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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犁书 2018-03-05
  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纳税。[1]
  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将这一条修改为:“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3]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4]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5]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第六条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 大病医疗、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6]     
   “(二)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 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7]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8]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 标准和实施步骤, 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9]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0]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纳税税其所得中扣除。[1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13]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11号[1980年9月10通过并公布,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12号[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四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1994年1月28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项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项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届第9号[2018年8月31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四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2018年12月18日发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项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三条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二项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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