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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未经通知个别股东参会而作出的决议,即使表决权符合资本多数决也应属无效!‖案例

 儒雅的八爪鱼 2018-03-12

阅读提示

    实务中,大股东往往利用手中掌控公司的绝大多数股权,对其他股东特别是小股东不够尊重,以为自己手握公司的生杀大权,召开公司的股东会不通知其他股东(小股东),自己的表决权数足以可以做出决议,殊不知由于剥夺了其他股东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而被诉至法院,其结果往往是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本文结合案例对此简述之。

案例简述

    2006419日,何某某通过竞拍以291万元取得某国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相应股权,经嘉兴市国资委批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通知聚力源公司。何某某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由于某种原因未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

    2008724日,聚力源公司在未通知何某某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并就公司增资以及吸收新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等事项作出决议。

    2010517日,何某某以聚力源公司未通知其参加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法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聚力源公司则以何某某不具有股东身份,无权提起诉讼等为由提出抗辩。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一、不论任何理由,只要没有有效通知到其他股东参会,不管股东大小,由于剥夺了该股东的基本的固有的权利,比如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等,损害了其利益,该股东只要诉至法院,该股东表决权即使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数额,该股东会决议也必然是无效的。

    二、股东身份的确认,对内而言只要是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包括继承股权,都是具有股东资格,而不必非得工商局登记确认。

    三、认定股东会决议的法定理由就是《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四、为了避免召开股东会不能有效通知到股东本人,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通知方式和地址,且只要按此方式和地址向该股东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到股东本人,免得日后召开股东会不能有效通知股东参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法院终审裁判

(2010)浙嘉商终字第429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某通过竞拍取得某国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股权,已经嘉兴市国资委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工商变更登记需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实施,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何某某作为股权受让方,与聚力源公司股东会决议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原告主体适格。聚力源公司明知何某某受让股权成为股权实际享有人,即便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前,也有义务保障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聚力源公司没有通知何某某参加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4条关于“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规定,相关决议应确认无效。

嘉兴中院遂于2011年8月2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聚力源公司2008年7月24日股东会决议无效。



张长河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私募股权从业资格。

 社会兼职: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

山东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山东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执业领域:

股权纠纷,股权投融资,股权架构设计等公司治理,合同法,担保法等以精湛的法律服务技巧和对客户高度负责的精神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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