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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六大亮点, 你知道吗? | 劳动法行天下

 刘锡春律师 2018-03-11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作者:宋皓宇(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法规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2018年2月8日生效。该解释用163个条文对新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明确和完善,涉及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证据、判决、执行等关键程序,本人觉得有六大亮点。

一、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信访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信访办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二、明确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本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打假人、债权人、非盈利法人、业主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三、明确了开发区、事业单位等部门的被告资格问题

对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其职能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对高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协、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四、明确了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解释明确将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被告不能履行举证责任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仍不出庭的,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六、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司法建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认定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行政诉讼制度作为依法治国进程中重要的制度设计,不仅发挥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公权力规范运行的重要作用,更强调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此次解释的出台明确和完善了一系列重要问题,使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更加科学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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