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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礼让斑马线引发的两大路权问题

 信息宝库 2018-03-11

通过斑马线

作者先后写出了几篇关于礼让斑马线的文章。本篇算总结篇。写出此文,但愿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各方有所受益。

一、斑马线的类型

斑马线一般是由多条相互平行的白实线组成,好似斑马身上的线条,所以称作“斑马线”。斑马线作用是能引导行人安全地过马路。根据所处位置不同,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非附设交通信号斑马线

图1 非附设交通信号斑马线

如图1所示,这种斑马线只是单纯的机动车与行人交叉的平面路口。没有附设道路交通信号。

2.附设交通信号斑马线

图2 附设交通信号斑马线

如图2所示,这种斑马线所处位置为机动车与机动车行驶的的平面交叉路口。斑马线与此融为一体。附设有道路交通信号。

二、斑马线路权分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图3 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斑马线路权两大问题分析

自从全国各个地区从严治理交通以来,人们对非附设交通信号斑马线(图1)及监控(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没有疑虑。但对于附设交通信号斑马线的监控疑问最多。作者先前已经提出过“礼让斑马线“的称谓欠妥之外,主要疑问归纳如下:

1.放行又遇阻

这句话听起来就感觉别扭。允许走而又不能走。矛盾。

图4 你知道红绿灯同时亮时怎么走吗?

如图2所示,当机动车放行信号时,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遵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此时机动车具有交叉路口位置绿灯持续时间范围内的优先通行权。这是交叉路口畅通的需要,也是安全的需要。在此时间内,其他车辆、行人则没有优先通行权。为了配合这一规则,斑马线的交通信号设置,也是在机动车信号灯成为通行信号的同时,斑马线信号灯改为禁止信号。

图5 依法设置的综合交叉路口

毫无置疑上述的法律依据以及斑马线信号灯的设置。但问题在于:当机动车遇放行信号欲加速通过路口的时候,突遇斑马线上违法通过的行人。怎么办?如果继续行驶,势必触犯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监控。如果不走,紧急制动(停车让行)又来不及,可能导致后车追尾。此时机动车处于“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的尴尬局面。为何社会一再叫停“礼让斑马线”,也许就在于此。

图6 “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

假如斑马线上的行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极个别违法,上述这种“走也不是、不走也不是”效应不是很明显,但关键在于行人违法现象太多,才引发机动车驾驶人的强烈不满。

图7法理冲突

如果容忍我国行人违法状态,或视为常态化,将势必影响交叉路口畅通。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即在一个路口下,两种合法情形(按信号通行和避让行人)的法理冲突(行与停)。以提高机动车方交通风险为代价,来维护违法行人利益的交通治理方式,的确给机动车方带来心理上的失衡。当然,管理部门也不乐意看到交叉路口不通畅的现状。

2.车辆、行人违法处罚不公

一方面在面对交通拥堵的压力,管理部门唯一治理有效的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和监控。社会在不断地呼吁治堵,作为重中之重的交叉路口斑马线,礼让斑马线的严格监控(见全国各地斑马线监控措施)自然而然走上了风头浪尖。另一方面,在保护生命权的立法宗旨“大旗”下,许多行人堂而皇之地违法过马路(俗称“中国式过马路”)。尽管有些地区对非机动车、行人进行了一些治理措施,但这种不公平的治理方式随着拥堵的加剧而日渐突出。

不均衡

三、总结

作者已连续发表礼让斑马线的相关文章,现总结如下:

1.“礼让斑马线”,听起来是道德用词,而实际上是法律用词。最好改一改。不然分不清是法定的,还是礼貌性(道德)的导向语。

2.“礼让斑马线”有法律依据。尊重生命,人人有责。道路越堵,法越重要。依法驾车,才能文明行车。不知道法在哪里,何谈文明行车?当然其前提要分清哪是法定该走的,哪些是礼貌性的让车。不然该做的没做受罚,礼貌性的做了没人领情。

3.法律是公平的,但人们的遵法意识不一样或处罚不一样。杨善抑恶、以责论处、过罚相当,这是社会或道路交通发展的总趋势。反之,过分消耗守法群体的遵法热情来维持打着尊重生命旗子的违法行为,无异于纵容违法,将不利于提高整个道路参与者的遵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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