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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职责

 昵称59599382 2018-09-11

概述

破产管理人作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法定机,独立完成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事务,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界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1.接受破产财产所有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

2.接受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文书、资料、印章、营业执照等。

3.依法管理、行使破产企业的占有、管理和支配权。

4.依法接管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诉讼或仲裁事务。破产人如不移交或不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5.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二、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1.接管破产财产后,应予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并及时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

2.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3.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要求所有出资人对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款予以足补齐。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清算、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 

4.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如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1. 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可依法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继续营业的专业人员。

2. 为清算之目的,可以继续破产人的营业;

3. 参加针对破产人的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4. 随时随地询问破产人与破产清算有关的问题

四、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2.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4.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或者兼用两种方式。如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也可债权额的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程序不能终结。

 

五、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应当及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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