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司法公信力的最大“杀手”是错案,依法纠错是再审制度设置的目的。但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难、再审改判难,很多冤假错案未能通过再审程序(及此后的检察监督程序)予以解决。再审诉讼思路是否正确、再审证据是否充分、与再审法官的沟通是否得当等等,都是影响再审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我们团队结合在最高院、各地法院代理再审案件的成功经验,对实务中高发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集结成册,同时通过“诉讼风云”公众号陆续推送,以飨读者。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的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遗漏或超出的诉讼请求可不予处理,并且当事人不能再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案情简介 律师评析 实务经验总结 当事人上诉时应当慎重审查原判、裁定决是否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如认为存在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情况的,一定要通过包括上诉在内的各种形式提出异议。否则根据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二审法院将视为当事人认可了原判决,可以对相关请求不予审查处理,且当事人也无法以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查阶段,裁定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是否审理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一审法院受理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所提本诉后,周盈岐、恒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围绕案件本诉及反诉的具体请求进行了裁判。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一审判决中对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提出“的周盈岐及恒岐公司支付以合同总价款187388320元为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4年5月31日为6558591.2元”这一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属于“遗漏诉讼请求”情形。但,鉴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并未提出上诉,亦未就一审法院遗漏其诉讼请求的问题向本院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故,应当视其认可一审判决,本院对一审判决的此项明显不当在二审程序中不予审理。需要特别释明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之规定,由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未针对一审遗漏诉讼请求提起上诉,故其三人亦不得以此为由对本院作出之生效裁判申请再审。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八: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学玲、沙沫迪、王凤琴、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明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一 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二 起诉理由并非诉讼请求,原审判决超出起诉理由不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天水市农业龙头企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5185号】认为: 龙头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实为原第一审判决超出起诉理由而非诉讼请求,原审判决未超出甘肃银行天水分行主张的撤销2016年解除通知书和确认表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以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超出起诉理由,亦非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 裁判观点三 抗辩理由并非诉讼请求,原审判决依职权对当事人未提起的抗辩理由进行审查认定,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四 当事人未要求审查案涉合同性质,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对合同性质进行认定,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 案例4:最高人民法院,黑龙江辰羲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艺汇家文化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904号】认为: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辰羲公司提出该项再审申请的理由是原审法院将其与案外人金太阳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纳入本案审理范围,超出了其诉讼请求范围。经审查,辰羲公司起诉要求艺汇家公司支付房屋租金,艺汇家公司抗辩中将金太阳公司支付的租金作为其已经支付租金的事实依据,主张其不欠付租金。艺汇家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欠付租金的理由中亦将金太阳公司支付的租金作为其已经支付的租金。因此对艺汇家公司是否欠付租金的事实认定,基于艺汇家公司的抗辩及上诉主张需审查辰羲公司与金太阳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对涉及金太阳公司与辰羲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审理查证在艺汇家公司抗辩及上诉主张范围之内。尽管原审法院在金太阳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涉及金太阳公司与辰羲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进行了审理认定确有不当,但金太阳公司并未因此主张权利。辰羲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律师简介 李斌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微信:18701637110 邮箱:libin@yuntinglaw.com 王静澄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电话/微信:13810349966 邮箱:wangjingcheng@yuntinglaw.com 点赞 在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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