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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的办案程序、措施及线索处置方法(综合多个省级监察委工作规程)

 纪法入门指引 2018-03-10


原创 2018-03-09 尺寸分厘 





目前正在召开两会,国家监察委也即将在两会期间成立。全国各地监察委成立后如何开展工作?监察委的手段措施有哪些?办案程序怎么样?有怎么样的议事规则?尺寸分厘小编通过对比全国多个省级监察委的《工作规程(制度)》,给纪委监委的干部捋一捋,监察工作可以这么干!


需要省级监察委《工作规程(制度)》完整电子版,请加微信:


监察措施多达十四种


监察机关可以运用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收集证据。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例如浙江省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定》明确表示,采取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采取搜查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采取留置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权限报批、报告。


采取技术调查、通缉措施的,必须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权限报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必须逐级呈报至省监察委员会,由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机关执行。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对调查部门使用监察措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管。采取监察措施时,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相应文书。


采取讯问、扣押、查封、搜查、谈话、重要证人询问等监察措施的,调查部门应当指定人员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做到全面、全程、全部。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定期拷贝,一式二份,一份由调查部门封存后自行保管,一份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核查。


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拷贝、保管情况,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监察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并保障其必要的饮食、休息和医疗服务,不得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收集证据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体系。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如何实施?


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确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以内办理延长技术调查措施期限手续,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决定文书应当附卷。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调查人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写明获取证据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以及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机关、种类等,并签名和盖章。对于使用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调查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调查人员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证据、线索及其他有关材料,只能用于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处置、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应当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监察机关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监察机关应当及时督促通缉的执行。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逃往境外,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应当层报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后,由省监察委员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备案通知书和边控函后,提请省公安厅办理边控手续。


勘验、检查、鉴定如何开展?


对于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调查人员可以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勘验检查证。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勘验时,监察机关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为了确定被调查人的某些特征或者生理状态,监察机关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被调查人如果拒绝检查,调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身体的,应当由与被检查人同性的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调查人员应当保密。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监察机关为了查明案情, 可以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


监察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对于鉴定意见,调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 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调查人员应当告知被调查人。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监委的办案程序和线索如何处置?


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派驻监察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监督部门、调查部门发现的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报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巡视工作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


对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应当通过联系的监督部门移交给相关的监察机关。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并跟踪监督问题线索的处置情况。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各部门应当及时做好线索处置的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完整齐全,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承办部门提出问题线索拟处置建议后,监察机关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问题线索处置的方式。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当即收即处,即处即办。处置意见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


问题线索应当按以下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初步核实。认为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且具有可查性的。


(二)谈话函询。认为反映的问题比较轻微,查实后只能给予政务轻处分、免予处分或不需要作出政务处分的;或者反映的问题笼统、模糊,没有实质内容,难以查证属实的。


(三)暂存待查。认为反映的问题虽然具有一定可查性,但目前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


(四)予以了结。认为反映的问题失实,或者可信度低、无可查性的;或者重复反映且已处置完毕的;或者被反映人已经死亡的。


对于确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监督部门可以找被反映人谈话,让其讲清问题,或发函要求其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对下一级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谈话函询的,应当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对以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可以进行适当核实。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三十日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对于承办部门经谈话函询后提出拟作了结处置的问题线索,可以建立谈话函询了结会商机制。经批准作了结处置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谈话函询人本人书面发函反馈结果并听取本人意见,同时以适当方式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问题线索综合情况的汇报,进行分析研判,查找相关规律。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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