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房建企业最新财税专题课程 【南京.3月15-16日】 2018营改增背景下房企财税实际操作疑难问题百问百答研讨会 【南京.3月17-18日】 2018建筑与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中的收入、成本处理技巧及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专题 【北京.3月17-18日】 以金税三期为依托的财税信息比对中的房地产业重点涉税业务实操精讲专题 【厦门.3月21-22日】 金税三期&增值税模式下的建安、房地产企业全面税收风险排查与节税策略专题班 【厦门.3月22-23日】 2018年金税风暴下的建筑、房地产企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与新年度申报表填写范例专题 【郑州.3月23-24日】 2018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键问题实战解析与稽查应对专题 【成都.3月29-30日】 2018年“金三”天网风暴下的建筑与房地产业——税务稽查重点及应对与新年度申报表填写范例专题 点击蓝色标题查看课程详细内容,详询:010-80574762赵晓老师 为了加快政府廉租房、公租房的供应,不少地方政府在拍卖熟地时,往往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在中标的土地上按照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备建设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当政府要求房企在项目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政府财政部门会按照一定的标企业准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建安成本。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于房企在项目内因配建保障性住房而从财政部门获得的保障性住房的建安成本,是否要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意见不一致,有的观点认为不征税、有的观点认为要征税。笔者认为:征税必须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一般是房产管理局)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在开发商确认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且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下,开发商将保障性住房建安成本费用报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经认定的建筑安装成本价格回购或财政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建安成本。 当保障性住房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时,房地产企业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本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分开登记,将保障性住房的不动产权证直接办理到房产管理局或其指定的单位名下。从直接登记在房产管理局名下来看,保障性住房性质为国有直管房产。因此,政府要求房企在项目内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属性是国有资产,是属于房产管理局的产权。
2、 2、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属于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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