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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秦汉家庭庭结构的动态变

 生意盎然 2018-03-16

从秦汉家庭论及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兼与杜正胜先生商榷

提要:商鞅的“分异令”规定成年兄弟必须分家,并非只能形成核心家庭。“五口之家”以“父母妻子”组成的简单主干家庭为其标准形态。不能把汉代家庭锁定为“核心家庭”。汉代还有相当数量的一般实行“亲死分家”的成年兄弟同居家庭。研究家庭结构应该注意不同阶层不同地区的差别,注意它的发展变化。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按家庭结构的动态变化,可区分为“分异”型和“同居”型,历史上不同时代家庭结构呈现的不同面貌,主要是这两类动态家庭结构的消长引起的。

关键词:“五口之家”、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动态家庭结构、“分异”型、“同居”型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学术界一般采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把它区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这种分类对认识和分析历史上的家庭结构是很有用的,但它毕竟是西方学者根据现代家庭情况所作的概括,而且相当程度上是一种静态的平面式的概括。因此,在研究中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努力揭示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的特点及其运动规律。在这方面,学术界的同仁们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我对社会史是外行。2002年参加在天津南开大学举行的家庭史国际学术研讨会时,匆匆忙忙写了一篇讨论秦汉“五口之家”的文章,以后,继续对有关问题进行思考。本文就是思考的结果,敬请批评指正。

从“分异令”和“五口之家”看秦汉的主干家庭的地位

台湾学者杜正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写了《传统家族试论》[1]的长文,把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区分为秦汉的“汉型”家庭,魏晋南北朝隋唐的“唐型”家庭和宋以后“汉型”与“唐型”折衷的家庭。该文搜集了丰富的基础性资料,勾画了中国历史上家庭结构演变的脉络,它的论断和资料被广为引用。开拓之功自不可没,但有些问题尚可进一步讨论。

“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指的是什么呢?杜正胜先生说:

家庭结构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家口平均数上,一种五口左右,一种可以高达10口。这五口之差便显示家庭成员身份上很大的区别,表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家庭结构。本文将前者称为“汉型家庭”,后者称为“唐型家庭”。

汉代的家庭结构似多承袭秦制,虽不见得限于父子两代的核心家庭,兄弟通常是分居的,平均家庭人口数不超过五口,我们称为'汉型家庭’。

……汉代家庭是以夫妻和子女所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体,父母同居者不多,兄弟姐妹同居者更少,家口大约在四五人之间。这就是“汉型”家庭结构的特色。

“唐型”家庭的特点是尊长犹在,子孙多合籍、同居、共财,人生三代同堂是很正常的,于是共祖父的成员成为一家。否则,至少也有一个儿子的小家庭和父母同居,直系的祖孙三代(主干家庭)成为一家。《仪礼·丧服传》所讲的家庭经秦汉四百多年后,才逐渐体现,而以盛唐为典型,即我们所谓的“唐型”家庭。[2]

在杜正胜先生看来,所谓“汉型”家庭的特征,在家庭规模上,是“五口之家”(家庭人口在5口左右或不超过5口),在家庭结构上,则是核心家庭。杜氏主要用江陵凤凰山10号墓的贷谷帐和居延戍卒的家庭资料等为证。从这两项资料看,每户平均人口的确在5口以下,家庭结构的类型的确以核心家庭为主。这似乎有根有据、无懈可击,实际上还需要推敲。问题在于:杜氏把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联合家庭割裂开来孤立地考察,片面强调汉代核心家庭的地位,视汉代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为无关轻重;同时,对不同社会阶层家庭结构的差别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就不能不影响他对汉代家庭结构及其演变规律的全面正确的把握。

杜正胜先生之所以片面强调汉代的核心家庭而忽视主干家庭的存在,与他对商鞅“分异令”的误解有关。他在解释商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3]的法令时说:“儿子或兄弟成年后就必须分家,只允许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塑造了以核心家庭为基础的社会。” [4]“大体上,自战国中期商鞅在秦鼓励成年男子分家(《史记本传》),家庭结构便以夫妇及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5]他又认为“生分”是“指父子分居、别籍、异财,儿子一旦成人皆自立门户,谁也不奉养父母”[6]。也就是说,商鞅的“分异令”及由此形成的“生分”习俗,是不准一家内有两个已婚成年男子,包括户主和他的儿子(或父亲)。杜氏显然把“分异令”提到的“男”理解为成年男性。

