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1] 自2021年9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四条废止。[2]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四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附件2:废止的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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