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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意味着认可解除行为?

 L罗乐 2018-03-25

核心提示

    

     问:劳动者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意味着认可解除行为?

     答:应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及相应证据,从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适当性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小吴2015年7月通过招聘到一家贸易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小吴每月的工资为3000元加业务提成。

2017年3月,公司以小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小吴在解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双方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2017年12月,小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万元


      

      仲裁庭审中,公司认为,公司以小吴“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有小吴的签字确认,该解除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在举证时,公司提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原因,是小吴2017年3月旷工达1个月之久,有公司的考勤表证明,但考勤表上面无小吴的签字,且小吴不予认可。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这种情形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供的小吴2017年3月工资表中 “考勤扣款”一项为0元。公司的考勤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旷工超10天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0%。

争议焦点

     小吴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意味着认可解除行为?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小吴的请求。


案例评析

有观点认为,解除通知中已写明了解除的原因,小吴签字视为认可了该解除理由,仲裁庭审中不应再继续审理该解除行为有效与否。


笔者认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方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等,并明确了各种解除情形的适用条件及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因此,对法定解除条件的具体适用,不仅要审查解除程序的适当性,还要对解除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案中,公司做出的解除行为从程序上看并无不当,明确了解除的时间及原因、小吴的签字确认及相应的交接手续。但从内容上看,公司2017年3月考勤表上无小吴的签字,且小吴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该考勤表的真实性,公司不能证明其解除行为的正当性。另外,公司并未按照考勤制度扣发小吴的工资,也可以佐证这一点。

      故仲裁委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给小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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