在古汉语中,“男”字有多个义项,他固然可用以指称“男子”,也可用以指称“儿子”。从《史记》、《汉书》等记载看,春秋战国至秦汉,称儿子为“男”是当时的一种习惯,按儿子的大小还可分别称之为“长男”、“中男”、“少男”[7]。故云“某某有若干男”者,就是说“某某有若干儿子”。如“孝文在代时,前后有三男”;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8],均属此词例。准此,《史记·商君列传》“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是指老百姓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成年儿子就必须分家[9]。“分异令”因此又称“异子之科”。与此相联系,“生分”是指父母在世时兄弟分家。这点,颜师古已说得很清楚:“生分,谓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10]由于成年的儿子不能同处一个家庭,所以父母也就不能同时与两个(或更多)成年儿子同居。在这个意义上讲,也就是父子异居。《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有父亲控告已分居的儿子的爰书[11],《日书》甲种也有“离日”“唯利以分异”的记载,说明商鞅的法令是获得贯彻的。不过,父亲与一个(或几个)儿子分居的同时,却往往与另一个儿子同居,睡虎地秦简明确区分了父子同居与否的这两种情况。如《法律答问》:“人奴妾盗其主之父母,为盗主,且不为?同居者为盗主,不同居不为盗主。”(简390—391)“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简478)拥有“奴妾”的“主”,当然是成年男子才能担当的户主;而这些“主”与其父母或同居,或不同居。可见决不是“只允许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同居”。《日书》甲种记载当时住宅的居室中有家长夫妇居住的“大内”和家长的儿子儿媳居住“小内”之分;“取妇为小内”(简873反),即娶儿媳妇时要建造“小内”供小两口居住。从《封畛式》“封守”爰书和“穴盗”爰书看, “一宇二内”是当时有代表性的民宅结构,“二内”分别供家长夫妇和一个儿子夫妇及其幼年子女居住[12],适于简单的主干家庭居住。《日书》甲种又说:“凡为室日,不可以筑室。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土+阝],长子妇死。筑左*[土+阝],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简829—830)说明商鞅变法后秦的家庭可以包括家长的已婚儿子,也可以三代同堂,并非清一色的只能由一对成年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13]。

那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14]应该如何理解?难道它不是证明了商鞅变法禁止父子兄弟同处一个家庭吗?我们知道,“分异令”颁布于商鞅第一次变法(前356年),“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则是第二次变法(前350年)中的规定。不应把它理解为“分异令”的重申,商鞅雷厉风行地推行变法,不能想象“分异令”经过6年后还得不到贯彻。我认为,“同室内息”应理解为不但同息于一“室”(居宅),而且同息于一“内”(住房),或者说是栖息于“室”、“内”无别的房子中。如果这种理解不错,那么,该禁令的用意是在第一次变法基础上革除父子兄弟异辈男女同房混居的戎狄习俗。商鞅谓“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15],殆即指此。目标是解决异辈“男女之别”而非同辈“二男分异”的问题。“一宇二内”式的住宅或者正是为此而设计的。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商鞅第二次变法“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恰恰证明了“分异令”贯彻以后秦国仍然存在父亲与成年儿子同处一家的情形;“分异令”所禁止的只是老百姓同时与两个已婚儿子同居共籍。

汉文帝时贾谊上疏云:“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强调了商鞅“分异令”实行后的消极面。但这只是讲述父母和已分家的子女的关系,并不能证明所有儿子都不与父母同居,也不能由此得出实行分异令后所有儿子都不孝顺父母的结论。上文已经提到,按秦律的规定,父母是可以用不孝罪控告已分家的儿子的。

