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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两则: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根踞地_01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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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按照持股期限执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也规定可以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本号认为,此处的“个人”并不包含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网传的税总稽便函〔2018〕88号也指出,“财税〔2015〕101号文件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但实务中,对该政策的理解及执行未必一致。

下面分享的两则案例中,均系原新三板公司,在退市后申请上市而在相关资料中披露,其在挂牌期间,合伙企业取得新三板公司的股息红利时,自然人合伙人也适用了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其实,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也有很多类似情况,只不过很少有公开披露而已。

一、菲鹏生物

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自2018年1月26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菲鹏生物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2017年11月,公司分配方案为: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15 股;每 10 股转增 5 股;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元;注册资本增加至15,170.064 万元。

百奥科技系合伙企业股东,因合伙企业持有全国股份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而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自然人的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故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参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截至该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百奥科技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限已超过 1 年,自然人合伙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百奥科技,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指天津百奥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日照百奥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百奥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日照百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宁波百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百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迁址的过程,往往是寻找税收洼地之旅。

二、联盛化学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原为新三板挂牌公司,自 2020 年 8 月 6 日起终止其股票挂牌。

台州高投,指台州市高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盛化学股东。发行人主要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通过台州高投持有公司股份。

(一)2019 年 5 月 16 日,经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现金红利 494.1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 2019 年 5 月分配完毕。

根据发行人当时适用的《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牟建宇、俞快均持股 1 年以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台州高投:经咨询当地税务局,对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省税务局政策口径,可参照按财税〔2015〕101号规定执行,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3、联盛集团属企业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20 年 5 月 14 日,经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现金红利 1,474.2 万元,上述股利已于2020 年6月分配完毕。

根据发行人当时适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 2019年第 78 号)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牟建宇、俞快均持股 1 年以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台州高投:经咨询当地税务局,对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根据省税务局政策口径,可参照财政部 2019 年第 78 号公告执行,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3、联盛集团属企业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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