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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纠纷——金融借款中借款人配偶作为担保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余文唐2 2023-08-24 发布于福建

【案件信息】

双诚公司诉陈某梅、秦某宾追偿权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179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6日,被告陈某梅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秦某宾与原告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某梅未能按约付款,某银行开发区支行遂向原告双诚公司送达催收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7月3日,原告双诚公司送达催收通知单,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7月3日,原告双诚公司向某银行开发区支行支付了借款本金629946.55元及逾期利息1113.53元,合计631059.78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关注点】秦某宾对该笔借款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一审法院认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双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认追偿。本案中双诚公司已于2018年7月3日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履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由于被告陈某梅和秦某宾是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订立时,系属陈某梅与秦某宾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对此亦属明知,其并未要求秦某宾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签订该合同,而是要求其作为担保人签字,且案涉款项用途系借新还旧,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故难以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担保人的相应责任。但由于陈某梅已死亡,秦某宾作为其继承人继承遗产,秦某宾应当在继承陈某梅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双诚公司与秦某宾均系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承担责任比例进行约定,故应平均分担,即秦某宾对双诚公司承担50%的还款责任。

备注:审理该案件时有效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2018年1月18日施行,2020年12月29日废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为:一是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负债务;三是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所负债务。

案外音: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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