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类案例中,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基础是劳动关系,无论是主张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方面权益,还是进行工伤认定,都必须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为了更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权益,国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法转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劳动者出现的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或者遭受工伤事故的问题,明确了由违法转分包的用人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国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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