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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惩罚性赔偿规定

 余文唐 2018-03-05

 

蒋海瑞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经济法6班

 

一.知假买假问题的提出及在实践中的应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引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突破了大陆法系的单纯的补偿性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旨在通过对加害人的惩罚性赔偿,对加害人进行教育和警示。

但是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王海现象。所谓的王海现象,也可称之为知假买假,指行为人明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仍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然后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的现象。王海现象在开始确实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对售假的经营者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此现象受到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可,但是1998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王海败诉的判决,使王海开始接受败诉的局面,此后较多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持不支持的态度。学界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对法律的解释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规定不合理之处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甚至修改法律来解决。

二.反对知假买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由

   (一)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学术界对于消费者的定义存在不同认识,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了个人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及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给消费者下的定义是:“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做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者”直接下定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可以看出消费者就是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直接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居民。其特征之一即必须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法律概念具有多义性,有其核心领域及边际地带,其射程的远近,应以法律意旨而定,在灰色地带容有判断余地,但是不能逾越其可能的文义,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畴,而进入另一个阶段的法院造法活动。尊重文义,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基础,旨在维护法律尊严及其适用的安定性。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其目的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获得双倍赔偿而不是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故不能将知假买假者作为消费者。至于“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与“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不应混淆。

   (二)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于民事欺诈问题,涉及到我国的《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民事行为无效;其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最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可判双倍赔偿。为了维护法律用语的统一性,同一概念用语应作相同的解释。 对民法通则五十八条的欺诈概念、合同法上的欺诈概念和消法的欺诈概念必须采取同样的文义、同样的构成要件。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之规定,构成欺诈,必须以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要件。而在知假买假中,知假买假者没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以知假买假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

    主张知假买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个理由是: 有利于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对社会有利。在最高法院已有明确解释的情形下, 要求法官作出与最高法院的解释相反的解释, 也是违背法治原则的。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中的制假售价规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设想一下,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情况下,还需要我们不断地对法律作出新的解释,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吗?所以,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应该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参考文献

[1]民法总则,王泽鉴,2001年7月第1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吴景明,2007年7月第二版。

[3]消费者保护法,李畅麒、许明月,2012年1月第3版。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 条的解释与适用,梁慧星,人民法院报,2001年03月29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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