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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概述及司法裁判依据

 荷香月暖 2018-03-28

破坏生产经营罪概述及司法裁判依据(2016年版)

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 董全吉

 

一、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概念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条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财物,如正在使用中的机器设备、用具及耕畜等。

(二)客观条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其他与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相类似的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其他方法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

(三)主体条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四)主观条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备报复泄愤或其他个人目的。

 

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司法认定

(一)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区分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以及易燃易爆设备等特定对象,往往会直接或者间接地使生产经营遭到破坏,对这种破坏行为定性,主要从犯罪对象和客体上分析,凡破坏生产过程中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生产经营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凡破坏的是用于公共生活的上述工具、设备,危害的主要是公共安全的,分别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性。

(二)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最大不同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因此,要区别两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首先查明破坏行为是故意实施的,还是过失实施的,其次查明行为人有无泄愤报复等个人动机。过失实施破坏行为,给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出于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故意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区分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均有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毁坏的可能,但是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主观方面也存在区别。在客体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在主观方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目的是报复泄愤或其他个人目的,意在破坏生产经营;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使他人的财产受到损失。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罪的量刑分为两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  2008625日)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林安字[2001]156  200159日)

一、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

(九)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十二)盗窃、抢夺、抢劫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破坏生产经营案、聚众哄抢案、非法经营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执行相应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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