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1]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2]
[1]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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