由于杜氏误解了“分异令”并由此形成了先入为主的看法,这就难怪他对反映汉代主干家庭的材料视而不见或轻描淡写了。

杜氏关于“汉型”家庭的论述给人的印象是“五口之家”大体上等同于核心家庭。影响所及,有些人几乎把“五口之家”和核心家庭等同起来了。其实,在汉人心目中,所谓“五口之家”,是由户主和他的“父母妻子”所组成的,这正最简单而又完整的主干家庭。如何休《公羊解诂》宣公十五年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春秋井田记》:“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他们把“五口之家”追溯到井田制时代,似乎井田制下的农民都是“五口之家”,实际上是以汉况古,起码是简单化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在汉人理念中,户主及其“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才是标准的“五口之家”[16]。这种“五口之家”排除了已婚兄弟共处其内,我认为,它正是“分异令”获得贯彻并形成某种社会习俗以后的产物。“五口之家”首先是从晁错的口说出来的,晁错在其关于汉代农夫“五口之家”的著名论述中,谈到农民在沉重的赋役、天灾和高利贷的压迫下“卖田宅、鬻子孙”的悲惨境遇,也暗示了这种“五口之家”是“父母妻子”组成的主干家庭。也是这个晁错,为征调到边郡屯垦的贫民设计了“一堂二内”的住宅,其中的“二内”显然是分别为父母、子媳(及其幼子)准备的[17]。这和他所说的“五口之家”应该是相通的。

汉代文献讲家庭时往往提及“父母妻子”,以“父母妻子”为最亲密的亲属圈,可视为主干家庭存在的反映[18]。又,秦汉实行二十等爵制,爵位由长子或嗣子继承,他们与亲生父母或过继父母同居,一般会发展为主干家庭[19]。《汉书》、《后汉书》中记载了不少皇帝赐“为父后”(或“为人后”)者爵的诏书,说明这种主干家庭的存在并受到政府的扶持。

汉代与大量核心家庭同时存在的有相当数量的主干家庭。据我对65户居延戍卒家庭资料的统计,各类核心家庭占总户数的81.5%,总人数的78.4%;各类主干家庭占总户数的18.5%,总人数的21.6%[20]。主干家庭的比例确实远低于核心家庭。不过,居延的材料反映的是边郡下层老百姓的情况,如果把其他阶层和其他地区包括进来,主干家庭的比例当会提高。更为重要的是,汉代的核心家庭与主干家庭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在一定意义上,各式核心家庭是围绕着“五口之家”式的主干家庭旋转的(我这里讲的主要是农民和下层社会的情况)。因此,我们无论如何不能忽视主干家庭在汉代家庭类型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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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原载《大陆杂志》第65卷第2、3期,1982年。收入“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2]《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17、18、23、45页。

[3]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4] 《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18页。

[5] 杜正胜:《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台)《历史月刊》第12期,1989年。

[6] 见《传统家族试论》,《家族与社会》第25页。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心——家族》一文中,他又说:“核心家庭是父母犹在,父子兄弟分家的结果,当时叫做'生分’。”

[7] 兹略举数例:《史记》卷5《秦本纪》:“庄公居其故西犬丘,生子三人,其长男世父。……宁公……生子三人,长男武公为太子。”卷8《吕太后本纪》:“老父相吕后曰:'夫人天下贵人。’令相两子,见孝惠曰:'夫人所以贵者,乃此男也。’”卷41《越王勾践世家》载陶朱公“中男杀人,囚于楚”,朱公“告其少子往视之”,“长男固请欲行”。《汉书》卷25下《郊祀志下》“易有八卦,乾坤六子”颜注:“乾为父,坤为母,震为长男,巽为长女,坎为中男,离为中女,艮为少男,兑为少女,故云六子也。”

[8] 《史记》卷11《景帝本纪》;卷91《陆贾传》。

[9] 如果“男”泛指成年男性,“二男”包括家长在内,就应说“家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10] 《汉书》卷28下《地理志下》颜注。王先谦补注非颜注,认为“生分”是夫妻离异,没有什么道理。

[11] “某里士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简626—627)“某里士伍甲告曰:甲亲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谒杀,敢告。” (简6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2] 《封畛式》:“封守 乡某爰书:……(士伍)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简588—589)当时的“室”有外墙环绕,包括住房、庭院及其附属物,“宇”是居住区,带有屋簷的建筑物,“宇”中的“内”是住房。参阅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尹氏对《日书》和《封畛式》中“大内”、“小内”的解释是正确的,他不同意把“一宇二内”中的“宇”等同于汉代“一堂二内”中的“堂”,也是对的,但不可否认“一堂二内”与“一宇二内”的渊源关系。

[13] 参阅尹氏上掲文。尹氏认为《日书》的这条材料“反映的'室’是按以父母为中心,子女兄弟夫妇及孙子第三代同居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居住之结构设计的”,包括兄弟夫妇的“三世同堂家族类型三世同堂家族类型,就是当时民间最为普遍的家族形态”。我认为,该条文或可说明商鞅变法后联合家庭尚未绝迹,但说它是普遍的家族形态,则有夸大之嫌。

