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析执行和解中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性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3-11


和解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即使在执行阶段当事人也有权利处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民事权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对执行和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谓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就执行过程中的事宜达成协议,以取代原生效判决或是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而中止执行程序的活动。


在执行阶段,允许当事人进行和解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得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也有利于执行程序尽早结束。


一、问题的提出


在执行和解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债务重组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在和解协议中对债务重组作出新的安排,因此双方更倾向于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愿意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此时,申请执行人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为执行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由于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为不具有强制执行性的协议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意义,是否能够强制执行即成为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二、关于执行和解担保的两种观点


对执行和解协议所提供的担保能否强制执行,有如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强制执行。因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果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原生效判决或其他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既然作为主合同的和解协议无法强制执行,则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也无法强制执行。因此,不能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合同,既然担保人自愿为执行过程中的一方提供担保,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另一方当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和解的担保合同。


第一种观点注意到了和解协议的不可强制执行性,也注意到了执行和解协议与担保合同的主从关系,但其将不可强制性通过合同的主从关系传导至担保合同,其实是对主从关系理论的曲解,也忽视了担保物权直接支配性和优先受偿性。执行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代表其不存在或是无效,仅仅是不具有程序法上的强制执行力。


因此,并不能认为和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就否认和解协议不存在或是无效,也不能进而否认执行和解协议担保的存在。


第一种观点本质是只考虑法律文书的可强制执行性即民事程序性的权利,而没有考虑实体权利本身的属性,即将民事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混为一谈。


而第二种观点看到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但却忽视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依据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有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由此看来法律并未将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担保协议作为其强制执行的依据。担保物权人需要实现其担保物权的,仍然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特殊程序向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做出裁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担保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上述两种观点要么注意到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不可强制执行性,要么是注意到了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但都没有区别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性与担保权利优先受偿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及担保物权实现的特殊程序,两种观点均有所偏颇。


三、结论


一般认为,强制执行力是指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判决或是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司法文书的效力。


区别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根据在于是否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力本质是法院生效判决或是经过公证的司法文书效力的体现。因此即使是普通之债的担保合同,也并不是不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担保权利人如若实现担保物权的,仍然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得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之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所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担保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就是一个伪命题,这个命题其实将和解协议的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混为一谈,将协议的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等同于担保物权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实际上我们面对担保物权并非强调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而在于与其他没有提供担保的债权相比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


因此,对于在执行过程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供的担保,虽然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但这并不影响和解协议中的债权人对提供担保的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和解协议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并不意味着和解协议无效或不存在,也不会影响到为和解协议提供担保的优先受偿性。


因此,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的债权债务,一方不履行合同,担保权人即可就担保财产主张所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的,担保权利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特别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