中间尤其第一栏不会出现空栏现象。有人在讨论户版分栏方式时,认为应该单独考虑户主的书写位置,因而提出第一栏著录的是“户主、大男”的说法。这种考虑完全没有必要。在我看来,里耶户版的这种书写格式,恰恰反映了战国后期秦国担任户主资格的顺序:即户内有大男时,大男为户主;无大男者,大女为户主,依次类推。我们在里耶秦简中,也可以发现户内有未成年男子,成年女子为户主的实例,如简8-237:“南里户人大女子分〼  子小男子□〼”,简8-1623:“南里妇人大夫寡茆〼 □□公士□ 〼”(《里耶秦简牍校释》,第120、370页)。

[77]《周礼》卷35《司寇‧司民》:“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汉代郑玄注:“版,今户籍也。”《周礼》卷3《天官‧宫伯》有“掌王宫之士庶子,凡在版者”之语,郑众说的更明确:“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十三经注疏》本,第878页下栏、第658页上栏)我以前拘泥于郑众的解释,认为汉代的乡户籍仍是用版;但是户版与户籍的著录格式完全不同,汉代的乡、县户籍既称正副本,内容应当一致。郑众所谓“今之乡户籍谓之户版”,只不过是说汉代人仍在沿用旧称罢了;实际上,汉代无论县、乡户籍都是竹木简册做成的。

[78]《说文解字·竹部》:“籍,簿书也。”(许慎:《说文解字》卷5上,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63年,第95页下栏)《汉书‧元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曰:“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汉书》卷9《元帝纪》,第287页)。“二尺”,据崔豹《古今注》应为“尺二”之误。

[79] 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22-229页。文书最后一个字,考古报告疑作“颢”,李学勤释作“顾”,此处从李说。

[80] 高文:《汉碑集释》(修订本),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03页。

[81]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汉东牌楼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3页。

[82]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167页。

[83] 王子今:《秦汉称谓研究》,第90页。

[84] 彭卫、杨振红著:《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第354页。

[85] 刘敏:《张家山汉简“小爵”臆释》。

[86] 汉代典籍也保存了一些成年人的食量记载,典型者如《盐铁论‧散不足》“十五斗粟,当丁男半月之食”,(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第351页)每月合粟3石,以1斗粟出6升米计, 折米1.8石,较官方口粮标准稍低。普通民众每年有农忙、闲时之分,1.8石不过是成年男子每月平均食量;而在官府劳作的刑徒、奴婢等,每天都要从事繁重的劳动,廪食数额略高,也是可以理解的。

[87] 如简[捌]3050+3049+3048+3047 “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嘉禾元年税吴平斛米卌九斛九斗二升,为稟斛米五十二斛,邸阁右郎中李嵩被督军粮都尉嘉禾二年五月十二日辛未书,给豫州督军粮都尉朱节所主吏谢林、钟露二人稟,起嘉禾二年正月有闰月,讫十二月,人月二斛。其年三月十六日付吏吴杨”,简[捌]2928+2927“□邸阁右郎中李嵩被督军粮都尉移右节 度府嘉禾二年八月六日癸戌书,给右田曹典田 掾赵彻半年稟,起嘉禾二年闰月,讫十月,月二斛。除小”。参见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5年,第724、721页。

[88] 表格参考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于振波、车今花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2页。

[89]《礼记‧内则》“成童舞象”,郑注“成童,十五以上”;《四民月令》“正月旦”条“命成童以上入太学,学五经”,文中自注“谓年十五以上至二十也”(崔寔撰,石声汉校注:《四民月令校注》,中华书局,2013年,第9页)。

[90] 陈槃:《汉晋遗简偶述》,《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3-59页;文末附有夏鼐的意见。

[91] 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等编著:《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78页。

[92] 一些学者注意到孙吴简中“大”“小”身分与年龄不符的问题,并试图做出各种解释。参见徐畅:《走马楼简中的成年待嫁女和未成年已嫁女》,《简帛研究200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韩树峰:《走马楼吴简“大”“小”“老”性质解析》,《文史》2011年第1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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