[14]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5]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16] 参阅黄金山《论汉代家庭的自然构成和等级构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

[17] 《汉书》卷49《晁错传》

[18] 如《汉书》卷72《鲍宣传》:“今贫民菜食不厌,衣又穿空,父子夫妇不能相保,诚可为酸鼻。”《汉书》卷51《路温舒传》:“方今天下赖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饥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狱乱之也。”《淮南子·主术训》:“夫民之为生也,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收,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汉官仪》卷上载张敞、萧望之言:“……今小吏俸率不足,常有忧父母妻子之心。”等等。

[19]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简312—313)”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从后一材料看,户主的继承人应是与户主同居共户的,其他子男则有可能另户分居。

[20] 《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的及其变化机制——围绕“五口之家”的讨论》,载张国刚、李中清主编《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

秦汉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不容忽视



除了忽视主干家庭以外,杜正胜先生对汉代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杜先生称之为“同祖家庭”)也是估计不足的。如果说前者与对“分异令”的误解有关,那么后者则主要由于没有充分注意到不同阶层家庭结构的差别。

商鞅的“分异令”排斥成年兄弟的同居,但从上引《日书》的材料看,已婚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似乎并未绝迹。睡虎地4号秦墓出土的6号木牍和11号木牍的两封出征者的家信,记载了6号墓的墓主衷(中)的兄弟黑夫和惊在参加秦始皇二十四年(公元前223年)灭楚战争中的淮阳“反城”战役期间,向其母和兄衷索取钱及衣物。黑夫在信中问及他立功所获之爵是否已经通知到家。惊在信中问及他的新妇和女儿的近况,并嘱咐新妇“勉力视瞻两老”[1]。可见衷及其兄弟黑夫、惊是同居共财的,既然惊已结婚育儿,可以想见衷和黑夫也应结婚育儿,他们之上则有健在的“两老”。这是一个以衷为户主的三代同堂的联合家庭。墓主身份已非一般平民。秦代的这种情况入汉后有所发展。汉惠帝元年(公元前194年)诏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颜师古注:“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2]说明西汉初年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确实存在。如果说,这个诏令反映的是官吏高层情况的话,那么,《潜夫论·考绩》“设如家人有五子十孙,父母不察精愞,则勤力者懈弛,而惰慢者遂非也,耗业破家之道也。父子兄弟,一门之计,犹有若此……”,表明“父子兄弟”同居的家庭在民间也是存在的。[3]虽然终两汉之世,“异子之科”没有废除,父母在成年兄弟分家(“生分”)在法律上并不禁止,但在道德上它已受到批评和贬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社会的舆论导向是鼓励“同居”的[4]。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经济状况、婚姻生育和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差异,不同阶层的家庭结构呈现不同的面貌。在农民和下层民众中,实行父母在世时“分异”的仍占优势。例如,凤凰山十号汉墓贷谷帐和居延汉简的戍卒家庭资料中,每户平均只有三、四口,绝大部分为核心家庭,少部分为主干家庭,不见联合家庭。我们虽然不能因此断言下层社会中一定没有联合家庭[5],但即使有也不多,则可断言。在官僚、士大夫和地主富民中,情形就不一样了。他们当中虽然也有实行“生分”的,尤其是在南方,但总的说来,能够找到的例子并不多[6],而实行成年兄弟“同居”在中原地区却已有一定的普遍性。


[1] 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图版167—168及页25—26。参阅尹在硕《睡虎地秦简<日书>所见“室”的结构与战国末期秦的家族类型》,载《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3期。

[2] 《汉书》卷2《惠帝纪》

[3]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置后律》:“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378)”这里说的是同胞兄弟相继承时同居者优先的原则,也说明成年兄弟同居的家庭确实是存在的。

[4] 《风俗通义·过誉》:“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可视为当时有代表性的舆论。

[5] 《汉书·平帝纪》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六尸、四尸、二尸的死者家庭相应的家庭人口是七口以上、五口以上和三口以上。这里虽然泛指“民”,但主要应是农村的灾民。看来,富裕农民和乡村小地主家庭人口也有七口以上的,这些七口以上的家庭有可能包括部分联合家庭。

史海钩沉:秦汉家庭庭结构的动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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