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代替GB 16565-1996《油炸小食品类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16565-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 1.1-2000对标准文本格式进行修改; ——对原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要求; ——修订标准名称为《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 16565-199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玉莲、宋凤英、韩宏伟、黄培、郑文贞、梁进、张正。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包装 6.1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6.2 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包装,封口严密,包装袋内不得装入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如玩具、文具等),若装入干燥剂,则应无毒、无害,具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使之与食品有效分隔。 7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8 贮存及运输 8.1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8.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9 检验方法 9.1 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 按GB/T 5009.56规定提取脂肪。分析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9.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9.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9.4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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