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执法案件中现场笔录制作要点

 神州国土 2018-03-14
    乐山市局政策法规科 2013-09-18 09:47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人员记录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等活动的文书,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明确规定的一种证据。在实践中,某些执法人员未意识到现场笔录的重要作用,制作现场笔录时简单、挂一漏万,不能抓住证据要点,甚至把制作现场笔录当成一种过场,漏掉了案件关键证据,甚至因为记录错误而给案件埋下隐患,提高现场笔录制作水平和质量,是调查取证的基础和必须的工作。

、现场笔录的证据地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规定,现场笔录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通常是案件的直接证据。同时,在很多案件中还起到“调查提纲”的作用,很多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提取的证据,都能在现场笔录中找到对应。因此,应当高度重视现场笔录的作用,慎重对待、仔细记录,力争制作高质量的现场笔录。

    二、制作现场笔录的基本要求和要点

    (一)制作及时。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笔录中应当如实的记录检查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时、分。

(二)记录客观。现场笔录应当客观的如实反映现场的情况。不能加入任何主观的判断、评论,更不能带感情色彩。在记录或者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带着主观好恶、主观目的,有倾向性的去收集案件证据。例如只收集用于证明当事人存在某种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忽略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事实的证据,或者不收集当事人的困难等客观原因、只收集当事人的“有罪”证据,而不收集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证据;或者只收集当事人在现场对案件事实的供述,而不收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

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执法的生命。如果执法工作不能客观,不能公正,那执法行为自身的合法都将受到怀疑。因此,客观、公正、全面的如实记录案情,才是一名合格执法人员应当的作为。

    (三)内容全面。应当全面记录现场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检查人员、见证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情况、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在现场、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阻挠检查、案由、是否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场人员、在场人员的活动、当事人及在场人员的言词、检查场所的具体位置、周边有无明显标志、隐蔽程度、场所内物品及设备的分局、涉案物品的详细情况、证照、账册、票据、是否有待装车货物等等。并可以采用拍照、录像、及时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方式对现场笔录予以补强。

    例如:在抽检案件当中,既要制作抽样记录,又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商品质量抽检的结果存在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可能,也就是说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是在检验机构作出《检验报告》前,该商品是否合格是待定的,执法人员不能采取措施或要求当事人停止销售。在《检验报告》出台后,该批物品可能销售一空,很难再获取证据。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就应该有所准备,认识到以后再难获取证据,在制作现场笔录时就应当将记录做得详细、准确。记录时除前述内容外,还应对当事人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进货渠道、上级供应商的信息、购进商品的用途,如是代人购进还是用于销售等,以及已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库存量、销售去向、是否有亏损、是否有进销货票据,以及商品的具体情况:名称、规格、种类、商标、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有无《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如实的记录,同时通过拍照、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补强,有备无患,以防不时之需。

(四)行文规范。现场笔录正文一般包括:时间、检查人员、案由、现场具体情况(例如:位置、店招、场所房屋结构、面积、室内设施及布局、在场人员及其活动、涉案物品详细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证照情况)、需要记录的其他问题等几个主要内容。

现场笔录中的记录,应使用标准、规范、准确的语言,除记录在场人的言词以外,不能使用方言。应使用规范的汉语简化文字,除记录现场实际存在的繁体文字、外文、拼音、符号、图形以外,不能使用繁体字。应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用语,不能使用诗歌、小说、散文等文体以及类似语句。用词应当准确、朴实、简洁,不使用华丽语言或者渲染性的辞藻。不使用感叹语气。不得使用模糊的词语,特别是涉及案件性质认定、处罚幅度的事项应当用语准确,比如涉案商品数量,是多少就是多少,不能记录为“大约”、“大概”、“估计”等,数字应当用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汉字同时记录。

整体行文应当具有条理性,有明晰的顺序,通常按照空间顺序记录,也可以按照检查的时间顺序,也可以围绕现场情况、证据的主次进行记录。行文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的同时不忽略细节。

整个笔录不应当留下空白,最好不分段落。应当争取卷面整洁,不得在笔录中随意涂改、加字。有修改的地方应当交由当事人签章、按指印确认。在结尾处应注明(以下空白),并经当事人确认。多页的,每一页应当写明页码序号,由当事人、见证人按骑缝印确认。

    (五)技巧灵活。在现场检查时,通常未取得足够的证据,当事人是否配合,对下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文字、语言技巧丰富多样,需要执法人员用心去揣摩、实践、提高。

(六)当事人确认。现场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由当事人、见证人逐页阅读、核对无误并逐页签字盖章、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对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尽量的进行说服,也可以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对现场笔录签字确认。当事人未核对并签字确认、无见证人见证并核对无误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因为无法质证、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是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为签字前,应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尽量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缓和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当事人的抵触,也不能过多的泄露案情、做出不适当的评论,给当事人造成恐惧或太大的心理压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