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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4万5,判定需归还27万多!网友:合情合理

 奇人大可 2018-03-22

问一个扎心的问题:


如果你有一笔4.5万元的欠款,22年都追不回是什么感受?


身边的很多人都曾有过被欠债不还的经历,有的称自己眼下拮据,一拖再拖;有的信誓旦旦,把“下次一定还”挂在嘴边;有的人“破罐破摔”,将“老赖”进行到底;还有人恍若失忆,完全避而不提……


而镇江市的边女士面对这种行为,选择了与对方公堂相见。22年前,边女士借给朋友朱某6万元,但朱某还了1.5万后再没动静,边女士只好将朱某告上法庭,追讨4.5万本金和利息。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裁定朱某除了要还4.5万元本金之外,还要再付23万多的利息。



案件回顾


边女士与朱某原本是朋友关系。


1995年9月,朱某向边女士借款6万元,约定在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即1995年10月30日),利息为1万元。但借款到期后,朱某未能还款。


2004年11月,朱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果中途自己经济好转,此款提前还清。


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归还。边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要求朱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高额利息,法院受理


据统计,2017年1到9月份,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万余元,人均消费支出为2万余元,6万元还不够城镇一家三口一年的消费支持。


但22年前,6万元可是一大笔钱。所以,边女士提出了高额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1995年借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后被告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朱某偿还边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



支付高额利息,是否合理?


此新闻一出,网友们纷纷展开讨论。


 认为合理的

很多人表示:虽然23万元的数额看似不小,但与22年前的消费水平相比较,这份利息实属合理。


认为合情合理,理应偿还。22年前那会普通家庭平均一个月工资才几百上千左右,能拿出6万借人的,绝对是真朋友好兄弟了,而且又忍了22年才告上法院,可谓仁至义尽。



也有认为不合理的

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债主“亏大了”:九六年6万能买个房,现在6万能干嘛? 


如果再计算通胀率,那将是一笔巨款。

 

合理的算法是购买力对比,比如22年前,4万5能买多少斤大米,然后对比算出买同样重量的大米,现在要多少钱。 



欠款多年不还现象频发


有网友表示:在98年自己家里借给亲戚的一万块钱,14、15年才要回来,还是分两次还的,2014年还了4千,2015年还剩下6千。可这6千和当时的6千能相提并论吗?


各有甚者表示:94年我爸借给舅舅1万元,2015年我结婚时,当彩礼还给我1万……


在网友评论中可以看到,这种欠款多年不还的现象还真不少,且大多发生在亲戚和关系较好的朋友之间。且大多数是没还或者只还本金的。



相关法律普及


对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借贷利息方面有明确规定:


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双方有约定利息:

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总结

这样看来,边女士要求朱某“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需值得注的意的是,如约定年利率超过36%则被视为无效。


大部分民间借贷是短期周转,通常约定一至二年内偿还,但普遍存在借贷手续不规范,出借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等现象。导致出现要不到钱或者要到了,但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还是损失了一部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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