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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能否既做GP又做LP?

 亮爵爷 2018-03-10

大家好,我是股权一号,很高兴来聊有限合伙企业的GP和LP的话题。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简称GP)和有限合伙人(简称LP),其各自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在股权架构设计中,通常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设计,由创始人或控股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为了公司控制权设计的需要。

这种个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的设计,个人就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为了规避GP的连带责任风险,再作一下升级设计,让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就将该连带责任风险转移至有限责任公司来承担,化解了个人担任GP的风险。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人。因此,无论是普通合伙人GP,还是有限合伙人LP,都可以由有限公司来担任,但同一个有限公司不能既做GP又作LP,存在两个相同的合伙人。

更多有限合伙企业及持股平台的设计问题,请关注股权一号,有专业股权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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