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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要求签经济担保书,这合法吗

 WAERTER 2018-03-22
企业不能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转嫁到担保人身上,因此,即使被担保人违反企业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不能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本人提供最高院公布的以下案例供大家参考:

  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 195号。
  法定代表人:顾传宝,该行行长。
  委托**人:李海涛、高勇,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委托**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
  委托**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0年 7月 1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重审。
  原告和平支行诉称:被告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担保,高峰岩才被原告聘用为合同制干部。高峰岩在合同未满的见习期间携巨款潜逃,给原告造成巨额财**损失。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赔偿 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高延民负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据有:
  1、金融系统经济案件立案登记表,用以明高峰岩的作案事实;
  2、活期存款凭条和黑龙江省公安厅科学技术鉴定书,用以明储户存款是被高峰岩冒领的;
  3、人事部综合计划司〔人计司(1993)18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93)工银劳字第 20号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1993年社会招收工作方案、哈尔滨市工商银行聘用
  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事局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合同制干部聘用合同书,用以明和平支行是罚工窜继诃荒撮维郸哩按照规定程序聘用高峰岩,高延民为高峰岩担保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况且被告也从未与其签订过这个合同。不同意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据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务输出合同的担保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依行政职权要求的担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类案件;
  2、黑龙江省劳动厅对人民来信的复信,内容是:劳动合同不存在担保的提法,任何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内容是:经济犯罪中的保人不应承担保责任。
  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据进行质和分析认定后,查明:
  1993年 11月 1日,原告和平支行与被告高延民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的合同制干部。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必须按照《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 1993年 12月,高延民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同意作高峰岩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被担保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 23万元取出后去向不明,经哈尔滨动力区反贪局立案侦查,高峰岩系重......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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