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森诺(837170.OC)于2018年2月27日发布公告,披露2015年6月30日改制时,公司全体发起人以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835.58万元元,2017年10月20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针对该转增后新增股本补扣补缴自然人股东及合伙企业个税。 1.追缴情况: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局”)要求,公司改制时点所涉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及合伙企业发起人向上追溯的全部自然人合伙人均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个税及偿还情况:2017年11月14日,公司履行代缴义务代股东缴纳首期个人所得税725,719.25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已经偿还上述款项,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和一年365天为基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用。截至2018年2月26日,公司股东已支付资金占用费5,956.25元。 《[临时公告]派森诺:关于补充确认为发起人股东代缴税款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02-27】详细披露如下: http://xinsanban.eastmoney.com/Article/NoticeContent?id=AN201802271094987894 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确认为发起人股东代缴税款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次关联交易是偶发性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标的为代缴税款。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改制为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64.4171万元,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8,355,829.00元。 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局”)要求,公司改制时点所涉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及合伙企业发起人向上追溯的全部自然人合伙人均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履行代缴义务代股东缴纳首期个人所得税725,719.25元。 …… (二)关联关系 孙子奎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孟和为公司董事,钟勇为公司董事,王锋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包图木勒为公司监事,孟和与包图木勒系兄弟关系;上海诺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孙子奎,孟和和王锋系上海诺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上海汉理前骏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汉理前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汉理前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上海汉理前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理前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钱学锋;上海虎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华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静、王蓉为公司在册股东。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改制为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64.4171万元,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18,355,829.00元。 2017年10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徐汇区分局(以下简称“税务局”)要求,公司改制时点所涉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及合伙企业发起人向上追溯的全部自然人合伙人均应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公司履行代缴义务代股东缴纳首期个人所得税725,719.25元。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2017年11月14日,公司履行代缴义务代股东缴纳首期个人所得税725,719.25元。截至2018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已经偿还上述款项,并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和一年365天为基准计算资金占用费用。截至2018年2月26日,公司股东已支付资金占用费5,956.25元。 五、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本次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及股东积极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公司代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客观上造成公司股东短期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8年1月31日,公司股东已经偿还上述款项,截至2018年2月26日,公司股东已支付资金占用费5,956.25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上海派森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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