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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学习』是“签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还是“签字并盖章”

 建喜图书馆 2018-03-09

是“签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还是“签字并盖章”,签章页不同的规定会对合同照成什么样的影响?

一、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1: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理由:《协议书》虽加盖了家具商城的印章,但经内部审核,家具商城并不清楚该事宜。即使认定该《协议书》真实,根据其中“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应当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协议书》虽有机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北京市潮福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福源公司)和家具商城的盖章,但机床公司未盖章、潮福源公司和家具商城负责人未签字,不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协议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协议书》作为孤证,不能被作为家具商城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

《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静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再审理由:《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经各方代表、个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当事人公司均仅盖章而没有授权代表签字,故该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

最高法院认为:浩搏基业公司在本案再审中,主张《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书》仅加盖公司印章而未有授权代表签字,故该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本院认为,虽然《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该协议“经各方代表人、个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且浩搏基业公司、中实嘉安公司、世纪恒业公司分别仅在协议落款处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而无代表人签字,但是《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书》并未明确约定必须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经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以及第四十四条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书》已经成立并生效。浩搏基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该协议仅有公司加盖印章而未有授权代表签字,故该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

《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及宜宾市宝千商贸有限公司、高县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理由: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货款支付及担保协议》已经生效,事实上,该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为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必须同时有签字和盖章,缺一不可。

本院认为:《货款支付及担保协议》第六条约定:“该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条并未约定必须同时签字和盖章,该协议才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之规定,相关人员签字或单位加盖印章,均可使合同成立,同时,相关人员签字、单位加盖印章或同时签字并盖章,均是商事交易中的惯常做法。高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对该合同的认可,该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签章=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盖章

《宁夏三友顺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三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8》

再审理由:合同约定签章后生效,但双方公司未盖章,未达到生效条件。

最高院认为: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但并未明确要求合同生效需要同时具备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要求再加盖公司公章而使合同成立。

三、签字、盖章=签字并盖章=签字+盖章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四、特殊情况下:签字、盖章=签章或盖章≠签字+盖章

《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肖广学与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关玉婵股权转让纠纷2016民终14171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明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根据《合同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制定比《合同法》更为苛刻的生效条件,这样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是有效的,应作判决的准则。原审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书》不需盖章也是有效,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是该约定并未明确签字、盖章系择一即可还是缺一不可。对此约定的理解,双方在诉讼中产生争议。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理应参照法律规定、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采取有利于维护交易稳定和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来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七喜集团公司据此法律规定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自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即成立生效并无不当。更何况,在协议签订后、诉讼发生前,肖广学已向七喜集团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七喜集团公司也接受了肖广学的履行,双方均认可协议的效力并依约进行了履行。在此情况下,肖广学主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生效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至于肖广学一方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案情上并无关联性和相似性。并且,该116号案系未盖章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未盖章故合同尚未生效,并否认合同效力、自始至终拒绝履行合同。而本案中,七喜集团公司虽未在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加盖公章,但明确表示认可其法定代表人易贤忠签字的效力,并在易贤忠签订协议后接受了肖广学的股权转让款,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进一步认可该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肖广学以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否定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生效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五、实践指导: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顿号的差别就可能会给案件带来不一样的结果,真可谓细节决定成败。那么合同签署怎么约定才更安全呢?

1、双方均是自然人时,约定双方当事人本人“签字并画押后生效”的,最安全。这是因为当事人的指纹的真伪比字迹的真伪更容易被鉴定出来。当然如果如果不是对方本人签字,那么你就应该要求他和代他签字的人当着你的面签一个授权委托书,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具体的代理权限等都填写清楚了。否则,就需要代为签字的人出具对方当事人经过公证的明确授权其代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给你,然后你再签署合同,这样才安全。

2、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约定自然人本人“签字并画押”且另一方“加盖公章”后生效的,最安全。自然人签字并画押理由同上,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盖章生效。可以在保证合同安全、效力的同时,减少双方的负担。大家都知道作为法人总是很忙的。

3、各方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约定“各方均加盖公章后生效”的,最安全。理由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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