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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比对历史数据 牵出巨额税款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定静虑得 2018-03-04

比对历史数据 牵出巨额税款

滕立青 杨志晖 沙兵

A公司从事纸制品及彩印包装品的制造和销售,年销售额2000多万元。2017年12月,某市地税局在日常风险推送工作中,筛查出A公司2016年净资产变动异常的提示信息,并且这项异常变动已持续一段时间,税务人员判定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账务调整的目的值得探究

经调查得知,A公司于2016年12月发生股权变更,原股东将股权全部平价转让给其亲属。2016年11月基期资产负债表中显示,所有者权益期末数较期初数净减少近1500万元,变动幅度大。而且A公司在2016年没有发生股份制改造及金融资产增值和转增资本的情况。另外,通过比对A公司的纳税记录,也排除了当年分配股利的因素。由此,税务人员判断,A公司在股权转让基期作了账务调整,大幅调减净资产,以达到转让股权时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平价转让股权背后的隐情

初步确认问题后,税务人员约谈相关当事人,以证实案头分析判断的准确性。原来该公司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叔侄关系,因此采取平价的方式转让了全部股权,该公司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大幅减少的原因,主要是该公司2016年将安置残疾人所退增值税收入转出约160万元,同时预提部分成本和费用470余万元,确认往来款坏账损失800万元。当事人还就相关内容提供了企业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管理费用等明细账及相关记账凭证和佐证资料。

最终,税务人员一致认为:当事人因亲属关系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双方亲属关系未在办法列举范围内,不视为平价转让正当理由;当事人2016年公司资本公积与未分配利润大幅减少的相关账务调整未按照正常程序处理,同时缺乏充分的调整依据,违反了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涉税定性

最终,税务人员对上述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是A公司股东的股权变更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应对股权转让价格采取净资产核定法;二是纳税人在股权转让基期2016年11月的账务调整违反会计准则规定,应对企业房产、土地、存货和设备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取得公允价值后,对临时进行账务调整的项目予以相应调增。纳税人应按净资产核定方法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认同了税务机关的应对结论,并依法缴纳了227.8万元个人所得税。

这起风险应对案例,提醒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第三方数据进行税收风险分析。同时,对企业财务报表,不仅要分析当期报表,更要进行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地税局、南通市如皋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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