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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参】合同中的“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

 一条小河m8dksa 2018-04-05

本文摘要

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文本最后有一句“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那么这两句话的含义究竟如何理解?这关系到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


        在合同没有约定生效条件的情况下,《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约定、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在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签字盖章”并不是“签字+盖章”


        案例: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案号:(2013)民申字第72号)

        关于合同上“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认为生效条件应当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此时只有机床公司负责人的签字和家具商城的盖章,缺少机床公司的盖章及家具商城负责人的签字,不符合约定的生效条件,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院认为,关于《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根据一审期间的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的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的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最高院的观点是“签字盖章”并不等同于“签字+盖章”,而是具备签字或盖章之一,再结合对签字或盖章者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


“签字、盖章”是指“签字+盖章”


       案例: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合同中的“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表示在签字和盖章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协议中专门设定了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栏目,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公章,而顺风公司仅签名未加盖公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在以下案例中,合同中虽约定了“签字、盖章后生效”或“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未满足该形式要件,但法院仍认定合同生效:

        广州岷昕顺饲料有限公司与江门市丹谷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97号)

        陈兆东与关玉婵、广州七喜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号:(2016)粤01民终10372号)

        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上述两案例虽然未满足形式要件,但在一方履行,另一方接受履行的情况下,表明双方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协议效力的认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没有机械地以形式要件否定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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