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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的“使用权者”,责任很重大!

 lschys 2018-03-13



近年来,全国各地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电梯事故发生后,一旦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却找不到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各主体似乎都具有相关责任,但又都认为自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为明确责任,各省、市质监部门相继出台《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承担首付责任;当电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时,必须由“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的方式指定“使用权者”,并通过格式化合同,明确“使用权者”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解决安全责任链条不清的问题。

据介绍,《方案》提出了“明确一个责任、实施两项改革、建立两个制度”的具体措施:

“明确一个责任”,即确立电梯“使用权者”为第一责任人,电梯的“使用权者”必须按规定履行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从而理顺了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和具体使用者等多个主体的责任,形成了清晰的、可追溯的责任链条。

“实施两项改革”,一是改革电梯维保模式,将电梯维保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保体系。二是改革电梯检验模式,厘清行政监管部门监督检验职责与社会法定检验职责,允许社会第三方技术机构(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机构)获得电梯定期检验资质,经政府认可后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逐步形成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的格局。

“建立两个制度”,一是构建电梯安全责任险制度,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社会广泛认同和接受的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形成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电梯事故社会救助系统和制约机制。二是构建电梯维修改造资金落实的制度,通过将电梯日常维修改造费用与住房维修基金有效衔接,保障维修改造必需的资金需求,切实解决目前电梯维修资金短缺甚至没有出处的矛盾。

本文末附有:物业公司如何应对电梯困人的小教程,可供参考




物业公司电梯救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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