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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办案|关于询问笔录的八个问题

 书洋康乐 2022-02-13




简述关于询问笔录的八个问题   

1.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什么证据?

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书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证据包括(一)书证]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书证,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形成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将询问笔录当做书证对待。但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时,询问笔录的内容不能当做书证来对待,这不是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书证”。询问笔录的内容类似一种当事人陈述,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当事人陈述。因为二者不同的是询问笔录是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完成,执法人员问什么问题被询问人回答什么问题,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没有被询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自我叙述、承认和陈词。因此,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询问笔录作为一份证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最大的价值体现为将其他间接证据串联起来,通过询问笔录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过程完整的表述出来。如果被询问人是证人,则询问笔录的内容在证明力上属于证人证言。

2.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哪个证明效力强?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证明效力强于询问笔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询问笔录上哪些人要签名?

执法人员、被询问人、见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有翻译人员的翻译人员应当签名。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询问笔录经过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关于见证人签名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翻译人员签名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农业部门没有规定翻译人员签名的问题,但如果遇到被询问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签字确认。

4.制做询问笔录时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不要听取?

    要听。陈述申辩不仅仅指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之后才能行使,区别是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申辩时已经知道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陈述申辩针对性更强。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笔者理解,这里的陈述申辩无论发生在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之后,还是发生在询问阶段,只要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行政机关都应当进行复核,并记录复核过程和意见。

5.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可以没有询问笔录?

可以。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没有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三节普通程序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简易程序案件也可以有询问笔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材料包括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其他文件材料。这里的其他文件材料包括相关证据、陈述申辩记录等材料,笔者不是说简易程序案件不可以有询问笔录,在简易程序中该拍照的要拍照,该询问的要询问,该做现场勘验笔录的也要做现场勘验笔录。

6.普通程序案件是否可以没有询问笔录?

可以。比如“零口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回答一切问题,相当于没有询问笔录,或者即使做了询问笔录,所有问题的回答可能都是沉默或者拒绝回答。《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询问笔录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必备内容,如果其他证据材料充分,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笔者不是说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都可以不做询问笔录,该做的一定要做,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他证据充分,能够形成证据链,也可以在没有询问笔录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有些领域规定了可以用全过程记录代替询问笔录,类似内容农业部门没有规定。其他领域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简化取证的方式快速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交通运输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7.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签名怎么办?

《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签名,没有被询问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证明力有限。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业部门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当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笔者理解属于第二款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按指纹等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等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应当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关于见证人签字,这里的见证人笔者理解应为与被询问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发生在制作询问笔录结束,此时因拒绝签字要邀请见证人到场能够证明的或许仅是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事实,即使见证人从一开始全程在场,能证明的是被询问人曾经这么说过。因此,虽然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见证人在场与个别询问不矛盾,但笔者个人认为见证人签字的询问笔录证明效力同样有限。但是,如果发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情况,虽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没有要求录音录像及邀请见证人,笔者建议仍然按照部里规定,按照《制作规范》操作。

8.询问笔录可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不可以。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一定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比如《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而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甚至没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明效力强。如果一个案件仅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予以否认,则行政机关将会面临败诉风险。参考赵孟英诉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事实仅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中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认定的事实,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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