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 一、供应阶段(见前文) 二 、生产阶段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例题·简答题】A企业2017年1月将2016年11月外购的乙材料10吨(已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免税产品的生产。该材料实际成本为520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答案】 应转出进项税额=52000×17%=8840(元) 借:生产成本 60840 贷:原材料 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840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提示】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例题·简答题】A企业2017年8月由于管理不善,一批产品发霉腐烂,已知该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8万元,其中耗用外购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3万元,外购原材料适用增值税率为17%。 【答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8.51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0.51 3、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简答题】2017年6月3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其办公楼进行改扩建。该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改扩建过程中将一批生产用原材料用于改扩建工程,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企业已经认证其进项税额。本次改扩建工程支付设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额0.6万元。支付施工单位建筑服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税额22万元。以上款项均已支付。该办公楼于2017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 【答案】 借:在建工程 700 累计折旧 300 贷:固定资产 1000 借:在建工程 600 贷:原材料 600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8[102×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8 借:在建工程 2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56[(0.6+22)×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9.04[(0.6+22)×40%] 贷:银行存款 232.6 借:固定资产 1510 贷:在建工程 1510 2018年6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9.84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9.84 4、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纳税人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如果该不动产在建工程存在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应在发生非正常损失当期,对该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全部扣减。 【例题·简答题】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新建完工厂房项目于10月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购进材料未到抵扣期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为10万元。 【答案】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0 5、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题1·简答题】2016年6月8日,甲公司购入一栋办公楼用于技术开发,取得收入均为免税收入。甲公司预计该办公楼可以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办公楼的入账成本为2220万元(甲公司取得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已认证相符,金额为1000万元,税额为110万元;一份尚未认证,金额600万元,税额66万元,一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00万元,税额44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该办公楼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案】 借:固定资产 2220 贷:银行存款 2220 【拓展】假设2017年6月,甲公司将该办公楼改变用途,符合税法抵扣条件,则按不动产净值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分期抵扣。 (1)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2220-2220/10)÷2220]×100%=90% (2)计算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甲公司购入办公楼取得发票三份,其中两份为专用发票,但其中一份专用发票在用途改变前仍未认证相符,属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该办公楼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0万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99(万元) (3)可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99万元进项税额中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抵扣。 99×60%=59.4(万元) 甲公司应于2017年8月申报7月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4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 贷:固定资产 99 2018年8月申报7月增值税时,尚未抵扣的39.6万元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6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9.6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例题2·简答题】某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提供交通运输收入100万元(不含增值税),提供物流辅助服务收入50万元(不含增值税)。 【答案】 借:银行存款 164 贷:主营业务收入——交通运输 100 ——物流辅助服务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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