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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病人的前提是,真正理解“病人”的含义

 伢伢dental 2018-03-15

真的不懂你们口腔圈

病人的含义是什么?


文/于秦曦

在中文语境,“病人”和“患者”是划等号的,“病人”就是“患者”,“患者”就是“病人”。可是,英文语境里的“病人”只有“patient”一词,权威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把“patient”解释为(a)(接受治疗的)病人(尤指医院中的);(b)(在某医生处注册的)病人(病时由此医生诊治)。若要“咬文嚼字”,在英文里与“患者”相对应的单词就是“sufferer”。《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把“sufferer”解释为“受苦者;受难者;受害者;患病者”。

从上述分析中可见,“病人”和“患者”,两者之间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前者和“医”(无论是“医院”还是“医生”)发生了关系,后者则和“医”关系不大。由此推之,没有了“病人”,即使有“患者”,医生和医院也就黯然失色了,虽然现实生活里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自从留意到两个单词的不同后,撰文时就比较慎重地选择适当的词语,以免混淆了。

既然“病人”和“医”和“医生”之间有着这种天然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自然就成了必须严肃对待,明析细缕的事情了。

先看看“病人”和“医”的关系,因为这牵涉到病人接受治疗是否要付费、医院和医生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从社会经济学角度看,医疗卫生服务这种产品的性质相当复杂,既不能笼统地说医疗卫生领域的各项服务都属于公共品(public goods),即“不能因法律、技术或经济的原因而将未付费的使用者排除在外,应由政府全部包下来”的服务和物品,也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它们都属于私人品(private goods),即“完全由市场机制调节”的服务和物品。专家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这一领域具有众多物品和多样化服务需求,既有纯公共品,也有纯私人品,还有相当多混合品。依据外溢程度划分,医疗卫生这一产品(包括服务和物品)可分为三类:一是具有较强外溢性的“纯”公共卫生产品,如饮用水安全、环境卫生、传染病与慢性病防治等基本公共卫生,它们属于政府公共支出的项目,应由政府全责提供费用;二是具有一定外溢性的“准”公共卫生产品,包括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妇幼保健、重大疾病控制和预防等,它们应由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分担费用;三是外溢性较小的,针对个人的各类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则应主要由病人向医疗服务提供方支付(重大事故和急诊除外)。人们平常说得最多的,最遭诟病的医疗卫生,主要属于第三类。世界各国的经验均证明,对这一类的医疗服务,政府无力大包大揽,应与病人共同分担所需费用。其中,私人保健和高级医疗则属于典型的私人品,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应该完全由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我们从事的是口腔医疗卫生事业,更加关心的当然是与口腔健康有关的问题。众所周知,世界各国都把“自来水加氟防龋”视为公共卫生事业,完全由政府提供费用。还有一点是必须给予特别关注的,即世界各国都把口腔疾病的诊治工作列为个人或个人与第三方共同承担费用的项目,政府投入微乎其微,甚至完全没有。即使在北欧、澳大利亚、加拿大这样的高福利国家,65岁以上的老年人都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但均不包括牙科诊治。英国曾实行牙科治疗由政府“埋单”的政策,后来也取消了。

再看“病人”和“医生”的关系。如前所述,医生这个行业被视为“专业”(profession),医生行为准则是由专业管理机构制订的,它建基于“医生和病人的关系”(relationship of doctor and patient)。本质上,这个关系也属于“契约关系”(relationship of contract)。“契约关系”是否公平和恒久,是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具体而言,“医生和病人的关系”是否良好和稳定,是医疗行为能够顺利有效地实施的基本保障。也就是说,医生应该恪守职业操守,病人也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医生的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由国家立法机构授权行业管理组织制订,标准高,执法严。从业人员必须牢记医学鼻祖爱德华·特鲁多(Edward Trudeau, 1848 - 1915)的名言:“医学的关键在于:偶尔是治愈,常常是帮助,总是去安慰。”(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此话的潜台词是说,医学是科学,医生是人;科学有局限性,人不是神仙。所以,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恪守医生的行为准则,千万不要过高估计自己,不要自以为是,忘乎所以。

病人呢?作为“契约关系”的一方,病人也应该有自己的“责、权、利”。以美国为例,美国国会在1962年通过新的消费者权利法案,提出要“保护消费者健康”。1997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Bill Clinton)授权成立“医疗行业消费者保护和质量顾问委员会”。翌年,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名为《质量第一:为所有美国人提供更好的医疗》的报告。报告指出,提出“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三个目的:第一,增强消费者的信心,让他们感觉到医疗系统是公平负责的,是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的,他们能通过有效的渠道反映他们的担忧,鼓励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健康去积极努力;第二,重申医生和病人之间的紧密关系之重要性;第三,明确医疗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让消费者知道自己在医疗中所起的关键作用。报告列出了病人的七项权利:

①知情权;

②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计划的权利;

③紧急情况下使用急救服务的权利;

④参与决定治疗方法的权利;

⑤免受歧视得到尊重的权利;

⑥要求保密健康信息的权利;

⑦投诉的权利。

为保证上述权利顺利兑现,报告还列举了医疗消费者应该履行的义务:

1)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2)参与自己的医疗决定,和医务人员合作,达成一致的治疗计划;

3)真实完整地向医生提供相关信息,向医生明确并与医生沟通自己的需求;

4)认识到医疗科学存在风险和局限性,以及医疗人员难免会犯错误的事实;

5)认识到医务人员有义务为其他人提供有效公平的服务,对其他病人和医务人员表示尊重;

6)充分了解自己的医疗计划,遵守相应的规定;

7)交付医疗费用。

人们在谈论“医生和病人的关系”时,往往忽略了双方的“契约关系”这一非常关键的要点,这也正是许多医疗纠纷和医疗官司的症结所在。古今中外,无不如此。很显然,不清晰地界定“契约”双方的“责、权、利”,预防和处理这一类纠纷和官司就无从谈起。

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底线就是:医生为病人看病。仅仅满足于履行这种“契约关系”,虽可避免纠纷和官司,但少了人情味,不是撰写本文的要义。要“善待病人”,就要提升病人在接受诊治过程中的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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