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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要求回购股权,新股东能否躲过一劫?

 静净平安 2018-03-18


本来加入了一个业绩平平的公司也就算了,怎么,之前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的回购条款生效,我这个新股东也要回购?难道把我当傻白甜啊!

 



业绩平平投资人要求回购


故事还要从投资人与公司最开始的相亲相爱说起,毕竟每一个回购股权的故事都有那么一段卿卿我我的甜蜜期。


2010年5月,杉杉公司(甲方)、综合公司(乙方)、小明等八人(丙方)签订《投资协议》一份。综合公司的核心产品是车主宝典,该产品是将强大的资讯发布、动态交通、互动娱乐、便民查询、汽车知识、优秀商户等集于一体的综合资源平台。丙方的小明是综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余七人都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丙方新设立A公司,杉杉作为甲方通过增资成为股东,将综合公司的业务模式在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国内一线城市及杭州、南京等其它众多二线城市进行推广。


 

本来这好好的事儿,大家一同发财致富,偏偏A公司发展一般,它那平平的业绩表现触发了《投资协议》当中的回购条款。


回购条款如下:

出售权,在甲方与丙方签署本框架协议并投入资金后,如遇以下情形,甲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要求丙方回购甲方持有的A公司股权:

(1)A公司在2012年底以前无法完成全国范围内业务的有效推广复制,前述有效推广复制是指与下列一线城市即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武汉、长沙、成都、重庆、昆明、天津、太原、西安、福州等城市中不少于8个且全国范围内不少于16个城市地方交通台合作车主宝典服务;

(2)A公司在2012年经财务审计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但经甲方和A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资本性支出导致的亏损除外);

(3)A公司在2016年底仍未能完成上市工作或存在上市实质性障碍;

(4)A公司被托管或进入破产程序。


回购价款:

丙方将以甲方初始投资额(包括甲方根据本框架协议第一条提供的全部资金及未偿还贷款)加上10%的年收益率进行回购。丙方承诺:对该等回购款的足额支付,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并以所有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在回购款足额支付给甲方前,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然而截至2012年12月31日,A公司并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完成全国范围的有效推广,净利润也未达到1,500万元。


杉杉公司面对投资没有好回报的局面,数次要求回购无果后,提起了诉讼。如果剧情只是这样发展,那这只是一个普通的股权回购案例,和股权君以前带来的案例就没有啥本质区别。但是,可爱的股权君肯定是分享极其戏剧和极具价值的故事啦,下面故事的转折来了。



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故事发生中途新来了一位股东小刘。2011年11月,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小明与小刘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内容:小明占有A公司10.24%的股权,现在小明将其2%的股权以1元转让给小刘。


小刘觉得自己好冤,刚成为股东就要回购人家股权,于是提出答辩,《投资协议》没有小刘的签字确认,对自己没有约束力,杉杉公司起诉自己回购股权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小刘成为股东后,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回购比例也发生了客观变化,原来约定的回购模式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如回购将损害新股东小刘的利益。


说得好像有那么点道理,而法院也确实支持了小刘无需承担回购股权的观点。


丙方,也就是小明等八人,提出的抗辩理由诸如涉案回购条款违背《公司法》规定,系无效条款或者杉杉公司诉请回购的前置条件未完成,故回购条件未成就等。


明律师点评


至于半路的程咬金,小刘成为新股东并不影响回购条款效力。理由如下:


 1.对杉杉公司

杉杉公司与小明等八人签订《投资协议》,进而成为A公司股东的目标是明确的,其本质上仅仅是投资方,其最终退出A公司应属签约各方明知的结果。虽然小刘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自小明处受让了2%的股权,转让事宜通过了股东会决议,且股权变动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均作相应体现,但这显然不能得出杉杉公司放弃《投资协议》中包括要求回购在内的一切权利,否则对杉杉公司而言显失公平。


 2.对新股东小刘


虽然小刘成为股东,但其并非《投资协议》的签约主体,杉杉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自愿承担《投资协议》中丙方应承担的回购义务,因此,杉杉公司无权要求小刘回购股权;


小刘与小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如小明在签约时未告知小刘有关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小刘的股东利益受损的,小刘有权向小明追偿。因此即使小刘的利益受损,其可依约向小明主张,而不能归咎于杉杉公司回购权的行使。

 


就说嘛,新股东唉,还没一起同富裕,先一起共患难?真是太为难伦家了。回购,还是你们老股东上吧。


我是股权君,我们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权的创业都是耍流氓!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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