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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janus2012 2018-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志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莲,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郭少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安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华飞管理人)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杜军、郁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郝晋琪担任本案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安彩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飞公司)的股东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电子公司)、南京华东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电子公司)向华飞公司职工代为垫付一次性补偿款41639750元。华飞管理人优先向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支付的款项明显高于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实际支付的数额。华飞管理人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进行假设和推理,认为没有影响河南安彩公司清偿率是不客观、不合法的,以此掩盖其不尽职的辩解不能成立。河南安彩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证明华飞管理人没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二、一、二审法院对河南安彩公司书面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未调查收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河南安彩公司主张的4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是华飞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的一部分,该4100万元的认定与整个职工债权的构成、确认、两股东是否垫资、何时垫资、垫资多少,如何支付等相关联,但法院未调查收集以上证据。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华飞管理人调查的“一次性补助”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一次性补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认定职工债权的范围,不应该优先受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不是该条款规定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一次性补助”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36号规定中鼓励第三方垫资安置职工的精神。进入破产程序,华飞管理人仍发放“一次性补助”是违法的。华飞管理人对河南安彩公司多次提出的职工债权异议不予合理解释,在没有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且多数债权人退席的情况下,违法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并提请法院裁定,因此,法院是否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是证明华飞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证据和标准。本案虽为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但需要查明用于支付职工补偿金的款项来源,华飞管理人是否尽责调查职工债权都与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密切关联,本案的处理结果也同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熊猫电子公司、华东电子公司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三、将本案再审改判,支持河南安彩公司的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飞管理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
javascript:slc(78895,0)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对谨慎、忠实、信用、注意等基本义务的违反,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应当限定于管理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范围内,即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破产财产损失时,才可追究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其立法目的在于从债权申报的角度减轻职工的申报负担,以便提高清算效率,即使管理人未予公示清单的,提出异议的主体应是职工债权人而非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对于职工债权的数额以及定性等的异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职工破产债权异议之诉予以解决。河南安彩公司对其案涉职工债权异议未提起诉讼,华飞管理人按照无异议债权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原则上由债权人会议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予以通过,即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如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本案所涉华飞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华飞公司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人民法院裁定后予以执行,并无不当。华飞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法有据。原审判决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已裁定确认华飞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认定河南安彩公司关于华飞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河南安彩公司关于债权人会议没有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且多数债权人退席,违法进行表决并提请法院裁定,以及法院是否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是证明华飞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证据和标准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债权额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等事项,均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的主要表决通过事项,故债权人均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行使其异议权和表决权。河南安彩公司在本案追究华飞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的赔偿之诉中就案涉职工债权的数额及是否应当作为第一顺位优先清偿等有关事实和证据的主张,以及申请调查取证的主张,均不属本案的审查范畴,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审查。本案河南安彩公司主张华飞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系河南安彩公司基于华飞管理人未尽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提起的赔偿之诉,熊猫电子公司和华东电子公司与其讼争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不予支持河南安彩公司关于将上述两个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对于河南安彩公司关于上述两个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予支持。管理人系破产程序中为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而临时设立的专门职能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河南安彩公司基于华飞管理人履职不当提起诉讼,应当将担任管理人的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列为本案被告。河南安彩公司将华飞管理人列为被告不当,对此本院予以指出。鉴于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此不再予以纠正。
综上,河南安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敏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代理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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