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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判例看公司诉讼再审事由的认定要点

 昵称49977832 2018-03-07


再审程序的正式启动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今天,吴律师和各位分享一起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从程序违法等多方面要求再审,最终被法院逐条否定。剖析之,以探讨再审事由的认定要点。

甲、乙两股东共同成立目标公司,拟从事房地产开发。甲持有一块国有划拔土地,须转化为国有出让土地,并转入目标公司名下。目标公司遂委托甲办理土地性质转化手续,支付了甲360万元。甲完成了土地性质变更,但因当地政府规划需要,未能将土地使用权转让至目标公司名下。另,甲、乙签订的联建合同中约定,因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甲的土地不能过户到合资公司时,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现甲完成土地性质变更,但又不能办理至目标公司名下,故目标公司以股东出资纠纷为由,要求法院认定甲抽逃出资,并要求甲赔偿损失。

 
一审、二审支持了目标公司的诉讼请求。甲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其再审事由主要有四点:一是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了其回避申请权;二是二审判决认定抽逃出资系事实认定错误;三是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四是二审判决故意隐瞒诉讼时效已超过的法律事实;五是二审将一审已提交过的证据认定二审证据,并不予采信,系程序违法。

 
最高法院审查后,全部予以否认,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我们可以共同了解一下裁判的主要观点和思路,以为我们办理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一、关于合议庭组成合法性问题

 
即使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前三日通知,但临时变更,也仅仅为一般违反程序,但开庭时,审判长均为当庭询问是否听清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故该条理由难以作为启动再审的事由。

二、关于事实和证据认定错误问题

 
本案,目标公司以出资纠纷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是占用了目标公司的资金,有权对资金性质进行重新认定。土地使用权性质变化,但并转让至目标公司,该部分资金并未返还给目标公司,故事实认定无误。

三、是否超出诉讼请求

 
尽管目标公司起诉状上写的诉讼请求是“1.认定客运公司抽逃出资363367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99681.29元。2.客运公司赔偿因其擅自转让清算财产,给祺瑞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法院认为目标公司在起诉时主张甲抽逃出资,并请求判令返还出资并支付利息,在实际计算利息时并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可以看出,法院在超出诉讼请求的认定上较为严格,只要能够反映真实含义,并不当然认定为超出诉讼请求,而且当事人往往在庭审当中也会表达相关诉求的意思表示。但这里我们应当注意,诉讼请求确实应当仔细审查,尤其是当事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注意作好记录。

四是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认定甲占有目标公司资金系持续占有,故自主张返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五是二审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一审是否提交过相关证据问题,如果甲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提交并质证过,在再审程序中是难以查明的。建议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制定证据目录,在提交补充证据时,亦应提供清晰的证据目录,且注意庭审笔录,亦会有反映。目前的全程录音录相,可以要求调取录相查看。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提起的再审事由也较具有普遍性。撰写此文,供各位交流,避免不足,以共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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