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胜诉!对“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广告用语不立案获支持!

 马敬坡 2018-03-21


本案例仅供交流学习!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绍市监管复字(2017)32号
申请人:孙某 住所: ********
被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中段4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育 职务: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绍虞市监崧举受字(2017)042号《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该复议申请。现该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绍虞市监崧举受字(2017)042号《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绍兴荷花伞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批发网上宣传“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被申请人于4月26日出具处理结果,认为该行为不违反《广告法》,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该宣传指能够提供的价格和服务都是最优,但事实上做不到,属虚假宣传。2、该宣传未加任何说明,未表述出公司承诺、公司追求的意思,显然是绝对化用语,应当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其被举报人绍兴荷花伞业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购买的一款商品(现货批发伞 成人防紫外线伞高级晴雨伞 韩国公主花边伞 长柄伞)为“三无产品”;且被举报人网页宣传语——“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要求立案查处。2017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明:1、被举报人销售的部分雨伞确系无产品标签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绍虞市监崧责字【2017】00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被举报人确在被举报商品页面使用了“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字样,该行为应理解为一种企业经营理念和目标追求的描述,即以向客户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为目标而努力,而并不是对其公司产品的直接推介、宣传,没有不正当地贬低其他同类商品,无突出指向,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必然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经综合分析,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被举报人随后对被举报商品做下架处理。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EMS快递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处理上述投诉举报行为符合消费投诉举报处理程序规定。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被举报人在阿里巴巴的网店销售的雨伞宣传“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同时该款产品无产品质量标签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2017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调取相关证据。针对被举报人销售无产品标签及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雨伞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四条,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绍虞市监崧责字【2017】004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针对被举报人网店页面使用了“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字样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被举报人随后对被举报商品做下架处理。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通过EMS快递将上述情况书面告知了举报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不予立案告知书》、现场笔录、网页截屏、《责令改正通知书》、举报投诉转办单等。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责令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作出答复,是依法履职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在网页上使用“最优惠的价格、最优质的服务”宣传用语,不足以误导消费者,排挤提供同类商品的竞争者,考虑到被投诉举报人随即对相关的页面作出了修正,被申请人据此不予立案,有一定的合理性。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绍虞市监崧举受字(2017)042号《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