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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间”的若干归纳

 夏日windy 2018-03-05

提醒:对应法条未特别标示的均为《合同法》,如《合同法》第44条,则简写为“第44条”;


“在法律上‘时间’至为重要,主要涉及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要约及承诺期间、自始给付不能及嗣后给付不能及清偿期等”①。“期限”、“期间”等之长短,因借款人之需求不同而有变,并征得出借人同意,方能约束双方。本章将围绕借款关系中涉及到的“时间”、“期限”、“期间”或“时效”等进行如下归纳:


案例一:甲向乙借款,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


1、交款及还款时间。①出借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借款构成违约,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201条)。关于出借人的交付行为,如出借人以转账方式,应以到达借款人之指定账户构成交付完成,另有以现金、票据、电汇等方式交付的,认定以借款人能实际支配借款为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9条)。而自然人之间借款,以出借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0条),合同约定出借时间但未生效,出借人未依约交付的,借款人可向出借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第42条)。然本国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主观责任,要求缔约一方有过错而成立,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借款人并无民法上其他请求权可主张。当然,合同可直接约定如出借人未交款时应承担责任。


②如出借人交款,借款人未收款。出借人将钱款交予借款人指定之账户或其他实际受其支配的地方,借款人因出借人之交付取得财产所有权,借款人未收取的,也未实际使用借款的,仍需支付利息(第201条)。


③如借款人未在约定时间还款,将承担逾期利率。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参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合同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出借人可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有期间利息(《规定》第29条)。


④如借款人提前还款,未损害出借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出借人不得拒绝(第71条)。既如果合同特别约定借款人借款人提前偿还,利息仍按原合同支付的,出借人利益未受损,则出借人不得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但合同未就该情形特别约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第208条),提前还款造成出借人利息的减损,出借人可拒绝接受。


案例二:甲向乙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间。


2、借款期间。借款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本息的合同关系(第196条)。但实践中,或因对借款人信任等理由,双方可能并未明确借款期限,因此出借人请求还款的权利处在期限不定的状态,权利受保护的期限最长达二十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


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出借人可重新补充约定,无法达成补充的,可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1条),例如甲曾多次向乙借款,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则可按照一年主张借款期限。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还款,而出借人可随时催告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出借人一定的还款期限(第206条)。


②借款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与诉讼期限的对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应及时行使,出借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请求权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然未约定借款期间导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无法确定,“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可具体分为如下情形:第一,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第二,借款人在向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还款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表示时起计算(《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第6条)。如借款人以出借人未留合理期限为由抗辩,而出借人也未就此后确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并非不能确定,出借人应及时在此后的三年内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民法总则》第188条)。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P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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